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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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01/T 40.32020 ICS 23.040 C 78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 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city gas conduct an enterprise Part 3 : car filling conduct an enterprise 2020-01-22发布 2020-03-01实施 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1/T 40.32020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 2 4.1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 2 4.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2 4.3 人员配备要求 . 3 4.4 安全生产职责 . 4 4.5 安全生产投入 . 4 4.6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5 4.7 安全教育培训 . 5 4.8 抢险与事故管理 . 6 4.9 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 7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 8 5.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8 5.2 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 10 6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 . 18 6.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18 6.2 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 21 附录A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
3、全监督检查标准和要求 . 29 附录B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55 附录C 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60 附录D 汽车加气站开展安全自检内容 . 71 DB4401/T 40.32020 III 前 言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由以下3部分组成: 第1部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第2部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按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部分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市城
4、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亮,张疆,崔运河,向东彪,彭志威,李大江,段述林,唐明贤。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DB4401/T 40.32020 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范围内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所有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5、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 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3.3 加气站 gas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LNG或C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
6、其他便利性服 务的场所。 3.4 加油加气合建站 fuel and Gas combined fi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 的场所。 3.5 LPG加气站 LPG filling 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6 LNG加气站 LNG filling station 有LNG储存设施,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7 DB 44 01 DB4401/T 40.32020 2 加气机 gas dis
7、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 、LNG或CNG ,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3.8 埋地LPG储罐 buried LP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3.9 地下LNG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3.10 半地下LNG储罐 semi-underground LNG 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3.1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
8、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3.12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采用低温液体储罐储存,用专用船或专用罐车运输。 3.13 爆炸极限 explosion limit 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可燃性混合气,在混合气中可燃气体有一个最小浓度值,低于这个 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可燃气在混合气中有一最大浓度值,高于这个浓度值对混 合气进行点燃时也不能产生火焰传播,最小浓度值称为爆炸下限,最大浓度值称为爆炸上限,下限上限 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作爆炸范围。爆炸极限
9、通常用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体积百分比(V)表示,粉尘 的爆炸极限用g/m 3 表示。 4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4.1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4.1.1 安全生产方针 企业应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制度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应满足: a)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c)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d) 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相适应; e) 员工及公众易于获取。 4.1.2 年度目标与计划 4.1.2
10、.1 企业应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覆盖到各个管 理层级和岗位,并予以考核。 4.1.2.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4.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B4401/T 40.32020 3 4.2.1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 4.2.2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2.3 企业应建立从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
11、企业应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 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企 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应下发至公司各部门以及汽车加气站,各单位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4.2.5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落实 情况的相关资料。 4.3 人员配备要求 4.3.1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3.1.1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取得有效的燃气
12、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1.2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合格证书。 4.3.1.3 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燃气、石油化工、化工机械、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 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c)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4.3.1.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13、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2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表1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规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总数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人) 30以下 1 1 30-100 2 1 101-300 3 1 301-1000 5 2 1001以上 8 3 汽车加气站数量 (个) 1 1 1 2-8 2 1 9-15 3 1 16以上 5 2 DB 44 01 DB4401/T 40.32020 4 4.3.3 岗位人员数量 岗位人员数量要求: a) 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可兼职); b) 液化石油
14、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要求; c)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要求。 表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 数量 站长 1 安全员 1 充装工 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 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 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 1(可兼职) 表3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 数量 站长 1 安全员 1 充装工 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 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 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 1(可兼职) 4.4 安全生产职责 4.4.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 级各类人
15、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4.2 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 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4.3 企业与内设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站点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4.4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 况每半年定期考核1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期考核记录。 4.5 安全生产投入 4.5.1 企业应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16、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a)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的,按4%提取; b)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至1亿元部分,按2%提取; c) 营业收入超过1亿至10亿元部分,按0.5%提取; d)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DB4401/T 40.32020 5 企业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
17、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c)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f)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企业用户宣传可采用报纸、电视、进入社区、短信、海报等 形式; h)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i)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5.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和台账, 监督管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4.5.3 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18、费。 4.6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 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用户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用户 服务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规定、用户安全宣传管理规定、站内交接班制度等,并汇编成 册,正式发布。 4.6.2 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
19、程。操作规程包括 但不限于:气瓶充装检查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泵操 作规程、LNG泵操作规程、装卸车操作规程、LNG储罐操作规程、液化气储罐运行操作规程、巡查岗位 操作规程、LNG储罐区潜水泵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加气站柴油发电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气站电工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4.6.3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4.6.4 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4.6.5 建立完整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考核台帐,记录考核时间、考核部门、被考核人员姓名、 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得
20、分、考核结论等内容。 4.6.6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的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 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有效版本。 4.7 安全教育培训 4.7.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 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制定并实施安全 培训教育计划。 4.7.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DB 44 01 DB4401/T 40.32
21、020 6 a)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经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b)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c)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发证单位的再教育培训。 4.7.3 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新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或站场级、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22、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72学时。 4.7.4 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包括: a)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b) 操作岗位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c)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 4.7.5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6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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