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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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52017 代替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2017-12-29发布 2018-03-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75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8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2、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 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 2017); 五、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 以上标准自 2018
3、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HJ 75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3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4、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3 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3 8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7 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7 1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13 1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14 1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 处理方法.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输出参数计算方法.3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3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报告.42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44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45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56 HJ 75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固定污染源烟 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
6、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 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 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中的浓度泛指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的修订。本标准 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 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烟气湿度测试与质控要求; 简化了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细化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要求; 补充完善了
7、调试检测和技术验收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细化了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 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752017 1 固定污染源烟气(
8、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排放、颗粒物排放 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 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 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
9、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
10、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 简称CEM。 3.2 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4 C
11、EMS的正常运行 valid operation of CEMS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障、系统校准 HJ 752017 2 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5 有效数据 valid data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 行所测得的数据。 3.6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1 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12、 3.8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对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 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9 调试检测 performance testing CEMS安装、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168 h后,于技术验收前对CEMS进行的校准和校验。 3.10 比对监测 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CEMS的准确度进行抽检。 3.11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 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
13、 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3.12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 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3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 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4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
14、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5 相关校准 correlation calibration 采用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 干数据对,通过建立数据对之间的相关曲线,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CEMS的过程。 HJ 752017 3 3.16 速度场系数 velocity field coefficient 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量烟气流速,参比方法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与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 CEMS测量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 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15、要求 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SO2和(或)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 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 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 算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对于氮氧化物监测单元,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通过转化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 监测烟气中的NO。NO2转换为NO的效率应满足HJ 76的要求。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
16、能要求 满足HJ 76中相关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 6.1 应为室外的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 m。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 000 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 m2。若 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 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 房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标高0 m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 1530,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 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6.4 监
17、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 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 源1个、UPS电源一个。 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即含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均0.1 mmol/mol 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氮气,纯度99.999%;当测量烟气中二氧 化碳时,零气中二氧化碳400 mmol/mol,含有其他气体的浓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和 CEMS测量的 各种气体(SO2、NOx、O2)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 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18、。 6.6 监测站房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备防爆功能。 6.7 监测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通信条件。 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7.1 安装位置要求 7.1.1 一般要求 7.1.1.1 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HJ 752017 4 7.1.1.2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7.1.1.3 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7.1.1.4 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 器。 7.1.1.5 安装位置不漏风。 7.1.1.6 安装CEMS的工作区域
19、应设置一个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0 A插座, 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7.1.1.7 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 a)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 m,宽度应2 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1 m,周围设置1.2 m以 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 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 b)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 m 的位置时, 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 Z 字梯、旋梯),宽度应 0.9 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 m 的位 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c)当
20、CEMS 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4 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 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4 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d)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 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 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 mm。 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 CEMS 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 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1)。 取 样 口 烟 道 取 样 口 最 短 2 m或采样枪长度+1 m 操 作 平 台 至少2 m
21、操 作 平 台宽度 操 作 平 台 烟 囱 烟 囱 取 样 口 操 作 平 台 最 短 2 m或采样枪长度+1 m 采样枪长度+1 m 图 1 采样平台与采样孔示意图 7.1.2 具体要求 7.1.2.1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7.1.2.2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 HJ 752017 5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 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 向0.5倍烟道直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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