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465-2018 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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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 准 DB 37/T 34652018 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 2018-12-29发布 2018-01-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465 2018 I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4.1 依法依规 .2 4.2 科学有效 .2 4.3 公开公平 .2 5 监管主体及职责 .2 6 监管人员及监管对象 .2 6.1 事中监管人员名录库 .2 6.2 事后监管人员名库录 .2 6.3 监管对象名录库 .3 7 监管事项 .3 7.1
2、 基本要求 .3 7.2 行政许可事中监管事项 .3 7.3 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事项 .3 8 监管程序 .4 8.1 事中监管程序 .4 8.2 事后监管程序 .4 8.2.1 双随机、一公开 .4 8.2.1.1 监管方式 .4 8.2.1.2 工作要求 .4 8.2.1.3 工作程序 .4 8.2.2 年度考核 .6 8.2.2.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7 8.2.2.2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 . 7 8.2.2.3 司法鉴定年度检查考核 .8 8.2.2.4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 .9 8.2.3 投诉处理 .10 8.2.3.1 基本原则 .10 8.2.3.2 工作要求 .
3、10 8.2.3.3 工作程序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1 DB37/T 3465 2018 II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5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8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仲裁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13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15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过程记录表 .1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过程记录表 .2 DB37/T 3465 2018 I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4、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延河、李志愿、肖向荣、袁帅等。 DB37/T 3465 2018 1 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监管程序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律师事
5、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程序规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司法行政许可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2 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
6、合准予 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有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 DB37/T 3465 2018 2 3.3 双随机、一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4.2 科学有效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方式方法,运用科学手段优化监管政策、强化监管措施。 4.3 公开公平 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 应依
7、法公开。 5 监管主体及职责 5.1 司法行政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为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5.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一般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法律 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及承担行政许可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5.3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省的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4 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5.5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 查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司法行
8、政机关选调人员参与检查。 5.6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监管绩效。复查以案卷审 核为主,必要时可实地检查。 6 监管人员及监管对象 6.1 事中监管人员名录库 事中监管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其组成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为主,以其它 相关部门执法监督人员为辅。 6.2 事后监管人员名库录 6.2.1 名录库应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应包含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所在单位等信息,实行动态 管理。 6.2.2 事后监管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其组成应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和法律服务业务主管 部门执法人员为主,以其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为辅助。 DB3
9、7/T 3465 2018 3 6.3 监管对象名录库 6.3.1 事中监管对象名录库一般为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6.3.2 事后监管对象名录库为省内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录库应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 包含机构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7 监管事项 7.1 基本要求 应制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实行 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7.2 行政许可事中监管事项 7.2.1 省级事中监管事项为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7.2.2 市级事中监管事项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
10、事项。 7.3 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事项 7.3.1 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履行律师义务情况。 7.3.2 律师事务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 A。 7.3.3 公证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 公证队伍建设情况; 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7.3.4 公证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 B。 7.3.5 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执业资质情况; 遵守鉴定程序情况; 诚信执业与对外服务情况; 队伍建设
11、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7.3.6 司法鉴定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 C。 7.3.7 仲裁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仲裁委员会队伍建设;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情况;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队伍建设情况; 案件办理情况; DB37/T 3465 2018 4 仲裁员聘任管理情况; 变更后备案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7.3.8 仲裁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 D。 7.3.9 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义务情况。 7.3.10 基层法律服务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
12、见附录 E。 8 监管程序 8.1 事中监管程序 8.1.1 事中监管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8.1.2 一般应通过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专家评审等形式,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8.1.3 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反馈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8.2 事后监管程序 8.2.1 双随机、一公开 8.2.1.1 监管方式 8.2.1.1.1 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8.2.1.1.2 在一个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可组织开展一次或多次检查活动。 8.2.1.
13、2 工作要求 8.2.1.2.1 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通过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公开抽查程序、检查事项,依法履 行职责,进行事后监管。 8.2.1.2.2 随机抽取,随机选派。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 依抽施查,限制监管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8.2.1.3 工作程序 8.2.1.3.1 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实施方案应明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比例。 DB37/T 3465 2018 5 8.2.1.3.2 确定抽查比例 抽查比例见下表。 表 1 抽查比例表 机构 省级抽查比例 设区市级抽查比例 县(市、区
14、)及抽查比例 律师事务所 1 % 5 %-10 %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 5 % 10 %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 10 % 10 %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确定 仲裁机构 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 2 % 5 %10 %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确定 8.2.1.3.3 明确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一般可包括: 自查。由抽检对象自行进行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 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 邮寄专用信函。通
15、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8.2.1.3.4 抽取检查对象 8.2.1.3.4.1 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非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类别)中的工作人员作为 抽取操作人,从相应类别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以抽签的方式按照抽查比例的 1.5 倍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 8.2.1.3.4.2 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受检查时,按抽取顺序依次递补。 8.2.1.3.4.3 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派出代表,作为抽取监督人对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2.1.3.4.4 随机抽取过程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保存留证
16、,同时填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过 程记录表(见附录 F),由抽取操作人和抽取监督人签字确认。 8.2.1.3.5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8.2.1.3.5.1 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非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类别)中的工作人员作 为抽取操作人,从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以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必要数量的执法 检查人员,同时多抽取 1 倍的执法检查人员作为递补。 8.2.1.3.5.2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时,按抽取顺序依次递补。 8.2.1.3.5.3 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派出代表,作为抽取监督人对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2.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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