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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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629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General rules 2016 - 04 - 20 发布 2016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T629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行政审批主体 . 1 4 业务主管部门 . 1 5 行 政许可事项名称 . 1 6 审批类别 . 2
2、7 依据 . 2 8 办理程序 . 3 9 时限 . 6 10 收费 . 6 11 效能投诉 .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1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 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1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 .
3、 1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委托书 . 16 参考文献 . 17 DB12/ T629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赵宏伟、高丽梅、张铁军、赵金荣、孙彩英、郭晓光、刘柯邑、唐梅、张虹、高玉斌、赵晨曦、孙宇、刘颖、郑广远、刘慧、申娜娜、朱凯、李阳、史萌、丁一、祝巍。 本标准于 2016年 4月首次发布。 DB12/ T629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1 范围 本
4、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和效能投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各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实施行政服务、公共服务等事 项的部门应参照本标准 执行 。 本标准 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行政审批部门 应按照本 标准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主审材料 main review materials 决定行政许可必备的申请材料。 2.2 非主审材料 minor
5、review materials 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起辅助证明作用的申请材料。 2.3 共性材料 common material 申请人在天津市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时,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再办理其他事宜时,就不 需要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 2.4 个性材料 personality materials 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只能用于办理单一事项,不宜再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3 行政审批主体 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职责,明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 4 业务主管部门 自贸试验区、各区(县)应依据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DB12/ T629 2016 2 5 行政许可事
6、项名称 5.1 事项 依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表述,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对于市和区县分级审批的同一个事项,应统一事项名称。 5.2 子项 依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子项的法律、法规表述,确定行政许 可事项子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下的子项之间,具有关联性或相似性。 5.3 类型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便于管理,便于实施,便于办理的角度出发,将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多种办理情形,进行整合和设置,并实现统一规范。 6 审批类别 审批类别分为: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和其他六类: a) “普通”指的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7、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b) “特许”指的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 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c) “认可”指的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d) “核准”指的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 “登记”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f) “其他”指的
8、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7 依据 7.1 设定依据 应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列明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依据和条款。 7.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 b) 申请材料; c) 现场踏勘; d) 审图; e) 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DB12/ T629 2016 3 g) 数量限制; h) 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8 办理程序 8.1 实
9、施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市、区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对于市和区县分级实施的事项,应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权限 的边界。 8.2 申请条件 8.2.1 依据设定申请条件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申请条件。 8.2.2 可在法定范围内简化、诠释,不应增加。 8.3 申请材料 8.3.1 材料明细 依据设定申请材料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进一步简化和整合,应表格化。 8.3.2 材料位阶 按照材料位阶的重要性,明确划分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 8.3.3 材料属性 按照材料的属性,明确划分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 8.3.4 材料来源 应明确划分材料来源:
10、a) 申请人自行填写; b) 行政机关取得; c) 中介机构取得; d) 第三方机构取得。 8.3.5 材料准备要点 应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 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提供材料模版和说明。 8.4 申请 8.4.1 途径 8.4.1.1 现场申请 DB12/ T629 2016 4 应明确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见附录 I;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见附录 J。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见附录 A。 8.4.1.2 网上申请 凡实现网上审批的
11、,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将申请材料以 word、 excel、powerpoint、 PDF、压缩文件、常用图片格式等,传至网上办事 大厅。 8.4.2 补正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录 B。 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8.5 受理 应逐一列明每个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关键要素。接件人员根据
12、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见附录 C; b) 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c)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见
13、附录 D。 8.6 审查 8.6.1 审查内容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批准人员。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公示,数量限制。 8.6.2 纸质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明确审查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全面、整体、深入、细致的审查。 8.6.3 现场踏勘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中需要现场勘测,检查的,应明确现场踏勘的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踏勘。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况下,增加现场踏勘环节。 审图 DB12/ T629 2016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
14、请材料中有要求申请人提交图纸的,应明确审图的内容和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审图。 8.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明确内容和标准,并按标准进行。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况下,增加以上环节。 8.6.5 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和时限,进行公示。 8.6.6 数量限制 法 律、法规和 规章 明确规定 审批结果有数量限制的,应严格执行数量规定。 8.7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
15、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录 E; b) 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待申请人补齐非主审要件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 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录 F,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16、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 初审上报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签发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见附录 G,并将结果上报行政审批部门。 8.8 行政许可效力 8.8.1 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明确具体期限。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应明确为长期有效。 8.8.2 适用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适 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应明确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对下行为列 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a)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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