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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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1 . 1 2 0 A 0 1 备 案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 M Z / T 0 7 2 2 0 1 6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总 则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f o r t h e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G e n e r a l 2 0 1 6 - 1 2 - 6 发 布 2 0 1 6 - 1 2 - 6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发 布I 前 言 本 标 准 按 照
2、G B / T 1 . 1 -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民 政 部 社 会 救 助 司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民 政 部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宝 力 高 、 谭 巍 、 孙 雁 伟 、 王 冠 。M Z / T 0 7 2 2 0 1 6 1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总 则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的 机 构 设 置 、 信 息 安 全 以 及 核 对 流 程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居
3、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业 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版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1 4 8 - 1 9 9 7 印 刷 、 书 写 和 绘 图 纸 幅 面 尺 寸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居 民 家 庭
4、 经 济 状 况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y s t a t u s 居 民 家 庭 拥 有 的 全 部 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及 支 出 状 况 。 3 . 2 核 对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对 居 民 家 庭 指 定 时 期 内 的 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及 支 出 状 况 开 展 调 查 和 核 对 的 活 动 。 3 . 3 核 对 对 象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b j e c t 接 受 核 对 的 居 民 家 庭 。 3 . 4 核 对 机 构 v e r i f i c a
5、 t i o n u n i t 办 理 核 对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5 委 托 单 位 a u t h o r i z e d u n i t 向 核 对 机 构 提 出 核 对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62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i n f o r m a t i o n - s h a r i n g u n i t 提 供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数 据 的 单 位 。 4 核 对 机 构 设 置 4 . 1 核 对 机 构 主 要 业 务 核 对 机 构 开 展 的 主 要 业 务 包 括 : a ) 对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6、进 行 核 对 , 并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 b ) 与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建 立 数 据 交 换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c ) 分 析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数 据 , 为 公 共 政 策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 d ) 研 究 和 推 进 跨 地 区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体 系 建 设 ; e ) 培 养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专 业 人 才 。 4 . 2 核 对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核 对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岗 位 , 各 个 核 对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岗
7、位 设 置 和 调 整 。 基 本 岗 位 包 括 : a ) 受 理 岗 : 负 责 接 收 委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材 料 并 进 行 审 核 ; b ) 信 息 交 换 岗 : 负 责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发 出 查 询 请 求 , 接 收 检 查 查 询 结 果 ; c ) 核 证 岗 : 负 责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 并 处 理 异 常 情 况 ; d ) 核 对 报 告 岗 : 负 责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与 回 执 接 收 管 理 ; e ) 机 要 岗 : 负 责 核 对 机 构 与 委 托 单 位 、 信 息
8、共 享 单 位 、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传 输 及 递 送 工 作 , 管 理 相 关 档 案 。 4 . 3 核 对 机 构 培 训 4 . 3 . 1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 a )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 保 障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 进 行 系 统 维 护 , 诊 断 并 排 除 一 般 故 障 ; b )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 基 本 业 务 操 作 、 熟 练 掌 握 操 作 流 程 。 4 . 3 . 2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素 养 培 训 、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职 业
9、道 德 培 训 。 a ) 核 对 业 务 专 业 素 养 培 训 与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相 关 标 准 ; 核 对 机 构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 ; 核 对 机 构 信 息 安 全 规 定 ; 核 对 机 构 文 书 管 理 。 b ) 核 对 业 务 专 业 技 能 培 训M Z / T 0 7 2 2 0 1 6 3 核 对 业 务 流 程 ;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 核 对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 c ) 核 对 业 务 职 业 道 德 核 对 质 量 与 核 对 效 率 管 理 ; 秉
10、 公 核 对 与 依 法 核 对 要 求 ; 实 事 求 是 与 客 观 核 对 要 求 。 4 . 3 . 4 培 训 要 求 培 训 要 求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a ) 核 对 机 构 应 每 年 对 本 单 位 及 下 一 级 核 对 机 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培 训 ; b ) 核 对 机 构 应 及 时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培 训 ; c ) 核 对 机 构 应 及 时 对 最 新 发 布 的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政 策 进 行 培 训 ; d ) 核 对 机 构 应 在 核 对 系 统 升 级 后 及 时 组 织
11、 培 训 ; e ) 培 训 结 束 前 对 学 员 进 行 考 核 , 并 记 录 考 核 成 绩 ; f ) 新 员 工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 ; g ) 培 训 后 应 妥 善 保 存 培 训 课 件 、 培 训 录 音 或 者 视 频 。 5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5 . 1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核 对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的 建 立 包 括 : a ) 物 理 安 全 : 环 境 安 全 、 设 备 安 全 、 媒 体 安 全 , 以 及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的 系 统 中 心 机 房 的 有 效 防
