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1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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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1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系某制药厂负责人,1998 年 10 月来到某区劳务市场招聘车间工人。张某接到王某的简历,觉得王某身体不错,很适合在制药厂的生产车间工作,于是和王某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雇用合同。王某曾经提出自己 1986 年出生,年纪太小恐怕不能胜任制药厂的工作,张某说:“没关系,在车间工作不需要太多经验,只要把药装在瓶子里就行了。”王某遂跟随张某来到该制药厂,进入一线车间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先是浑身起了
2、红斑状的疹子,后来出现腰痛的症状,并且伴随小便的不正常。王某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为长期处于汞辐射状况之下,导致肾功能衰竭,并有可能影响以后的生育功能。但该制药厂知道此事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1999 年 2 月王某将当初招聘自己,并且有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张某起诉至法院。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如果属于后者,那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2.张某和王某在某市第二小学附近,看见小学生李某的胸前挂着一串钥匙,便一路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的住处,并潜伏在附近找机会作案。当天下午 3 点左右,李某从家里走出来准备去上学的时候,在一偏僻处,张某和王
3、某立即冲上前去,揪住李某的头部,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从李某胸前拽走了李某家里的钥匙。随后,张某和王某跑到李某的家门口,用从李某身上抢来的钥匙打开李某的家门,在李某家中拿走价值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两人在案发的第三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两人抢走钥匙并且入室取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3.家禽养殖专业户瞿某先后多次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共拖欠货款 8 万多元。该饲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饲料公司的申请,裁定对瞿某价值 7.7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其养殖的 1500 只鹅和 4000 只鸭进行查封,并告知上述保全财产变卖后必须用于支
4、付饲料公司的货款。判决生效后,瞿某逾期不履行判决,还将部分被查封的家禽予以变卖,将变卖款支付给某饲料商店。法院遂又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先后多次传唤瞿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但是瞿某仅支付 1 万元以应付执行,剩余欠款其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与此同时,瞿某将查封的其他家禽陆续变卖,将所得款共计 5 万多元付给另一家饲料商店,致使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问:瞿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_4.李某到云南大理打工时与贾某相识,贾某要求李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昆明,李某表示同意。贾某于是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让李某系在腰上带上火车
5、。李某问是什么东西,贾某说:“别多问,带到就行了。”李某在携带过程中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后来李某所携带的鸦片在途中被查获。 问: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其犯罪形态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数:15.00)_5.张某的儿子(不满 15 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 11000 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分数:15.00)_6.某药厂业务员
6、刘某从东北买到 50 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 31 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 50 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 5.5 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 29 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 1 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
7、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7.华某在服刑期间接到家中来信,信中告知其子患重病住院,华某遂申请请假出狱探望,但考虑到华某为重刑犯,监狱机关未批准其申请。两天后,利用在监外劳动的机会,华某趁机逃跑,一周后返回监狱。 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分数:15.00)_8.某日,栾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 5750 元人民币,拒不退还。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
8、是信用卡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9.2000 年 10 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 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 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 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10.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开始招进王某等 3 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
9、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 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 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 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 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10、-21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系某制药厂负责人,1998 年 10 月来到某区劳务市场招聘车间工人。张某接到王某的简历,觉得王某身体不错,很适合在制药厂的生产车间工作,于是和王某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雇用合同。王某曾经提出自己 1986 年出生,年纪太小恐怕不能胜任制药厂的工作,张某说:“没关系,在车间工作不需要太多经验,只要把药装在瓶子里就行了。”王某遂跟随张某来到该制药厂,进入一线车间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先是浑身起了红斑状的疹子,后来出
11、现腰痛的症状,并且伴随小便的不正常。王某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为长期处于汞辐射状况之下,导致肾功能衰竭,并有可能影响以后的生育功能。但该制药厂知道此事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1999 年 2 月王某将当初招聘自己,并且有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张某起诉至法院。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如果属于后者,那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
12、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药厂的负责人是张某,而且是张某将王某招聘到车间工作的,因此张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的责任人员。 本案中,张某明知未成年人在汞辐射环境下工作会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作为该单位负责人,他不可能不知道在车间工作的危害,而且当初招聘王某就是看中其身体素质较好,能够在该环境下工作),并且放任这个危害后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张某雇用当时只有 13 周岁的王某在汞辐射的毒害性环境下工作,并且导致王某的肾功能衰竭,发生严重后果,已经符合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张某已经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
13、重劳动罪。2.张某和王某在某市第二小学附近,看见小学生李某的胸前挂着一串钥匙,便一路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的住处,并潜伏在附近找机会作案。当天下午 3 点左右,李某从家里走出来准备去上学的时候,在一偏僻处,张某和王某立即冲上前去,揪住李某的头部,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从李某胸前拽走了李某家里的钥匙。随后,张某和王某跑到李某的家门口,用从李某身上抢来的钥匙打开李某的家门,在李某家中拿走价值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两人在案发的第三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两人抢走钥匙并且入室取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本案中,两个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先是把
14、李某的钥匙抢走,后来又入室取财。李某的钥匙是李某及其家人掌握自己家里财物的工具,这一点是二人十分清楚的。因此,二人想要抢走的不仅仅是单纯的钥匙这一金属物品,而是通过钥匙开门获得李某家里的财产。失去了自己家里的钥匙,也就失去了对自己家中财物进行控制的能力。在抢劫罪当中,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张某和王某当场对李某使用暴力,而当场取得了李某家里的钥匙,就意味着有了对李某家中财物进行控制的能力。两人的一系列行为密切相关,不能分开独立来看待。因此,张某和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3.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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