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2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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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
2、丙某是被他人诱骗,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只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是它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处罚,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
3、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正确。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
4、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原本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
5、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故C为正确选项。第10题:参考答案:C答
6、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罪犯同时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应该采用吸收原则处理,即仅执行无期徒刑。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D。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
7、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与数罪并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
8、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故本题选D。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
9、“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中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D项中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B项中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
10、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正确,A、B、D表述均错误。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
11、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罪,分为绝对亲告罪(任何情况下都只能自诉的犯罪)和相对亲告罪(一般情况下必须自诉,在特殊情况下可转成公诉的犯罪)。绝对亲告罪只有一个,就是侵占罪;相对亲告罪有四个:侮辱罪、诽滂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于A选项和B选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再是亲告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构成了受贿罪。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乙后来隐瞒了事实,使该案未移
12、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将毒品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第24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
13、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2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
14、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
15、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4)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 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
16、)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敦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多个教唆犯的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 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
17、案: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定罪处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甲拐骗乙(女,15岁)意欲卖给他人,期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该罪第三项的情形论处。本条第三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3)接第2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
18、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条的第七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接第2题,甲以5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5)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
19、主要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在毒杀张某的过程中,陈某提供了毒药,并且指使李某下药,李某在陈某的指使下在张某的饭菜里下了毒药,两人在共同的故意杀人的犯意主导下共同完成了此一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其他顾客饭菜里下毒,陈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而是李某临时起意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应当由李某单独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就毒杀张某的行为,陈某和李某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
20、、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_ 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方,陈某在被害人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吃下毒药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案情,最终挽救了张某的生命,构成犯罪中止;而李某对陈某的这一行为并不知情,张某的生命被挽回是出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李某构成犯罪未遂。 (3)就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李某能成立特别自首吗?_ 当李某被警方控制住的时候,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还没有败露,司法机关还不了解 此一犯罪事实,李某主动交代,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种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4)指出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_ 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犯罪时不满18
21、周岁,对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团法人的认定。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并不是财产的结合,而是人的结合,这不同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能是营利法人,也可能是非营利法人,这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排除A项。中国法学会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排除B项。联想集团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排除D项。宋庆龄基金会属于财产的结合,因此属于财团法人, C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
22、答案:A答案解析: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伙人的认定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新人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A项表述错误。退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内部承担债务的按份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
23、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承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否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可见,A项、C项和D项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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