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类试卷]总论练习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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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练习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 )。A合同B侵权C违约D一定的法律效果2 当事人( )时效期间。A可以依法约定B自愿协商更改C经过充分协商预先决定不要D不得更改3 王某欠李某 1000 元钱,到期未还,李某持续 3 年未讨债,这一情况,构成( )。A取得时效期满B王某太不讲信用C李某太不注重自己的权利D诉讼时效期满4 民法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 )。A保护债权人B警戒债权人C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D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5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A债权成立时B债权受到侵害时C债务人提前声明不履行债务时D债权人知道
2、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6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购买人对销售者的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不合格时起( )内。A2 年内B1 年C90 日D180 日内二、简答题7 简答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8 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9 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10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1 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12 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3 简答法人的变更。14 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三、论述题15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16 试论民法上的行为。17 试论合伙人入伙及退伙问题。18 试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9 论无效民事行为及
3、其法律后果。20 试论表见代理的要件及法律后果。21 试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与效果。四、案例分析题22 某市友谊商场是 1995 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 年春,市商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 200台,每台价格 200 元,共计价款 40000 元。当时商局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商局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1995 年底,商局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 1996 年初派会计到商局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商局均未付款。1996年底,商局领导召集友
4、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鉴于商场的 2 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 4 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 6 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商局拒付。后友谊商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商局付款。商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请问: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原因何在 ?23 刘、关、张于 1
5、994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 10 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 4.5 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 1.5 万元。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 12 月又将该画以 5 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 4 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 年 3 月份黄以 6 万元
6、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 30 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赵于 1994 年 12 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 1995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 1995 年 4 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
7、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 1 万元价款。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24 1990 年 4 月,王从某县丝绸厂因病提前退休回原籍农村生活。同年 6 月,王与同村的张 、刘 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手工艺优势,从县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3 人
8、一拍即合,商定王出资 500 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保管账目;张出资 2200 元,负责纱线和成品台布的运输;刘出资3500 元,负责组织本村妇女钩制台布,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成品台布。并商定挣了钱大家一起分,亏了本大家一起赔。3 人当即找到村会计,告诉了村会计上述内容,让其代为起草一份协议。由于村会计农活忙又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能形成。3 人商量好后很快凑齐了资金,王利用原在县丝绸厂工作过的有利条件,也很快揽到了加工业务,至当年年底,共为厂方完成了 7 批加工任务,赢利 8 万余元,3 人按约定比例分配了赢利。1991 年初,在加工第 8 批台布过程中,由于农村妇女忙于过春节,台布质
9、量出现问题,结果给县丝绸厂造成 10 万余元的外贸损失。县丝绸厂要求 3 人赔偿该损失,这时张、刘提出,自己是受雇于王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王无奈先独自赔偿了丝绸厂损失,然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张、刘 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1)王 与张、刘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刘、张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 1997 年 2 月 4 日,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乙联合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小轿车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营业部牌小轿车 100 辆,单价为每辆 12 万元,总货款为1200 万元,于当年 2 月 28 日交货。还约定,甲营业部给付定金 40 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合同订立后,甲
10、营业部即依约汇去定金 40 万元,但乙公司却未能依约交付小轿车,经催索,丙公司退还 20 万元,尚欠 20 万元未退。甲营业部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受诉法院查明,乙公司系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联营组建。当初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因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而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也无经营小轿车的项目。受诉法院认为:乙公司无经营小轿车的行为能力,它与甲运输贸易营业部签订的购销小轿车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丙公司、丁公司达成协议:丙公司返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 20 万元(尚欠的预付款),丁公司偿付甲
11、运输贸易营业部上述 20 万元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请问:1乙公司是不是法人?原因是什么?2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总论练习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二、简答题7 【正确答案】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
12、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
13、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
14、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 4 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
15、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10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
16、念,其不同表现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
17、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
18、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知识模块】 总论11 【正确答案】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 第 39 条也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
19、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
20、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
21、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法
22、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
23、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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