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1 T 2-2019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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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 A 0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 Standards of 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 2020 - 01 - 01实施 乐山 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11 四川省 ( 乐山 市 ) 地方标准 DB5111/T 2-2019 2019 - 11 - 11发布 DB5111/T 2-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 . 2 5 工作原则 . 2 6 基本要求 . 2 6.1 核对机构
2、. 2 6.2 人员 . 3 6.3 设施设备 . 3 7 工作流程及环节要求 . 3 7.1 申请人申请核对 . 3 7.2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 . 5 7.3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 7 7.4 查询结果复核 . 8 8 评价监督 .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核对申请资料内容 .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 核对报告 . 12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 . 15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 16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核对服务工作事项办结回访表 . 17 DB5111/T 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3、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乐山 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峨嵋山市民政局、夹江县民政局、犍为县民政局、 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井研县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波、卢华军、周德琼、何雯、吕晓君、彭丽萍、蔡秀芳、邓棹栩。 DB5111/T 2-2019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工作原则、基本要求、 工作流程及环节 要求 、评价与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4、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MZ/T 072-2016界定的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MZ/T 072-2016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 3.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居民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 MZ/T 072-2016,定义 3.1 3.2 核对 对居民家庭指定时期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MZ/T 072-2016,定义 3.2 3.3 核对对象 接
5、受核对的居民家庭。 MZ/T 072-2016,定义 3.3 3.4 核对机构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MZ/T 072-2016,定义 3.4 2 DB5111/T 2-2019 3.5 委托单位 向核对机构提出委托的 相关 单位。 MZ/T 072-2016,定义 3.5 3.6 信息共享单位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 单位 。 MZ/T 072-2016,定义 3.6 4 分类 按核对工作需求来源的不同,将工作流程分为申请人核对、县 级委托单位核对和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5 工作原则 5.1 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核对工作应先取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后,再启动核对程
6、序;无委托单位的委托,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只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不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救助的相关条件。 5.2 依法、客观、公正 核对工作应依法依规,核对结果应客观、公正。 5.3 保密 核对工作应对申请信息及核对信息进行保密。 5.4 属地管理 核对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6 基本要求 6.1 核对机构 6.1.1 市级 6.1.1.1 市级核对机构 宜 结合地方实际 情况 设置岗位, 具体 如下: 业务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资料并 审核 ; 信息核对岗: 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 负责核对 工作(向本级信息共享单位发出 查询请求
7、、接收查询结果、 核对、生成 核对报告 ),管理核对工作档案 。 6.1.1.2 市级核对机构 的 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对辖区内 核对 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制定市级核对实施办法 、 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以及相应的制度 ; DB5111/T 2-2019 3 建设和维护全市通用 核对系统平台; 接受核对 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对工作 ; 负责 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 工作流程、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 6.1.2 县级 6.1.2.1 县级核对机构 宜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具体如下: 业务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资料并审核 ; 信息核对岗 (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 :
8、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负责 将 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 的申请资料上报市级核对机构; 信息核对岗 (已 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 :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负责核对工作(向 本级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查询请求、接收查询结果、 核对、生成 核对报告),管理核对工作档 案。 6.1.2.2 县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县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或 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完成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负责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 工作流程、 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 6.1.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核对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
9、责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 申请人的核对申请, 审查 资料 的 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 委托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 村( 居 )民委员会 对 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 制作核对数据包,向县级核对机构上报。 6.2 人员 应按 MZ/T 072-2016中 4.3的 要求 培训 合格 后上岗 。 6.3 设施设备 6.3.1 市 、 县级核对机构应配备 专用计算机及专用核对网络。 6.3.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宜 配备专用计算机及专用核对网络以及 扫描仪、高拍仪、身份证 读卡器、指纹扫描仪等证件识别扫描设备。 7 工作流程及环节要求 7.1 申请人申请核对 7.1.1 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10、核对工作流程按图1 进行 。 DB5111/T 2-2019 4 申请人 村 (居 )民委员会 县级核对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市级核对机构 开始 申请 调查核实 合格 补正材料 制作数据包 并上报 上报核对申请 材料并委托 审核 合格 退回核对申请 不合格 合格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审核 已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接受核对请求 接受核对请求 合格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受理审查不合格 不合格 图 1 申请人 申请核对
11、工作流程 DB5111/T 2-2019 5 7.1.2 申请人 申请 申请人(居民家庭或个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核对 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见附 录 A.1、A.2 ) 。 7.1.3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申请材料 ,对 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审核;将合 格的申请资料制作成核对系统平台要求的数据包上报至县级核对机构;不合格的,退回村(居)民委员 会。 7.1.4 村(居)民委员会 调查核实 由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合格的,由 村(居)民委员会将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12、乡镇人民政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 补正 的材 料。 7.1.5 县级核对机构审核 (核对) 县级核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一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合格的,由县级或市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的,由县级核对机构 将合格 的申请资料通过核对系统平台上报至市级核对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录 A.3) , 委托市级核 对机构进行核对 ;建立县级核对系统的由县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按 MZ/T 072-2016中 第 6章的规定进行 核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 发送信息查询请求:核对机构向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发送居民家庭经
13、济状况信息查 询请求 ; b) 接收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的查询结果 , 查询结果正确无误 则进行核对 ;查询结果错误或者有遗 漏 时,与结果提供单位联系并重新查询 ; c) 核对: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 d) 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机构 对 核对结果进行审核,生成核对报告(见附录 B) ,并通过核对系统 平台反馈委托单位 。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见附录 C。 7.1.6 市级 核对机构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应按MZ/T 072 -2016中 第 6章的规定进行核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 接受核对申请: 核对机构接收委托单位送交的申请资料及授权委托书,对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
14、核,不合格的退回委托单位,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合格的,正式受理核对申请。审核次数 宜为两次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 ; b) 后续环节参照 7.1.5执行。 7.2 县级 委托单位核对 7.2.1 流程图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按图 2进行 。 DB5111/T 2-2019 6 县级核对机构 市级核对机构 上报核对申请 材料并委托 审核 合格 不合格 县级委托单位 申请并委托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 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开始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 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审核 不合格 已建立县级
15、核对系统 接受核对请求 接受核对请求 合格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图 2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 DB5111/T 2-2019 7 7.2.2 县级委托单位申请 委托 县级委托单位向县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提交申请资料(见附录A.2 、 A.3) 。 7.2.3 县级核对机构审核 (核对) 县级核对机构应按照 7.1.5的步骤进行操作 。 7.2.4 市级 核对机构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按照 7.1.6进行核对 。 7.3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7.3.1 流程图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按图 3进行 。 市级核对机构 审核 合格 市级委托单位申 请核对并委托 开始 不合格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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