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597-200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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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13.30.99 Z68 备案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 597200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6-01-04 发布 2006-01-10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597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7/ 5
2、972006 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 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 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 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3、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 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
4、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DB37/ 597-2006 2 % Qc QcQc P 100= 前前 后后前前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 c 前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 mg/m 3 ; Q前 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 3 /h; C后 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 mg/m 3 ; Q 后 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 m 3 /h。 3.7 恶臭污染物
5、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 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 1.1m 2 。 4.1.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 1。 表 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
6、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2。 表 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 值为 70(无量纲) 。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 3。 表 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7、大型 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DB37/ 5972006 3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 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 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 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 20m 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4。 表 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
8、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 GB/T 16157 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 5 次,每次不少于 10min。 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 5 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 5。 表 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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