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34900_374 Plywood《普通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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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7 5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10 134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9 12 月 22 日 97 5 月 7 日 (共 20 頁 )普通合板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 3 層以上旋切或平切之單板(中層心板可以小角材構成)以纖維方向相互直交膠合而成,其表面未經貼面、印刷及塗裝等加工處理之板材 (俗稱素面合板 )。 備考: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普通合板:除 CNS 8057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CNS 805
2、8特殊合板、 CNS l1668防焰合板、 CNS l1669耐燃合板、 CNS l1670施工架踏板用合板、CNS l1671結構用合板及 CNS 13562防火門用合板以外之合板,在合板表面未施以貼面、印刷、塗裝等加工處理者。 2.2 各層全由木材單板相互直交膠合而成者,統稱合板或單板心合板。 2.3 中層使用木條拼合之心板,其上、下 各直交以副心單板,再以面、底單板膠合而成之 5 層結構合板者,稱為木心合板 (俗稱木心板 )。 2.3.1 中層木條密接排列,稱為實心木心合板。 2.3.2 中層木條間隙排列,稱為空心木心合板。 3. 樹種及單板之切削 3.1 樹種:製造合板採用之樹種由當事
3、人指定之,並分為下列 3 類。 3.1.1 各類針葉樹種。 3.1.2 柳桉類及性質近似之樹種。 3.1.3 其他闊葉樹種。 3.2 單板之切削 3.2.1 旋切單板:原 (圓 )木經單板旋切機連續旋切所成之單板。 3.2.2 平切單板:盤木或角材經單板平切機平切所成之單板,並分為下列 2 種。 3.2.2.1 任意平切:為不指定木理之切削。 3.2.2.2 直紋平切:為切面與木材年輪成 45至 90角之切削。 2 CNS 1349, O 1010 4. 尺度與許可差 4.1 尺度:普通合板常見尺度如表 1 所列,其他尺度得由當事人協議訂定之。 4.2 許可差:普通合板之尺度許可差依表 2 之
4、規定。 4.3 對角線長之差應在 2 mm 以下。 表 1 普通合板常見尺度 單位: mm 厚 寬 長 2.2 2.4 2.7 3.0 3.3 3.6 4.0 4.4 5.5 6.0 7.0 9.0 10.0 12.0 13.0 15.0 18.0 21.0 24.07621829 9141829 6222057 7752057 8262057 9272057 9142134 12192134 12192438 12192743 12193048 備考: 符號表示常見尺度。 表 2 尺度許可差 尺度 許可差 未滿 4 mm 0.2 mm 4 mm以上,未滿 7 mm 0.3 mm 7 mm以上
5、,未滿 20 mm 0.4 mm 闊葉樹 20 mm以上 0.5 mm 未滿 7.5 mm 3.05.0+mm 厚度 針葉樹 7.5 mm以上 5.08.0+mm 寬度及長度 010+mm 備考:為針闊混合樹種構成之合板,以面底板之樹種作為判定基準。 3 CNS 1349, O 1010 5. 品質 5.1 含水:經第 6.3.2 節含水試驗,平均含水為 14 %以下。 5.2 膠合性能 5.2.1 一類合板:單板心合板須符合下列 (1)或 (2)任何一項規定;木心合板須符合(3)規定。 (1) 經第 6.3.5 節反覆煮沸浸水一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6、(2) 經第 6.3.5 節蒸煮處理一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3) 經第 6.3.4 節反覆煮沸浸水剝離試驗,試驗後,在試片各側面同一膠合層無剝離部分之長度為 50 mm 以上。 5.2.2 二類合板 (1) 經第 6.3.5 節溫水浸水二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2) 木心合板,經第 6.3.4 節溫水浸水剝離試驗,試驗後,在試片各側面同一膠合層無剝離部分之長度為 50 mm 以上。 表 3 膠合性能之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 單板樹種 膠合剪力 (MPa) 平均木破率 (%) 樺木 1.0以上 山毛櫸、櫟木、硬槭
7、、光蠟樹、榆樹 0.9以上 桂樹、楠木、厚朴、栓木 0.8以上 柳桉類、椴木及其他闊葉樹材 0.7以上 0.7以上 0.6以上 50以上 0.5以上 65以上 針葉樹材 0.4以上 80以上 備考: 由不同樹種單板所構成合板之膠合剪力標準值,係取個別樹種單板所構成合板之膠合剪力標準值中之最小值者為合格判定基準。 5.3 甲醛釋出量:經第 6.3.6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甲醛釋出量 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4 CNS 1349, O 1010 5.4 防
8、蟲處理(限施以 防蟲處理者):施以硼化合物處理者係採用單板處理法 (1),並經第 6.3.7 節防蟲處理藥劑吸收量試驗,硼酸之吸收量在 1.2 kg/m3以上;以撲滅松或必芬松處理者,先將藥劑與 膠合劑混合後進行防蟲處理,經防蟲處理後之藥劑吸收量,撲滅松之吸收量應在 0.1 kg/m3以上, 0.5 kg/m3以下;必芬松之吸收量 0.01 kg/m3以上, 0.05 kg/m3以下。 註 (1) 單板處理法係在生材單板表面散布或噴附防蟲藥劑後堆積起來,使藥劑擴散之方法。 備考: 使用其他種之防蟲藥劑,依 CNS 3000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之相關規定。 5.5 板面品質 5.5.1 面板
9、使用柳桉類闊葉樹單板,面板須符合表 5 規定,底板須符合表 7 規定。 5.5.2 面板使用其他闊葉樹單板者,面板須符合表 6 規定,底板須符合表 7 規定。 5.5.3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者,依表 8 所示符號,各板面品質須符合表 9 規定。 5.6 心板重疊 5.6.1 面板使用闊葉樹單板者,面板品質為 1 等者,在 2 個以下,長度在 150 mm以下;面板品質在 2 等者,在 3 個以下。 5.6.2 面板使用針樹單板者,面板品質為 A 者,在 2 個以下,長度在 150 mm 以下;面板品質為 B、 C 或 D 者,在 3 個以下。 5.7 心板分離(限於面板使用其他闊葉單板者):面