12、 范 措 施 ; b ) 运 行 安 全 : 制 定 相 关 备 份 与 恢 复 、 病 毒 的 检 测 与 消 除 、 电 磁 兼 容 等 规 定 ; c ) 信 息 安 全 : 确 保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 可 用 性 ; d )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 核 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保 密 职 责 ; 核 对 业 务 文 件 收 发 规 范 ; 核 对 档 案 材 料 的 管 理 规 范 ;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5 . 2 核 对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核 对 机 构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 遵 守 如 下 规 范
13、 : a ) 工 作 人 员 应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 接 受 信 息 安 全 培 训 ; b )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在 私 人 通 信 及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章 、 讲 话 中 涉 及 核 对 对 象 具 体 经 济 状 况 ; c ) 不 应 查 询 非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信 息 ; d ) 不 应 伪 造 、 篡 改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信 息 和 核 对 报 告 ; e ) 不 应 擅 自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复 制 、 摘 抄 、 销 毁 、 留 存 核 对 业 务 文 件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复 印 的 , 复 印 件 应 按 同 等 核 对
14、 业 务 文 件 管 理 ; f ) 不 应 将 核 对 报 告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4 6 核 对 流 程 6 . 1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核 对 机 构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1 。 图 1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流 程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应 包 括 : a ) 接 收 核 对 申 请 : 接 收 委 托 单 位 送 交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核 对 授 权 书 、 核 对 委 托 书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A ;
15、b ) 审 核 : 对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次 数 宜 为 两 次 且 审 核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 c ) 退 回 核 对 申 请 : 将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给 委 托 单 位 , 并 告 知 不 予 接 受 的 原 因 ; d )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 接 受 审 核 合 格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 正 式 受 理 核 对 申 请 。 注: 可直接接受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 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发起核对的机构负 责。 6 . 2 信 息 获 取 信 息
16、获 取 流 程 见 图 2 。M Z / T 0 7 2 2 0 1 6 5 图 2 信 息 获 取 流 程 信 息 获 取 流 程 应 包 括 : a ) 发 送 信 息 查 询 请 求 : 依 据 核 对 申 请 ,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发 送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查 询 请 求 ; b ) 接 收 查 询 结 果 : 接 收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的 查 询 结 果 ; c ) 查 询 结 果 是 否 正 确 、 无 遗 漏 : 接 收 的 查 询 结 果 正 确 无 误 则 进 行 核 对 ;
17、 查 询 结 果 错 误 或 者 有 遗 漏 时 , 与 结 果 提 供 单 位 联 系 并 重 新 查 询 。 注:在处理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时,可直接反馈查询结果。 6 . 3 信 息 核 对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见 图 3 。6 图 3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应 包 括 : a ) 核 对 : 对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核 对 ; b ) 是 否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 审 核 核 对 结 果 ; c )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要 求 处 理 : 核 对 结 果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的 ,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要 求 进 行
18、 处 理 ; d )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不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的 , 直 接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注: 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时, 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返 回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中止情形宜由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协商确定。 6 . 4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流 程 , 见 图 4 。M Z / T 0 7 2 2 0 1 6 7 图 4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流 程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应 包 括 : a )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根 据 核 对 结 果 生 成 核 对 报
19、告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B , 核 对 报 告 内 容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C , 核 对 报 告 样 式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D , 核 对 报 告 编 制 规 范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E ; b )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 向 委 托 单 位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 c ) 工 作 归 档 : 在 委 托 单 位 接 收 核 对 报 告 后 , 对 本 次 核 对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文 档 进 行 归 档 。 6 . 5 查 询 结 果 复 核 当 核 对 对 象 对 委 托 单 位 核 对 项 目 审 核 结 果
20、产 生 异 议 时 , 可 向 委 托 单 位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委 托 单 位 对 确 需 复 核 的 , 填 写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 向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的 核 对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F 。 核 对 机 构 接 收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后 , 对 存 在 异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并 将 核 实 结 果 反 馈 给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的 委 托 单 位 。8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21、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A . 1 核 对 授 权 书 核 对 授 权 书 应 由 核 对 对 象 出 具 。 核 对 授 权 书 内 容 应 包 括 : a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信 息 : 核 对 对 象 姓 名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b ) 被 授 权 机 构 信 息 : 委 托 单 位 名 称 和 核 对 机 构 名 称 ; c ) 授 权 内 容 : 核 对 对 象 的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查 询 及 经 济 状 况 评 估 ; d ) 授 权 有 效 期 限 : 授 权 的 起 止 时 间 ; e ) 核 对 对 象 确 认 : 用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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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Z 072 2016 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 核对 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