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302 T 1106 -2019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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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A 12 DB3302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2/T XXX XXXX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引 ( 报 批 稿 ) XXXX -XX- XX发 布 XXXX- XX-XX实 施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2/T XXXXXXX I 目 次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审 核 材 料 清 单 .24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审 核 .25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 .36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 .47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2、审 核 .78 审 核 方 法 .7 9 审 核 意 见 .810 审 核 期 限 .9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文 书 参 考 样 式 .10参 考 文 献 .15 DB3302/T XXXXXXX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万 里 学 院 、 宁 波 市 司 法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毛 利 奇 、 孙 祥 生 、 吴 振 宇 、 姜 彦 君 、
3、 叶 新 火 、 刘 新 锋 、 黄 书 建 。 DB3302/T XXXXXXX 1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引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审 核 材 料 清 单 、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审 核 、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 、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 、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审 核 、 以 及 审 核 方 法 、 审 核 意 见 和 审 核期 限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4、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出 机 关 及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在 其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法 性 审 核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可 以 参 照 执 行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涉 密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1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除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决
5、定 、 命 令 以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外 , 由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经 法 律 、 法 规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 程 序 制 定 并 公 开 发 布 , 涉 及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权 利 义 务 ,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反 复 适 用 的 公 文 。附 注 :下 列 文 件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不 需 要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a) 会 议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通 知 、 纪 要 、 讲 话 材
6、料 ) ; b) 商 洽 性 工 作 函 ;c) 工 作 规 划 、 计 划 、 要 点 ;d) 工 作 考 核 、 检 查 、 行 政 追 责 等 方 面 的 文 件 ;e)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执 行 的 管 理 规 范 、 工 作 制 度 、 机 构 编 制 规 定 ;f) 人 事 任 免 及 工 作 表 彰 、 通 报 ;g) 成 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协 调 机 构 等 通 知 ;h)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i) 对 小 区 、 地 名 命 名 的 批 复 ;j) 征 地 补 偿 、 安 置 方 案 ;k) 公 示 办 事 时 间 、 办 事 地 点
7、 等 事 项 的 便 民 通 告 ;l)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务 员 、 行 政 机 关 职 员 、 公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及 全 额 拨 款 的 其 他 事业 单 位 职 工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的 人 事 、 工 资 、 绩 效 等 方 面 管 理 的 文 件 ;m) 财 政 部 门 仅 对 格 式 文 本 、 报 表 、 会 计 准 则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等 技 术 事 项 进 行 规 定 的 文 件 以 及 仅 下 达 预 算 、 分 配 资 金 、 批 复 项 目 的 文 件 ; DB3302/T XXXXXXX 2
8、 n)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类 文 件 、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o) 单 纯 转 发 上 级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文 件 ;p) 其 他 不 符 合 浙 江 省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文 件 。2.2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过 程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体 承 担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 以 下统 称 审 核 机 构 ) 对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体 和 权 限 、 制 定 程 序 、 制 定 内 容 、 文 件 表
9、 述 与 形 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3 审 核 材 料 清 单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所 需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送 审 稿 ;b)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送 审 稿 的 起 草 说 明 ( 参 见 附 录 ) , 内 容 应 包 括 制 定 文 件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拟 规 定 的 主 要 制 度 和 拟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 起 草 情
10、况 、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协调 处 理 情 况 ;c) 征 求 意 见 的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面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 应 有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及 意 见 汇 总 材 料 ;2)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的 , 应 有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的 书 面 意 见 ;3)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密 切 相 关 的 , 应 有 听 取 相 关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意 见 的 汇 总 材 料 ;4)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和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 召 开 听
11、 证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 应 有 听 证 笔 录 材 料 ;5) 涉 及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专 业 性 较 强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的 , 应 有 专 家咨 询 论 证 意 见 书 。d) 文 件 制 定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上 级 机 关 有 关 规 定 ; e) 负 责 起 草 工 作 的 人 员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f) 文 件 草 案 由 政 府 部 门 起 草 拟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提 请 政 府 审 核 机 构
