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5002-2017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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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 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Standard for review of build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DB22/T 5002 2017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18 年 01 月 05 日 2018 长春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陆 雨 封面设计:崔 楠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 号 邮政编码:130022 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开
2、本:850mm 1168mm 1/32 印 张:2 字 数:40千字 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86-0 版 次:2018年1月第1版 印 次:2018年1 月第1 次印刷 印 数:1-2000册子 定 价:15.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第 466 号 吉林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吉林 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 关于发布 吉林省工 程建设地 方标准 建筑工程 勘察报 告审查标 准的公 告 DB22/T 5002 2017 2018 1 5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
3、设厅关于下达 2015 年全省工程建 设 地 方 标 准及 标 准 设 计制 定 ( 修 订) 计 划 ( 一) 的 通 知 (吉 建标 20151 号) ,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 并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施工图 审查机构、勘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 准 。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资质资格 审查 ;5 格式 签章审查 ;6 文字报告审查 ;7 图表审查 。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恒 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 行本 标准过程中, 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随时
4、 将意见或建议 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地址: 长春市 民康路519 号 , 邮编:130041 , 邮箱: ) , 以供今 后 修订时参考 。 本标准 主 编 单 位 :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 参 编 单 位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 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吉 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化 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 林建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员:高 涛 杨 文和 段长 和 王春雷 李志鹏 刘 哲 周晓栋 庞海泉 于清杨 王 福 张海云 秦洪贵 王 珂 姜 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刘景德 王 树成 陶乐 然 周景宏 杨 斌 潘国 鑫 目 次
5、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资质资格 审查 . 5 5 格式签章 审查 . 6 6 文字报告 审查 . 7 6.1 一般规 定 . 7 6.2 工程与 勘察工作概况审查 . 7 6.3 场地环 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 . 8 6.4 场地和 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 . 9 6.5 岩土参 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 . 11 6.6 岩土工 程分析评价审查 . 12 6.7 结论与 建议审 查 . 15 7 图表 审查 . 16 7.1 一般规 定 . 16 7.2 附图、 附表 审查 . 17 附录 A 审 查工作表 . 20 附录 B 审查 合格书 . 24 附录
6、C 审 查意见表 . 25 附录 D 审查 意见回复、复审表 . 26 本 标准 用词说明 . 27 引用标准名录 . 28 附: 条文说明 . 291 1 总 则 1.0.1 为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 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 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 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 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 察报告 的审查。 1.0.3 建筑 工程勘察报 告的审查 ,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建筑 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
7、或场所 。 2.0.2 岩土 工程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以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 岩石力学、 土力学等为理论基础, 涉 及岩石和土的利用、 改良、 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 属于 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 2.0.3 岩土 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 勘探、 测试、 分 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 2.0.4 岩土 工程评价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对岩土的工程特性、 岩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 工程建设对岩土 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 评定意见。
8、 2.0.5 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根据任务要求、 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 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 基础上 ,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 、评价,提出 结论和建议, 形成 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 3 3 基 本 规定 3.0.1 建筑 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在审查 通过 后与审查 意见、 勘察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 单位、建设单位使用。 3.0.2 勘察 报告的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 附录 A 要求内容进行 首次审查; 2 首次审查 通过的, 直接出具 审查合格书 , 格式 见
9、附录 B ; 3 首次审查 未通过的,出具 审查意见表 ,格 式见附录 C ; 4 勘察单位 对应审查提出问题编制 审查意见回复、 复审表 、 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勘察报告, 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格 式见附录 D ; 5 审查机构 对 审查意见回复、 复审表 、 修改补充资料或重 新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复审; 6 复审通过 的, 出具 审查 合格 书 , 复审未通过的 , 应进一 步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 再复审,直至审查通过。 3.0.3 首次 审查 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分为 需修改补充 和不合格两 种 ; 当为 不合格时, 应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当勘察单位资 质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
10、由建设单位 另行 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 勘察 。 3.0.4 存在 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 审查结论应为需修改 补充: 1 勘察 报告格式 或 签章不规范; 2 文字 报告评价内 容不全面、 不准确、 结论缺乏明确的工程 针对性; 3 附图 附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 3.0.5 存在 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 不合格: 1 勘察 单位资质 或人员资格不 满足相关规定; 4 2 勘察 手段不适用,勘察工作量不满足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3 文字 报告评价、结论 不满足 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 ; 4 附图 附表内容 缺失 、数据错误 。 3.0.6 审查 意见
11、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应改和 必改两种。 3.0.7 审查 意见为应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可按照 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补充,也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补充, 但 应 阐明理由。 3.0.8 审查 意见为必改的内容,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补充。 3.0.9 审查 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 加盖审查人员印章 和审查机构公章,对 勘察报告 全部内容 页加盖审查人员印章 。 3.0.10 勘察 报告 的审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勘察单位 资质及项目相关人员资格; 2 勘察报告 的格式和签章; 3 勘察报告 的 文字报告; 4 勘察报告 的 附图、附表 。 3.0.11
