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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3302 T 1106 -2019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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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3302 T 1106 -2019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pdf

    1、ICS 03.080A 12 DB3302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2/T XXX XXXX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引 ( 报 批 稿 ) XXXX -XX- XX发 布 XXXX- XX-XX实 施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2/T XXXXXXX I 目 次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审 核 材 料 清 单 .24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审 核 .25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 .36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 .47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2、审 核 .78 审 核 方 法 .7 9 审 核 意 见 .810 审 核 期 限 .9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文 书 参 考 样 式 .10参 考 文 献 .15 DB3302/T XXXXXXX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万 里 学 院 、 宁 波 市 司 法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毛 利 奇 、 孙 祥 生 、 吴 振 宇 、 姜 彦 君 、

    3、 叶 新 火 、 刘 新 锋 、 黄 书 建 。 DB3302/T XXXXXXX 1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引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审 核 材 料 清 单 、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审 核 、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 、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 、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审 核 、 以 及 审 核 方 法 、 审 核 意 见 和 审 核期 限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4、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出 机 关 及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在 其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法 性 审 核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可 以 参 照 执 行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涉 密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1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除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决

    5、定 、 命 令 以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外 , 由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经 法 律 、 法 规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 程 序 制 定 并 公 开 发 布 , 涉 及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权 利 义 务 ,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反 复 适 用 的 公 文 。附 注 :下 列 文 件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不 需 要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a) 会 议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通 知 、 纪 要 、 讲 话 材

    6、料 ) ; b) 商 洽 性 工 作 函 ;c) 工 作 规 划 、 计 划 、 要 点 ;d) 工 作 考 核 、 检 查 、 行 政 追 责 等 方 面 的 文 件 ;e)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执 行 的 管 理 规 范 、 工 作 制 度 、 机 构 编 制 规 定 ;f) 人 事 任 免 及 工 作 表 彰 、 通 报 ;g) 成 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协 调 机 构 等 通 知 ;h)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i) 对 小 区 、 地 名 命 名 的 批 复 ;j) 征 地 补 偿 、 安 置 方 案 ;k) 公 示 办 事 时 间 、 办 事 地 点

    7、 等 事 项 的 便 民 通 告 ;l) 行 政 机 关 对 公 务 员 、 行 政 机 关 职 员 、 公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及 全 额 拨 款 的 其 他 事业 单 位 职 工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的 人 事 、 工 资 、 绩 效 等 方 面 管 理 的 文 件 ;m) 财 政 部 门 仅 对 格 式 文 本 、 报 表 、 会 计 准 则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等 技 术 事 项 进 行 规 定 的 文 件 以 及 仅 下 达 预 算 、 分 配 资 金 、 批 复 项 目 的 文 件 ; DB3302/T XXXXXXX 2

    8、 n)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类 文 件 、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o) 单 纯 转 发 上 级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文 件 ;p) 其 他 不 符 合 浙 江 省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文 件 。2.2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过 程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体 承 担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 以 下统 称 审 核 机 构 ) 对 文 件 的 制 定 主 体 和 权 限 、 制 定 程 序 、 制 定 内 容 、 文 件 表

    9、 述 与 形 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3 审 核 材 料 清 单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所 需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送 审 稿 ;b)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送 审 稿 的 起 草 说 明 ( 参 见 附 录 ) , 内 容 应 包 括 制 定 文 件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拟 规 定 的 主 要 制 度 和 拟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 起 草 情

    10、况 、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协调 处 理 情 况 ;c) 征 求 意 见 的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面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 应 有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及 意 见 汇 总 材 料 ;2)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的 , 应 有 有 关 部 门 反 馈 的 书 面 意 见 ;3)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密 切 相 关 的 , 应 有 听 取 相 关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意 见 的 汇 总 材 料 ;4)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和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 召 开 听

    11、 证 会 征 求 意 见 的 , 应 有 听 证 笔 录 材 料 ;5) 涉 及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或 者 专 业 性 较 强 ,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的 , 应 有 专 家咨 询 论 证 意 见 书 。d) 文 件 制 定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上 级 机 关 有 关 规 定 ; e) 负 责 起 草 工 作 的 人 员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f) 文 件 草 案 由 政 府 部 门 起 草 拟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提 请 政 府 审 核 机 构