12、 合 法 性 审 核 时 , 还 应 提 交以 下 材 料 :1) 起 草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提 请 审 议 发 布 文 件 草 案 的 请 示 ;2)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的 对 文 件 草 案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 参 见 附 录 A) 。4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审 核4.1 审 核 机 构 应 对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核 , 使 其 满 足 4.2 4.4的 要 求 。4.2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应 为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13、 民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关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4.3 除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授 权 外 , 下 列 主 体 不 应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a) 临 时 机 构 ;b)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c)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d)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e)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 在 委 托 权 限 内 ) 。4.4 文 件 制 定 权 限 不 应 超 越 制 定 主 体
14、 的 法 定 职 权 或 者 法 律 、 法 规 的 授 权 范 围 。 DB3302/T XXXXXXX 3 5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5.1 概 述审 核 机 构 应 就 起 草 单 位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过 程 中 的 调 研 论 证 情 况 、 咨 询 论 证 ( 评 估 ) 情 况 、 征 求意 见 情 况 、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情 况 、 起 草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情 况 、 紧 急 情 况 程 序 变 更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核 ,使 其 满 足 5.2 5.7的 要 求 。5.2 调 研 论 证 情 况审 核 起 草 单
15、 位 在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过 程 中 , 有 无 对 文 件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调 研 论 证 , 对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或 者 主 要 措 施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有 无 进 行评 估 。5.3 咨 询 论 证 ( 评 估 ) 情 况 5.3.1 审 核 起 草 单 位 有 无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16、 :a) 涉 及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事 项 的 ;b) 涉 及 较 强 专 业 性 、 技 术 性 内 容 , 且 有 关 单 位 或 社 会 公 众 对 该 专 业 性 、 技 术 性 内 容 存 在 较 大 分 歧的 ;c) 除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外 , 规 定 有 关 奖 励 、 扶 持 措 施 的 ;d)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财 政 投 入 或 者 社 会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 需 要 进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5.3.2 审 核 起 草 单 位 有 无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评 估 , 包
17、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 公 平 竞争 审 查 或 者 性 别 平 等 咨 询 评 估 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咨 询 评 估 , 并 有 相 应 结 论 :a) 涉 及 社 会 稳 定 事 项 的 ;b)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 c) 涉 及 性 别 平 等 保 护 内 容 的 。5.4 征 求 意 见 具 体 要 求5.4.1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在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前 , 起 草 单 位 应 同 时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征
18、求意 见 :a) 通 过 本 单 位 门 户 网 站 、 属 地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者 新 闻 媒 体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见 ,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b) 通 过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函 等 方 式 , 征 求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意 见 。5.4.2 起 草 单 位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时 , 除 公 布 草 案 外 , 应 附 上 起 草 说 明 。5.4.3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涉 及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或 者 存 在 重 大 意 见
19、分 歧 , 对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权 利 义 务 有 较 大 影 响 、 公 众 普 遍 关 注 , 起 草 单 位 应 采 取 座 谈 会 、 听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5.4.4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涉 及 特 定 团 体 、 行 业 利 益 或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密 切 相 关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听 取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的 意 见 , 并 根 据 需 要 征 求 有 关 人 大 代 表 及 政
20、协 委 员 的 意 见 。5.4.5 起 草 单 位 应 记 录 征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加 以 分 析 研 究 , 形 成 意 见 汇 总 表 。 对 于 不 予 采纳 的 意 见 、 建 议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反 馈 并 说 明 理 由 。 DB3302/T XXXXXXX 4 5.4.6 对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或 者 为 了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 社 会 稳 定 和 其 他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执 行 上 级机 关 的 紧 急 命 令 需 要 即 时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 起 草 单 位
21、 可 以 不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5.5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情 况起 草 单 位 拟 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起 草 单 位 的 审 核 机 构 应 对 文 件 草 案 先 行 进行 合 法 性 审 核 , 并 出 具 意 见 。5.6 起 草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情 况起 草 单 位 拟 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应 先 由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形 成送 审 稿 , 再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审 议 。5.7 紧 急
22、情 况 程 序 变 更 情 况因 紧 急 情 况 需 即 时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 经 制 定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制 定 程 序 可 以 简 化 。 6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6.1 概 述审 核 机 构 应 就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的 立 法 保 留 事 项 、 设 定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事 项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处罚 事 项 、 行 政 强 制 事 项 、 行 政 收 费 事 项 、 行 政 委 托 事 项 、 涉 及 公 平 竞 争 事 项 、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事 项 、 行 政职 责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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