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4.31-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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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724.31 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 Part 31: Bottled industry gas business enterprises 2019 - 01 - 02发布 2019 - 04 - 02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4.31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2、 评定内容 . 1 4 评定细则 . 7 附录 A(规范性附 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 52 附录 I(规 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DB12/T 724.31 2019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 北京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北京市 应急 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 理委员会、天津市 应急 管理局、河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和河北省 应急管理厅 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 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
4、,现予发布。 DB12/T 724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为若干部分 : 第 1部分:总则 ;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本部分为 DB12/T 724的第 3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 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河北省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琛、吴娟、付林、马玉国、刘燕堂、史文渊、马冉、 代宝乾、 徐亚博
5、、姚卫 华、高军、白黎莎、王平 霞、栾玉廷。 DB12/T 724.31 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31部分:瓶装 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 充装规定
6、 GB/T 14194 压缩 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TSG R0006 气瓶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 1)
7、。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企业应根据所经营气体的类型、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 下列 制度 : a) 危险 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31 2019 2 b)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防窒息管理等内容) ; c) 气瓶管理、充装、储存制度等。 3.1.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审定并签发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3 安全操作规程
8、3.1.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特性,编制安全 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人员。 3.1.3.2 企业 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3.1.3.3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审定并签发安全操作规程。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1.4.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 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 工作 2年以上经历。 3.1.4.3 企业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 3.1.4.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1.4.5 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以正式文 件或会议纪要方式确认;配备的专职、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以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公布。 3.1.4.6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由企业其他内设机构承担的,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 并予以公布。 3.1.4.7 企业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信息。 3.1.4.8 从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
10、并有 1年 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及活动 3.1.5.1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应与责任制挂钩。 3.1.5.2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 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 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企业应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 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3.1.5.3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 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 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 参加 2次班组安全活动
11、,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3.1.5.4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2学时。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应有负 责人、有内容、有记录。 3.1.5.5 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 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并签字。 3.1.5.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 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3.1.6 应急救援 DB12/T 724.31 2019 3 3.1.6.1 企业应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 3.1.6.2 企业制定的预案 应 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周
12、边医疗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的预 案相互衔接 2)。 3.1.6.3 企业应根据经营气体的性质,参照 GB 30077的规定对作业场所救援物资和 个体防护装备 进行 配备 。 3.1.6.4 储存氯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 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 器,还应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3.1.6.5 企业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3.2 场所环境 3.2.1 总平面布局 3.2.1.1 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3.2.1.2 氧气站和氢气站 应符合 GB 50030和 GB 50177的规定。 3.
13、2.2 厂房、作业场所 3.2.2.1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应符合 GB/T 27550的规定。 3.2.2.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 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 ; 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 近地面的位置上。 易 燃易爆、有毒气体应分别引至合适的处理设备处理。 3.2.2.3 充装站应设置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3.2.2.4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氧气、电解氢充装站灌瓶台应设置 防护墙(有抽真空装置或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深冷大型液氧贮罐( 500 m3以上
14、)(堆积珠光砂 绝热型)应建造围堰。 3.2.2.5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2.2.6 罐区应设围栏与四周隔断。 3.2.2.7 储罐 (区)之 间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3.2.2.8 充装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 2 m、厚度不小于 200 mm的钢筋混凝土防 护墙。 3.2.2.9 氢气罐与围墙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5 m。 3.2.2.10 液氧储罐周围 5 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3.2.2.11 充装区内不应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3.2.2.12 作业场所不允许堆放油脂 、易燃物 和与 经营 无关的其他
15、用品。 3.2.3 储存场所 3.2.3.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 贴 邻甲、乙类仓库设置。 3.2.3.2 气瓶储存场所的建设及储存安全应符合下列 要求 : 仓库围墙至少应为三面实墙,屋顶为轻质不燃材料; 仓库门前应设置宽度不少于 1 m的装卸平台,并设置台阶; 对储存相对密度小于 1.0的气体的气瓶仓库,库顶部应设置有通风的窗口; 对储存相对密度大于 1.0的气体的仓库,靠近地面的墙体 上应设置通风口。 2) 天津地区企业制定的预案应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DB12/T 724.31 2019 4 3.2.4 安全标志 3.2.4.1 企业应
16、根据气体的特性,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 2894的规定的安全标志。 3.2.4.2 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3.2.4.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3.2.4.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 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3.2.4.5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2.4.6 储存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3.3.2 氧气充装站的灌氧站房和气 瓶灌装
17、设施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30的规定。 3.3.3 氢气充装站的工艺布置应符合 GB 50177的规定。 3.3.4 低温液体加压用的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入口过滤器、轴封气和加湿气体入口,以及低温液体泵出 口设压力报警装置、轴承温度过高报警装置。 3.3.5 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出口止回阀,并定期检修调整。 3.3.6 氧气、氮气、氩气钢瓶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3.3.7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b)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c) 汇流排 应
18、设有分组切断阀、防错装接头等; d) 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内余气压力的测试仪表。 3.3.8 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充装站应有对设备、管道 、 阀门、气瓶进行干 燥的设施。 3.3.9 低温液体储罐应设置安全阀,内、外筒呼吸阀、定压排气调节阀,内外筒间密封气调节阀。 3.3.10 盛装深冷介质的容器,充装非易爆介质的液相容积应不大于内容器的几何容积的 95%,充装易 爆介质的液相容积应不大于内容器几何容积的 90%。 3.3.11 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应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汽化器的水温及出口气体温度及压力联 锁报警装置。 3.3.1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 面
19、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3.3.13 气瓶应有瓶阀、瓶帽、安全泄压装置、防震圈、气瓶专用爆破片等。 3.3.14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 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3.3.15 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应向大气排放。 3.4 特种设备 3.4.1 特种设备应符合 相关 标准的 要求 3)。 3.4.2 气瓶的管理应符合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 R0006) 的规定。 3.4.3 储存可燃和有毒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安装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
20、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31 2019 5 3.4.4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应有醒目并与罐内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现场应有中文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仪表 3.5.1.1 采用集散控制系统时,应就地设停车按钮。 3.5.1.2 控制系统工艺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报警联锁系统灵敏可靠,方可投入使 用。 3.5.1.3 集散控制系统所需不间断电源( UPS),应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3.5.1.4 分
21、析仪表用的载气瓶应与分析仪表室隔开,并保证所有连接部件 可靠 密封。 3.5.1.5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应无油脂。 3.5.2 防雷设施 3.5.2.1 充装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 期进行检测检验。 3.5.2.2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 100 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 100 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 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5.2.3 充装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5.3 防静电设施 3.5.3.1 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22、 3.5.3.2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 应 牢固。 3.5.3.3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按规定进行 定期检测,配置静电用品用具。 3.5.3.4 充装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应设静电接地。 3.5.3.5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 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3.5.3.6 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 要求 4)。 3.6.2 供电负荷分级应符合 GB 50052的规定,除中断
23、供 电 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3.6.3 凡在易燃易爆区域不应任意接临时开关、按钮和一切电气设备。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相关标准 的 要求 5)。 3.7.2 生产 区内应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应设 置气体型灭火器。 3.7.3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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