    12、 合 法 性 审 核 时 , 还 应 提 交以 下 材 料 :1) 起 草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提 请 审 议 发 布 文 件 草 案 的 请 示 ;2)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的 对 文 件 草 案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意 见 ( 参 见 附 录 A) 。4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审 核4.1 审 核 机 构 应 对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核 , 使 其 满 足 4.2 4.4的 要 求 。4.2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主 体 应 为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13、 民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关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4.3 除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授 权 外 , 下 列 主 体 不 应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a) 临 时 机 构 ;b)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c)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d) 部 门 内 设 机 构 ;e)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 在 委 托 权 限 内 ) 。4.4 文 件 制 定 权 限 不 应 超 越 制 定 主 体

    14、 的 法 定 职 权 或 者 法 律 、 法 规 的 授 权 范 围 。 DB3302/T XXXXXXX 3 5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审 核5.1 概 述审 核 机 构 应 就 起 草 单 位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过 程 中 的 调 研 论 证 情 况 、 咨 询 论 证 ( 评 估 ) 情 况 、 征 求意 见 情 况 、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情 况 、 起 草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情 况 、 紧 急 情 况 程 序 变 更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核 ,使 其 满 足 5.2 5.7的 要 求 。5.2 调 研 论 证 情 况审 核 起 草 单

    15、 位 在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过 程 中 , 有 无 对 文 件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调 研 论 证 , 对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或 者 主 要 措 施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有 无 进 行评 估 。5.3 咨 询 论 证 ( 评 估 ) 情 况 5.3.1 审 核 起 草 单 位 有 无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16、 :a) 涉 及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事 项 的 ;b) 涉 及 较 强 专 业 性 、 技 术 性 内 容 , 且 有 关 单 位 或 社 会 公 众 对 该 专 业 性 、 技 术 性 内 容 存 在 较 大 分 歧的 ;c) 除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外 , 规 定 有 关 奖 励 、 扶 持 措 施 的 ;d)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财 政 投 入 或 者 社 会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 需 要 进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的 。5.3.2 审 核 起 草 单 位 有 无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咨 询 评 估 , 包

    17、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 公 平 竞争 审 查 或 者 性 别 平 等 咨 询 评 估 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咨 询 评 估 , 并 有 相 应 结 论 :a) 涉 及 社 会 稳 定 事 项 的 ;b)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活 动 的 ; c) 涉 及 性 别 平 等 保 护 内 容 的 。5.4 征 求 意 见 具 体 要 求5.4.1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在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前 , 起 草 单 位 应 同 时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征

    18、求意 见 :a) 通 过 本 单 位 门 户 网 站 、 属 地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者 新 闻 媒 体 等 便 于 公 众 知 晓 的 方 式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见 ,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b) 通 过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函 等 方 式 , 征 求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意 见 。5.4.2 起 草 单 位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时 , 除 公 布 草 案 外 , 应 附 上 起 草 说 明 。5.4.3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涉 及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或 者 存 在 重 大 意 见

    19、分 歧 , 对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权 利 义 务 有 较 大 影 响 、 公 众 普 遍 关 注 , 起 草 单 位 应 采 取 座 谈 会 、 听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5.4.4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涉 及 特 定 团 体 、 行 业 利 益 或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密 切 相 关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听 取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 商 会 的 意 见 , 并 根 据 需 要 征 求 有 关 人 大 代 表 及 政

    20、协 委 员 的 意 见 。5.4.5 起 草 单 位 应 记 录 征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加 以 分 析 研 究 , 形 成 意 见 汇 总 表 。 对 于 不 予 采纳 的 意 见 、 建 议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反 馈 并 说 明 理 由 。 DB3302/T XXXXXXX 4 5.4.6 对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或 者 为 了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 社 会 稳 定 和 其 他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执 行 上 级机 关 的 紧 急 命 令 需 要 即 时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 起 草 单 位

    21、 可 以 不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5.5 起 草 单 位 审 核 机 构 审 核 情 况起 草 单 位 拟 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起 草 单 位 的 审 核 机 构 应 对 文 件 草 案 先 行 进行 合 法 性 审 核 , 并 出 具 意 见 。5.6 起 草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情 况起 草 单 位 拟 将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 应 先 由 起 草 单 位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形 成送 审 稿 , 再 提 请 属 地 政 府 审 议 。5.7 紧 急

