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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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CCS A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892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 2021 - 03 - 10发布 2021 - 05 - 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892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DB63/T
2、 1892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离院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的术语定义、程序和要求、结案和跟踪服务。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离院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离院 out institution 是指监护权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被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出现等情况下离开儿童福利机构。 4 离院程序和要求 4.1 儿童父母恢复监护人资格。向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携带以下证明材 料办理离院手续: a) 反映同儿童关系的材
3、料。如:亲子鉴定结论、户籍信息、影像资料等; b) 证明监护资格的材料。如: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法院等提供具 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4.2 儿童被依法收养。收养人凭收养证前往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离院手续。 4.3 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离院手续; 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转送至社会福利机构。 4.4 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解除委托 协议等情形,在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院。 5 结案 5.1 儿童离开福利机构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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