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5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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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5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项表述错误,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选B。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某甲在故意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的行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
3、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 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所以,本题中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
4、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B正
5、确。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刑法在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推乙时并无害死乙的故意,张某推乙致乙头碰石头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用石头砸乙头部具有砸死乙的故意,因乙此时已经死亡,故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英国人霍华德对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10年
6、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英国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恐怖活动等;此为保护管辖权,D正确。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
7、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
8、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被害人,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9、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罪犯同时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应该采用吸收原则处理,即仅执行无期徒刑。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
10、旨在考查盗窃罪。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甲猛推开乙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
11、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抢劫罪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A、B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
12、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201、153、383、347条规定,对这些行为多次未经处理的,均按其累计数额计算。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13、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14、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
15、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案例中程某是在冯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冯、程二人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因此A、D表述正确,B、C错误,B、C为正确选项。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
16、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
17、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
18、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情形。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
19、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于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_ 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
20、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21、得收益罪)。 (2)甲的解释考验期是10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理由:根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捎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甲因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执行诈骗的无期徒刑和合同诈骗罪的12年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效力。可
22、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以杀害某乙的亲属相要挟,逼迫某乙嫁给他,这是一种胁迫行为,而某乙因受胁迫而不得已和某甲结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成立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如果受胁迫一方1年内没有主张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该婚姻成为有效的婚姻,因此,
23、B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教唆侵权。教唆侵权包括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和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三种。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首先排除A项和C项。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为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损害最终应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因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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