    22、情 况 程 序 变 更 情 况因 紧 急 情 况 需 即 时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 经 制 定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制 定 程 序 可 以 简 化 。 6 文 件 制 定 内 容 审 核6.1 概 述审 核 机 构 应 就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的 立 法 保 留 事 项 、 设 定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事 项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行 政 处罚 事 项 、 行 政 强 制 事 项 、 行 政 收 费 事 项 、 行 政 委 托 事 项 、 涉 及 公 平 竞 争 事 项 、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事 项 、 行 政职 责 变

    23、 更 事 项 、 考 试 培 训 事 项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使 其 满 足 6.2 6.13的 要 求 。6.2 立 法 保 留 事 项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应 就 立 法 保 留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6.3 设 定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事 项减 损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权 利 或 者 增 加 其 义 务 应 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 6.4 行 政 许 可 事 项6.4.1 不 应 设 定 审 批 、 审 核 、 批 准 、 核 准 、 登 记 、 同 意 以 及 核 发 资 格 证 、 资 质 证 等 属 于 行

    24、政许 可 的 事 项 。6.4.2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有 法 律 政 策 依 据 。6.4.3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 程 序 、 期 限 、 实 施 主 体 、 监 督 检 查 等 内 容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章 规 定 。6.4.4 不 应 增 设 或 者 减 少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 违 法 设 定 前 置 条 件 、 扩 大 或 者 缩 小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动 范 围 等 。6.5 行 政 处 罚 事 项6.5.1 不 应 设 定 警 告 、 罚 款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责 令

    25、停 产 停 业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许 可 证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行 政 拘 留 等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项 。 6.5.2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幅 度 、 对 象 、 实 施 主 体 、 实 施 程 序 等 内 容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规 定 。 DB3302/T XXXXXXX 5 6.5.3 规 定 的 不 予 处 罚 、 从 轻 处 罚 、 减 轻 处 罚 、 从 重 处 罚 等 裁 量 情 节 应 有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依 据 。6.5.4 不 应 超 越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26、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6.6 行 政 强 制 事 项6.6.1 不 应 设 定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等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加 处 罚 款 或 者滞 纳 金 、 划 拨 存 款 或 汇 款 、 拍 卖 被 查 封 扣 押 的 场 所 ( 设 施 、 财 物 ) 、 排 除 妨 碍 、 恢 复 原 状 、代 履 行 等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事 项 。6.6.2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有 法 律 、 法 规 作 为 依 据 , 其 实 施 主 体 、 条 件 、 程 序 等 内 容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27、 规 的 规 定 。6.6.3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内 容 应 有 法 律 作 为 依 据 , 其 实 施 主 体 、 条 件 、 程 序 等 内 容 应 符 合 法 律 的规 定 。 6.7 行 政 收 费 事 项6.7.1 涉 及 的 收 费 项 目 应 在 “ 全 国 性 及 中 央 部 门 和 单 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目 录 ” 或 “ 浙 江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目 录 ” 中 。6.7.2 收 费 项 目 应 经 国 家 或 省 政 府 批 准 , 收 费 主 体 、 范 围 、 标 准 、 对 象 等 内 容 应 与 经 批 准 的内 容

    28、 一 致 。6.7.3 不 应 自 行 改 变 收 费 主 体 、 撤 销 收 费 项 目 、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 延 长 收 费 期 限 , 自 行 作 出 减征 、 免 征 、 缓 征 收 费 等 规 定 。6.8 行 政 委 托 事 项6.8.1 委 托 行 政 执 法 的 规 定 应 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政 策 依 据 。6.8.2 委 托 的 行 政 执 法 权 应 属 于 委 托 机 关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力 。6.8.3 受 委 托 单 位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政 策 规 定 的 条 件 。 6.9 涉 及 公 平 竞

    29、 争 事 项6.9.1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正 常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事 项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影 响 正 常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行 为 :a) 设 置 不 合 理 和 歧 视 性 的 准 入 和 退 出 条 件 ;b) 公 布 特 许 经 营 权 目 录 清 单 , 且 未 经 公 平 竞 争 , 授 予 经 营 者 特 许 经 营 权 ;c) 限 定 经 营 、 购 买 、 使 用 特 定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d) 设 置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审 批 或 者 事 前 备 案 程 序 ;

    30、e) 对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以 外 的 行 业 、 领 域 、 业 务 等 设 置 审 批 程 序 。6.9.2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正 常 商 品 和 要 素 自 由 流 动 事 项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影 响 正 常 商 品 与 要 素 自 由 流 动 行 为 : a) 对 外 地 和 进 口 商 品 、 服 务 实 行 歧 视 性 价 格 和 歧 视 性 补 贴 政 策 ;b) 限 制 外 地 和 进 口 商 品 、 服 务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或 者 阻 碍 本 地 商 品 运 出 、 服 务 输 出 ;c) 排 斥 或 者

