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1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系某制药厂负责人,1998 年 10 月来到某区劳务市场招聘车间工人。张某接到王某的简历,觉得王某身体不错,很适合在制药厂的生产车间工作,于是和王某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雇用合同。王某曾经提出自己 1986 年出生,年纪太小恐怕不能胜任制药厂的工作,张某说:“没关系,在车间工作不需要太多经验,只要把药装在瓶子里就行了。”王某遂跟随张某来到该制药厂,进入一线车间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先是浑身起了
2、红斑状的疹子,后来出现腰痛的症状,并且伴随小便的不正常。王某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为长期处于汞辐射状况之下,导致肾功能衰竭,并有可能影响以后的生育功能。但该制药厂知道此事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1999 年 2 月王某将当初招聘自己,并且有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张某起诉至法院。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如果属于后者,那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2.张某和王某在某市第二小学附近,看见小学生李某的胸前挂着一串钥匙,便一路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的住处,并潜伏在附近找机会作案。当天下午 3 点左右,李某从家里走出来准备去上学的时候,在一偏僻处,张某和王
3、某立即冲上前去,揪住李某的头部,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从李某胸前拽走了李某家里的钥匙。随后,张某和王某跑到李某的家门口,用从李某身上抢来的钥匙打开李某的家门,在李某家中拿走价值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两人在案发的第三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两人抢走钥匙并且入室取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3.家禽养殖专业户瞿某先后多次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共拖欠货款 8 万多元。该饲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饲料公司的申请,裁定对瞿某价值 7.7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其养殖的 1500 只鹅和 4000 只鸭进行查封,并告知上述保全财产变卖后必须用于支
4、付饲料公司的货款。判决生效后,瞿某逾期不履行判决,还将部分被查封的家禽予以变卖,将变卖款支付给某饲料商店。法院遂又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先后多次传唤瞿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但是瞿某仅支付 1 万元以应付执行,剩余欠款其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与此同时,瞿某将查封的其他家禽陆续变卖,将所得款共计 5 万多元付给另一家饲料商店,致使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问:瞿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_4.李某到云南大理打工时与贾某相识,贾某要求李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昆明,李某表示同意。贾某于是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让李某系在腰上带上火车
5、。李某问是什么东西,贾某说:“别多问,带到就行了。”李某在携带过程中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后来李某所携带的鸦片在途中被查获。 问: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其犯罪形态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数:15.00)_5.张某的儿子(不满 15 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 11000 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分数:15.00)_6.某药厂业务员
6、刘某从东北买到 50 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 31 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 50 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 5.5 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 29 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 1 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
7、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7.华某在服刑期间接到家中来信,信中告知其子患重病住院,华某遂申请请假出狱探望,但考虑到华某为重刑犯,监狱机关未批准其申请。两天后,利用在监外劳动的机会,华某趁机逃跑,一周后返回监狱。 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分数:15.00)_8.某日,栾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 5750 元人民币,拒不退还。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
8、是信用卡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9.2000 年 10 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 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 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 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10.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开始招进王某等 3 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
9、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 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 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 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 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10、-21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系某制药厂负责人,1998 年 10 月来到某区劳务市场招聘车间工人。张某接到王某的简历,觉得王某身体不错,很适合在制药厂的生产车间工作,于是和王某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雇用合同。王某曾经提出自己 1986 年出生,年纪太小恐怕不能胜任制药厂的工作,张某说:“没关系,在车间工作不需要太多经验,只要把药装在瓶子里就行了。”王某遂跟随张某来到该制药厂,进入一线车间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先是浑身起了红斑状的疹子,后来出
11、现腰痛的症状,并且伴随小便的不正常。王某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为长期处于汞辐射状况之下,导致肾功能衰竭,并有可能影响以后的生育功能。但该制药厂知道此事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1999 年 2 月王某将当初招聘自己,并且有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张某起诉至法院。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如果属于后者,那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
12、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药厂的负责人是张某,而且是张某将王某招聘到车间工作的,因此张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的责任人员。 本案中,张某明知未成年人在汞辐射环境下工作会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作为该单位负责人,他不可能不知道在车间工作的危害,而且当初招聘王某就是看中其身体素质较好,能够在该环境下工作),并且放任这个危害后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张某雇用当时只有 13 周岁的王某在汞辐射的毒害性环境下工作,并且导致王某的肾功能衰竭,发生严重后果,已经符合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张某已经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
13、重劳动罪。2.张某和王某在某市第二小学附近,看见小学生李某的胸前挂着一串钥匙,便一路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的住处,并潜伏在附近找机会作案。当天下午 3 点左右,李某从家里走出来准备去上学的时候,在一偏僻处,张某和王某立即冲上前去,揪住李某的头部,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从李某胸前拽走了李某家里的钥匙。随后,张某和王某跑到李某的家门口,用从李某身上抢来的钥匙打开李某的家门,在李某家中拿走价值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两人在案发的第三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两人抢走钥匙并且入室取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本案中,两个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先是把
14、李某的钥匙抢走,后来又入室取财。李某的钥匙是李某及其家人掌握自己家里财物的工具,这一点是二人十分清楚的。因此,二人想要抢走的不仅仅是单纯的钥匙这一金属物品,而是通过钥匙开门获得李某家里的财产。失去了自己家里的钥匙,也就失去了对自己家中财物进行控制的能力。在抢劫罪当中,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张某和王某当场对李某使用暴力,而当场取得了李某家里的钥匙,就意味着有了对李某家中财物进行控制的能力。两人的一系列行为密切相关,不能分开独立来看待。因此,张某和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3.家禽