10、板品質在 1 等者,在 2 個以下,寬度在 3 mm 以下; 2 等者,在 4 個以下。 5.8 側面及橫切面之整修:無起毛。 5.9 反翹或扭曲: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 5.9.1 弦高在 50 mm 以下(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在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制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5.9.2 以質量 10 kg(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15 kg)之法碼放置上去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5.10 長邊之弓型彎曲:彎曲最大弦高在 1 mm 以下。 5 CNS 1349, O 1010 表 5 面板使用柳桉類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1 等 2等 長徑超過 5 mm 生節、死
11、節、穴、捲皮及脂囊之總 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5 倍以下。 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6 倍以下。 生節 長徑在 25 mm 以下 長徑在 45 mm 以下 死節 長徑在 15 mm 以下 長徑在 25 mm 以下 拔節或穴 脫部分之長徑在 3 mm 以下 脫部分之長徑在 5 mm 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 以下 長徑在 45 mm 以下 腐朽 無 腐朽所占面積小,木質之軟化或脆弱程輕微。 開口割或缺損 長在板長 20%以 下,寬 在 1.5 mm 以下,個在 2 個以下 長在板長 40%以下,寬在 4 mm 以下,個在 3 個以
12、下;或長在板長 20%以下,寬在 2 mm 以下,個在 6 個以下 橫斷割 長在板寬 20%以下 長在板寬 20%以下 蟲穴 圓形者,長徑在 1.5 mm 以下,邊緣變黑;線者,長徑在 10 mm 以下,邊緣變黑,個在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4 倍以下。 集中存在 接縫 接縫會透光 鼓脹 無 無 皺曲 無 無 壓痕 凹陷深在 0.5 mm 以下,個在 2 個以下 凹陷深在 2 mm 以下 瑕疵 無 經修補者 埋木 無脫或陷 無脫或陷 其他之缺點 輕微 顯著 備考: 捲皮、脂囊之中有存在缺損或穴時,該部分當作穴處;但,寬 4 mm 以下之細長態者,當作開口割處。 6 C
13、NS 1349, O 1010 表 6 面板使用其他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1等 2等 長徑超過 5 mm生節、死節、穴、捲皮及脂囊之總數 板面積 m2數(有小數點時,其整數值加上 1之整數)之 4倍以下。 板面積 m2數(有小數點時,其整數值加上 1之整數)之 6倍以下。 生節或死節 長徑在 20 mm以下 長徑在 30 mm以下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10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25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長徑在 40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腐朽 無 面積小,木質之軟
14、化或脆弱程度輕微。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10%以下,寬度在 1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經填充修補者。 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 1.5 mm以下,個數在 3個以下,經填充修補者。 橫向割裂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 長度在板寬 20%以下 蟲穴 經填充修補者 經填充修補者 接縫 接縫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 0.5 mm以下,經填充修補者,拼接縫不重疊。 接縫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在 1 mm以下,經填充修補者,拼接縫不重疊。 鼓脹 無 無 皺曲 無 無 壓痕 凹陷深度在 0.5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凹陷深度在 0.5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傷痕 無
15、 無 埋木 無脫落或陷入 無脫落或陷入 其他之缺點 輕微 不顯著 表 7 底板使用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50%以下,寬度 10 mm以下,或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 15 mm以下。 鼓脹 無 其他之缺點 利用上無礙 7 CNS 1349, O 1010 表 8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之符號 板面品質 符號 面板 底板 A-A A A A-B A B A-C A CA-D A D B-B B B B-C B C B-D B DC-C C C C-D C D D-D D D 8 CNS 1349, O 1010 表
16、 9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A B C D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口割裂、缺損、接縫之透光、橫斷割裂、線狀之蟲穴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或長度之合計 板寬之 1/20以下 板寬之 1/15以下 板寬之 1/5以下 除生節外,在板寬之 1/5以下 生節或死節 板寬方向之徑在25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4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 75 mm以下,但生節除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3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5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40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75 mm以下 埋木 板寬方