    31、限 制 外 地 经 营 者 参 加 本 地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排 斥 、 限 制 或 者 强 制 外 地 经 营 者 在 本 地 投 资或 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d)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在 本 地 的 投 资 或 者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歧 视 性 待 遇 ,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 DB3302/T XXXXXXX 6 6.9.3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事 项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成 本 行 为 :a) 违 法 给 予 特 定 经 营 者 优

    32、 惠 政 策 ;b) 安 排 财 政 支 出 与 企 业 缴 纳 的 税 收 或 非 税 收 入 挂 钩 ;c) 违 法 免 除 特 定 经 营 者 需 要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d) 在 法 律 规 定 之 外 要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或 者 扣 留 经 营 者 各 类 保 证 金 。6.9.4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事 项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a) 强 制 经 营 者 从 事 市 场 垄 断 行 为 ;b) 违 法 披 露 或 者 要 求 经 营 者 披 露

    33、 生 产 经 营 敏 感 信 息 , 为 经 营 者 从 事 市 场 垄 断 行 为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c) 超 越 定 价 权 限 进 行 政 府 定 价 ;d) 违 法 干 预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价 格 水 平 。6.9.5 例 外 规 定 事 项6.9.5.1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可 规 定 具 有 排 除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效 果 的 政 策 措 施 :a) 维 护 国 家 经 济 安 全 、 文 化 安 全 或 者 涉 及 国 防 建 设 的 ;b) 为 实 现 扶 贫 开 发 、 救 灾 救

    34、助 等 社 会 保 障 目 的 的 ;c) 为 实 现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等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d)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6.9.5.2 有 6.9.5.1规 定 的 情 形 的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说 明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对 实 现 政 策 目 的 不 可 或 缺 ,且 不 会 严 重 排 除 和 限 制 市 场 竞 争 , 并 明 确 实 施 期 限 。6.10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事 项 6.10.1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项 目 设 立 应 经 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35、, 未 经 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不 应 新 设 评 比达 标 表 彰 项 目 。6.10.2 申 请 新 设 立 项 目 , 应 依 照 规 定 程 序 向 省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6.11 行 政 职 责 变 更 事 项6.11.1 在 上 位 法 对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的 条 件 、 程 序 或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力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应 增 加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的 行 政 权 力 或 者 减 少 法 定 职 责 。6.11.2 无 法 律 、 法 规 依 据 , 不 应 赋 予 政

    36、府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具 体 的 行 政 权 力 。6.12 考 试 培 训 事 项文 件 草 案 中 有 关 资 格 考 试 、 培 训 、 证 件 发 放 等 内 容 时 , 应 有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依 据 。6.13 不 得 设 置 与 现 行 上 位 法 ( 政 策 ) 相 抵 触 事 项 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认 为 与 现 行 上 位 法 ( 政 策 ) 相 抵 触 :a) 上 位 法 ( 政 策 ) 允 许 的 行 为 , 文 件 草 案 予 以 禁 止 的 ;b) 上 位 法 ( 政 策 ) 禁 止 的 行 为 , 文 件

    37、 草 案 予 以 允 许 的 ;c) 上 位 法 ( 政 策 ) 规 定 必 须 的 行 为 , 文 件 草 案 作 出 了 任 意 的 规 定 ; DB3302/T XXXXXXX 7 d) 文 件 草 案 扩 张 ( 增 加 ) 上 位 法 ( 政 策 ) 授 予 权 利 的 条 件 , 限 制 了 权 利 主 体 取 得 权 利 的 范 围 或 者增 加 了 取 得 难 度 ;e) 文 件 草 案 扩 大 上 位 法 ( 政 策 ) 授 予 权 利 的 范 围 , 且 违 反 授 权 性 质 或 者 上 位 法 ( 政 策 ) 授 权 意 图的 ;f) 文 件 草 案 减 少 上 位 法

    38、 ( 政 策 ) 授 予 权 利 条 件 , 致 使 扩 大 权 利 主 体 获 得 权 利 的 范 围 有 悖 于 上 位 法( 政 策 ) 限 制 权 利 范 围 的 意 图 的 ;g) 文 件 草 案 增 加 设 定 义 务 的 条 件 , 并 违 背 上 位 法 ( 政 策 ) 设 定 义 务 的 意 图 的 ;h) 文 件 草 案 扩 大 、 缩 小 或 变 更 上 位 法 ( 政 策 ) 规 定 的 执 法 主 体 、 执 法 主 体 的 执 法 权 限 或 执 法 程 序的 ;i) 文 件 草 案 减 少 上 位 法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要 件 的 ;j) 文 件