12、 勘察 报告相关原始资料、勘察 任务委托 书(含技术要求) 、 勘察大纲、合同 等不进行审查 。 5 4 资 质 资格 审查 4.0.1 勘察 单位 资质 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单位 应 在勘察报告中确 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2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应满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要求 ; 3 工程勘察 综合甲级资质 单位 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 丙级的工程项目。 4.0.2 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 勘察等级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 确定,且应 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 中划分的 地 基基
13、础设计等级; 2 按现行国 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划分 为 建筑抗震 一般地段的场地,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中的 三级场地( 简单场地) 考虑; 3 场地和地 基 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 及 七 层以下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可定为丙级。 4.0.3 参加 项目的 勘察人员资格审查 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 勘察 等级为甲级、乙 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 必须 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 2 岩土工程 勘察 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由本 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
14、师或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担任。 4.0.4 注册 土木工程师 (岩土) 执业 印章号应与勘察单位资质章号 一致 。 6 5 格式签章 审查 5.0.1 勘察 报告格式 审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勘察报告 文字部分幅面 宜为 A3 或 A4 , 附图、 附表应折叠 成与文字部分相同的幅面; 2 勘察报告 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 标点均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3 勘察报告 的 文字、图表 、印章 应清晰完整; 4 勘察报告 的封面应包括 工程 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 勘察阶 段、勘察单位、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提交日期 等; 5 勘察报告 的扉页宜为签章栏
15、 ; 6 勘察报告 的目录应按先文字 报告后附表、 附 图的顺序编排; 7 勘察报告 应 装帧牢固、便于使用 和适宜长期保存。 5.0.2 勘察 报告签章 审查应符合 下列 规定: 1 勘察报告 的签章栏应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 用章, 勘察等级为甲、 乙的工程项目, 还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印章; 2 勘察报告 的签章栏 应有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审定人、审 核人、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签字及盖章 , 审定人、 审核人、 项 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在同一项目中 不得重复任用; 3 勘察报告 的附图、附表 ,应有制图 (表) 人、校对人及审 核人签字
16、 ,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 4 勘察报告 所附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 其成果应有 试验 (测试) 人、 校对人及 审核人签字 , 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 出图专用章 ; 5 当测试、 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时, 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 加盖该 单位公章 、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并由该单位相关 测试(试验)人、校核人、审批人 签 字。 7 6 文字报告 审查 6.1 一般规 定 6.1.1 勘察 报告的文字报告应 做到语句 通顺、 条理清晰、 结论有据, 其结论建议应 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 工程针对性 。 6.1.2 文字 报告的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
17、 1 工程与勘 察工作概况; 2 场地环境 与工程地质条件; 3 场地和地 基的地震效应; 4 岩土参数 统计 、分析和选定 ; 5 岩土工程 分析评价; 6 结论与建 议 。 6.2 工程与 勘察工作 概况审查 6.2.1 工程 与 勘察工作概况 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 概况; 2 岩土工程 勘察等级 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划分; 3 勘察目的 、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4 勘察方法 、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6.2.2 拟建 工程概况应 审查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工程性质、 勘察阶段、 工程 地点、 层数 (地上和地下) 或高度, 拟采用的结 构 类型、 基础型式、
18、埋置深度。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 应 审查设计 室内外地面标高、 荷载条件、 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 大面积地 面荷载、地基允许变形、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6.2.3 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 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的划分应符合现行 8 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和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 的规定 。 6.2.4 勘察 目的、 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审查, 应符合 下列规 定: 1 勘察目的 、任务要求应针对工程特点和 场地条件制定; 2 依据的技 术标准应在勘察期间现行有效,项目不涉及的技 术标准不宜罗列。 6.2.5 勘察 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审查
19、 应包括 下列内容: 1 勘探孔的 类别、位置、间距 及深度; 2 钻探取土 试样孔和原位测试孔 的数量、比例; 3 高层建筑 物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 ; 4 场地主要 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 5 使用的取 样器和取样方法, 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的竖向间距; 6 采取岩、 土、水试样的数量及 室内试验完成情况; 7 原位测试 的类别、测试方法、测试数量及竖向间距; 8 勘探点测 放 方法及依据; 9 勘察进程 ; 10 协作、 分包单位的说明。 6.3 场地环 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审查 6.3.1 场地 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地质 构造 ; 2 区域气
20、候 与 水文条件; 3 场地地形 与地貌条件; 4 地层条件 及分布特征: 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 成因、 类型、 深度、 分布、 工程特性, 岩层的产状、 岩体结构和风化程度 , 岩层 的坚硬程度、 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 以 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 对有无洞穴、临 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的判定 ; 9 5 不良地质 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 趋势和危害程度 ,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 6 埋藏的河 道、沟浜、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 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 地下水和 地表水的描述; 8 场地土的 标准冻结深度 。 6.3.2 当建 筑物 勘察工作量不足
21、以查明及评价 场地可能存在的不 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 时,勘察 报告 可建议开展专项 工作。 6.3.3 当建 筑物 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 场地可能存在的对 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时,勘察报告 可建议开展专项工作。 6.3.4 地下 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 1 勘察时的 地下水初见水位及稳定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和赋 存条件及其动态变化幅度和主要影响因素; 2 地下水的 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 关系,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 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 等; 3 必要的水 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 对多层地 下水 的分层描述, 含水层之间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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