15、养殖专业户瞿某先后多次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共拖欠货款 8 万多元。该饲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饲料公司的申请,裁定对瞿某价值 7.7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其养殖的 1500 只鹅和 4000 只鸭进行查封,并告知上述保全财产变卖后必须用于支付饲料公司的货款。判决生效后,瞿某逾期不履行判决,还将部分被查封的家禽予以变卖,将变卖款支付给某饲料商店。法院遂又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先后多次传唤瞿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但是瞿某仅支付 1 万元以应付执行,剩余欠款其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与此同时,瞿某将查封的其他家禽陆续变卖,将所得款共计 5 万多元付给另一家饲料商店,致使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16、问:瞿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瞿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瞿某屡次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变卖,把所得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瞿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完全具有偿债能力却不予执行判决,不仅使财产保全的裁定没有得到正当执行,也最终造成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的结果。综合全案,瞿某的行为已经使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了严重侵害,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因此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4.李某到云南大理打工时与贾某相识,贾
17、某要求李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昆明,李某表示同意。贾某于是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让李某系在腰上带上火车。李某问是什么东西,贾某说:“别多问,带到就行了。”李某在携带过程中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后来李某所携带的鸦片在途中被查获。 问: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其犯罪形态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贾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主观上,贾某希望将鸦片从大理转移至昆明,具有明确的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贾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利用李某帮助其
18、实施了运输行为。 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即运输行为一经实施即表明犯罪成立,而且属于犯罪既遂。本案中,虽然贾某利用李某帮助其实施运输毒品的目的未能实现,但是因为李某乘坐火车帮助其携带鸦片标志着运输行为已经开始,所以贤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其对所携带的物品的性质并不清楚,不知道是在运输毒品,在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的故意。因此,李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却不构成运输毒品罪。5.张某的儿子(不满 15 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 11000 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
19、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犯罪所得的赃物”如何理解,这涉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赃物犯罪”是否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赃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如果没有“前罪”,就不存在“赃物犯罪”;但“赃物犯罪”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
20、危害性和犯罪构成,因此,其对“前罪”的依附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 在本案中,张某之子因年龄不满 16 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张某的行为性质,原因就在于合法财物只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被他人获取,即具有了赃物的性质,而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定性与赃物的性质没有关系。因此,张某之子盗窃所得的物品仍应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此,张某基于故意而代为藏匿、销售的行为构成窝城、销售赃物罪。6.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 50 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
21、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 31 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 50 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 5.5 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 29 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 1 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2、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本案中,主观方面,刘某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故意将假药转卖出去;客观方面,三人违反国家法规关于药品细菌数目标准的规定,将细菌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胶囊出卖。因此,刘某等三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注意,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 23 条已对刑法第 141 条第 1 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23、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限定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坚持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诸行为指向相同的犯罪客体,共同构成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对行为和结果持相同的态度。本案中,刘某、王某、张某三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观上都明知是假药而积极销售,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三人
24、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7.华某在服刑期间接到家中来信,信中告知其子患重病住院,华某遂申请请假出狱探望,但考虑到华某为重刑犯,监狱机关未批准其申请。两天后,利用在监外劳动的机会,华某趁机逃跑,一周后返回监狱。 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判断华某返回监狱的行为对全案性质的影响。华某在逃离监狱后一周返回,表明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彻底脱离了监管机关的控制,脱逃的结果已经发生。因此,华某的脱逃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华某后来主动返回监狱的事实对犯罪既遂的行为性质没有影响,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
25、情节考虑。8.某日,栾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 5750 元人民币,拒不退还。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改案中陈某虽然捡拾了栾某的信用卡,并非盗窃的信用卡,但陈某当时用了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取了栾某的 5750 元人民币,性质上仍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侵占了他人的数额较大的合法财产,故性质上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9.2000 年 10 月
26、,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 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 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 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熊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而大量储存待售,数额达到 13 万张,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由于熊某对盗版音像制品
27、还没有进行实际销售,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理。10.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开始招进王某等 3 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 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 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 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
28、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 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增修的刑法第 224 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