    39、 草 案 扩 大 或 者 缩 小 违 法 行 为 的 范 围 的 ;k) 扩 大 或 缩 小 特 定 术 语 的 内 涵 、 外 延 , 引 起 不 同 法 律 后 果 的 。 7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审 核7.1 概 述审 核 机 构 应 就 表 述 规 范 、 施 行 日 期 、 解 释 权 限 等 进 行 文 件 表 述 与 形 式 审 核 , 使 其 满 足 7.2 6.4的 要求 。7.2 表 述 规 范7.2.1 文 件 名 称 表 述 、 结 构 表 述 、 基 本 内 容 表 述 、 法 律 语 言 表 述 应 专 业 、 规 范 、 完 整 。7.2.2 文 件 表

    40、述 不 应 前 后 矛 盾 、 意 思 不 清 、 用 词 不 准 、 概 念 模 糊 。7.3 施 行 日 期7.3.1 文 件 应 载 明 施 行 日 期 。 7.3.2 文 件 规 定 的 施 行 日 期 应 在 文 件 发 布 日 期 30日 之 后 ,但 因 保 障 国 家 安 全 、 重 大 公 共 利 益的 需 要 , 或 者 发 布 后 不 立 即 施 行 将 有 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政 策 执 行 的 除 外 。7.3.3 涉 及 的 内 容 属 于 阶 段 性 工 作 , 应 载 明 有 效 期 。7.3.4 文 件 施 行 需 要 溯 及 既

    41、往 的 , 文 件 内 容 应 是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权 利 的 授 益 性 规定 。7.3.5 针 对 以 前 就 同 一 事 项 制 定 的 相 关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应 就 如 何 处 理 进 行 明 确 。7.4 解 释 权 限不 应 授 予 非 文 件 制 定 机 关 以 文 件 解 释 权 。8 审 核 方 法8.1 概 述 审 核 方 法 包 括 书 面 审 核 、 听 取 起 草 部 门 意 见 、 外 部 专 家 支 持 等 。8.2 书 面 审 核 DB3302/T XXXXXXX 8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合 法 性 审

    42、核 应 以 书 面 审 核 为 主 要 形 式 。 在 对 送 审 材 料 全 面 掌 握 的 基 础 上 , 应 对 文 件草 案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核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8.3 听 取 起 草 部 门 意 见在 审 核 过 程 中 , 审 核 人 员 认 为 文 件 草 案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需 要 和 起 草 部 门 交 流 的 , 应 当 采 用 电 话 、 面 对面 等 形 式 与 文 件 草 案 起 草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 听 取 起 草 部 门 意 见 。8.4 外 部 专 家 支 持在 审 核 过 程

    43、中 ,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专 业 性 、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事 项 , 应 采 用 商 请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审 核 、书 面 征 求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意 见 、 吸 纳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参 与 等 方 式 进 行 审 核 。9 审 核 意 见 9.1 基 本 要 求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存 在 合 法 性 问 题 的 , 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的 同 时 , 应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尽 可能 地 提 出 解 决 办 法 。9.2 制 定 主 体 与 制 定 权 限 审 核 意 见9.2.1 文 件 草

    44、案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 应 书 面 回 复 送 审 部 门 “ 该 文 件 不 属 于 行 政 规 范 性文 件 , 不 需 要 合 法 性 审 核 ” 。9.2.2 制 定 机 关 不 具 有 制 定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主 体 资 格 的 , 应 提 出 无 权 制 定 该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的 意 见 。9.3 制 定 程 序 审 核 意 见文 件 起 草 不 符 合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要 求 的 , 应 要 求 起 草 单 位 完 善 相 关 程 序 。 9.4 文 件 内 容 审 核 意 见9.4.1 文 件 草 案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提 出 删 除 存 在 问 题 的 内 容 或 相 关 内 容 :a) 文 件 草 案 内 容 超 越 制 定 机 关 法 定 职 权 或 法 律 、 法 规 的 授 权 范 围 ;b) 文 件 草 案 规 定 了 立 法 保 留 事 项 ;c) 文 件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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