DB2102T 0046-2022 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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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CCS A 00 DB2102 大 连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0462022 市直行 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 产处置实 施规范 2022 - 01- 27 发布 2022 - 02- 27 实施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02/T 0046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结 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 起 草 。 本文件由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丛涛、朱武 、赵宏展、刘海山、杨永林、唐超。
2、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 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 号 联系电话:0411-83677336 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 号、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联系人:虞晓雷、刘海山 联系电话:0411-83677336、0411-82709623DB2102/T 0046 2022 市直 行 政事业 单位国 有资产 处置实 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直行政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总则、 处置范围、 审批权限、 处置方式、 处 置程序、 处置材料要求、 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本文件适用 于市本级党 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 协机关、纪 检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 检 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3.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主要包括调拨、 捐赠、 置换、 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3.3 调拨 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4 捐赠 以无偿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5 置换 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6 出售(出让、转让) 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3.7 DB2102/T 0046 2022 报废 由于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
5、年限而出现老化、 损坏、 型号淘汰等, 经科学鉴定或 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且应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8 报损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 坏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 损、灭失的资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9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 对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有价证券以 及其他形式的货币 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10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在出售 (转让、 出让) 、 置换、 报废、 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
6、资 产的收入、 置换差价收入、 报废报损残值收入、 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 保险理赔收入、 转让股权和 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4 总则 4.1 国有资产处置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环境保护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4.2 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各方主体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认真履行各方职责,建立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审批、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参与处置全过程的国有资产处置模式。 4.3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 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 确后予以处置。 4.4 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程序、权限处置完毕后,应依批复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办理产权变动手 续。 5 处置范围
7、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b)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c) 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d)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e) 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 损失的资产; f) 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者因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g)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h)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6 审批权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
8、门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财务账目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 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a) 单项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 1000 万 元以上或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 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DB2102/T 0046 2022 b) 以下资产处置事项, 由资产占有使 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 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1) 房屋及构筑物、 土地、 车 辆以及单价 50 万元以上 ( 原值, 不含 50 万元) 其他 资产的处置; 2) 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
9、损失的核销; 3) 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 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 置; 4)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调整原因发生的资产处置; 5) 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6) 其他需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资产处置。 c) 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按财务隶属关系由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 部门审 批并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及处置结果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备案。 7 处置方式 7.1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a) 调拨; b) 捐赠; c) 置换; d) 出售(出让、转让); e) 报废;
10、f) 报损; g)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h)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7.2 采取调拨、捐赠、置换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双方单位可进行实物交接,签订交接 协议。 7.3 采取出售(转让)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需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7.4 采取报废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根据处置资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a) 电子电器类资产。 如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电视机、 洗衣机、 电冰箱和 空调等废弃家用电器产品,为避免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b) 除电子电器类以外且经鉴定有残值的报废资产,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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