17、向之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以下 長徑在 45 mm以下 長徑在 60 mm以下 長徑在 60 mm以下 腐朽 無 無 無 無 開口割裂(包含缺損或接縫之透光) 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1.5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長度在板長 40%以下,寬度在6mm以下,個數在 3個以下; 或長度在板長20%以下,寬度在 3 mm以下,個數在 6個以下。 1. 在板面長度方向,距稜線 25 mm處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上述以外者 (1)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
18、mm 處之寬度在 10 mm 以下,且先端變窄;或面板距稜線 200 mm處之寬度在 15 mm以下,且長度在50%以下。 (2)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處之寬度在 50 mm以下。 1. 在板面長度方向,距稜線 25 mm處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上述以外者 (1)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 處之寬度在 25 mm 以下,且先端變窄。 (2)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 以內之寬度在 75 mm以下。 橫向割裂 無 無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蟲穴 圓形者,長徑在1.5mm以下;線狀者,長徑在 10 mm以下,個數在板面積 m2數 (有小
19、數點時,其整數值加 1)之 4倍以下。 不集中 不集中 不集中 其他之缺點 輕微 不顯著 不顯著 不顯著 備考: 生節、死節、拔節、穴、 開口割裂、缺損、接縫之透光、橫向割裂、線狀之蟲穴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徑,寬或長度之合計係指這些缺點之最多存在板長方向成直角之30 cm 寬之部分,這些缺點之各個在板寬方向之徑、寬或長度加 起來者稱之。 9 CNS 1349, O 1010 6. 試驗 6.1 取樣:依表 10 之規定,從每一批合板隨機抽取試樣合板之張數,再由試樣合板製作各試驗方法所必要之試片。 表 10 試樣合板之取樣張數 每批合板張數 試樣合板張數 1000張以下 2張 1001張以上, 2
20、000張以下 3張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張 3001張以上 5張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以外,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則再取左邊試樣合板張數之 2倍試樣。 6.2 試驗結果之判定 6.2.1 甲醛釋出量試驗以外之試驗:從 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驗結果中,各項試驗合格之試片數目如為該項試 驗全數試片數目 90%以上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未滿全數之 70%者,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以上,未滿 90%時,則該批合板須重新再試驗,其結果合格率須在 90%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6.2.2 醛釋出量試驗: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
21、驗結果符 合該項標準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否則不合格。 6.3 試驗 6.3.1 一般要求:試驗進行時,依下述進行。 (1) 試驗儀器須具有可充分判定,並滿足基準之性能與精度。 (2) 測定值係讀至試驗儀器可讀之讀數,但撓曲量須讀至 0.01 mm。 (3) 計算膠合剪力時,係基準值之最小單位之 1/10 進行四捨五入,當作基準值之最小單位。 (4) 使用之藥品均採試藥級以上。 (5) 約係指定值之 10%,正確量取係測定至 0.001 g。 (6) 在各種試驗之處理時間是在被指定時間之50 +分以內。 6.3.2 含水率 6.3.2.1 試片製作:自每張試樣合板裁取適當大小之試片
22、(一邊 75 mm 正方形者,或質量 20 g 以上者),各 2 片。 6.3.2.2 試驗步驟 (1) 稱取試片在乾燥前之質量 (m1),準確至 0.01 g。 (2) 將上述試片置入 (103 2) 之烘箱,乾燥至恆量。(每 6 小時測定時質量差在試片質量之 0.1%以下時稱之,以下稱為絕乾質量) 。 (3) 再將絕乾試片移入玻璃乾燥器中放冷,稱取質量 (m0),準確至 0.01 g。 (4) 依下式計算試片之含水率至 0.5%。 10 CNS 1349, O 1010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6.3.2.3 報告:
23、記錄同一試樣合板試片之平均含水率。 6.3.3 密度 6.3.3.1 試片製作:自每張試樣合板裁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 6.3.3.2 試驗步驟 (1) 測量試片之厚度,準確至 0.05 mm,寬度及長度,準確至 0.1 mm,並計算試片之氣乾體積 (cm3)。 (2) 稱取試片之氣乾質量,準確至 0.01 g。 (3) 依下式計算試片之密度。 DVm式中, D:密度 (kg/m3) m:試片之氣乾質量 (g) V:試片之氣乾體積 (cm3) 6.3.3.3 報告:記錄 3 次試驗之平均值,準確至 0.01 g/cm3。 6.3.4 浸水剝離 6.3.4.1 試片製作:從每張試樣合板裁
24、製 75 mm75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4 塊。若為單板心合板者,就原有之厚度為準 ,若為實心木心合板者,依圖1 之形狀沿試片之四邊,將木條之中央部位鋸成深度為 25 mm,高度相等於試樣中層木條厚度一半之溝槽。 6.3.4.2 試驗步驟:依表 11 試驗步驟之規定進行試驗。 6.3.4.3 報告:記錄經浸水剝離試驗後,試片任一膠合層間之脫膠痕跡。 圖 1 實心木心合板試片開槽圖 單位: mm 深 25 木心合板厚 心層木條 1/2(槽寬 ) 心層木條 深 25 7575 11 CNS 1349, O 1010 表 11 浸水剝離試驗步驟 等級 試驗步驟 反覆煮沸浸水剝離 先浸入沸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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