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类试卷]总论练习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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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练习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代理行为的后果( ) 。A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被代理人B由被代理人选择是否由代理人承受后再转归自己C权利归被代理人,责任归代理人D直接归被代理人2 委托授权( ) 。A可以用书面形式B可以用口头形式C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D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 按照民法通则,授权书授权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 雇佣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 )。A
2、受雇人依雇佣关系当然有代理权B雇佣人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对受雇人授权C雇佣人不必另外向受雇人授权D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授权或不授权5 小王父母双亡,由其外祖父监护并担当代理人,小王参加画展获奖,外祖父代其领奖品时,发奖单位要求其证明自己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该要求是( )。A无权行为B必要行为C义务行为D有权行为6 公民甲人际关系极好,经常帮别人办事。乙委托甲出卖一件旧家电,丙委托甲为自己购买同样的旧家电,甲作为乙、丙双方的代理人,依法( )。A可以B可以有条件地担当C不能任意但可依法担当D不能作为7 王某应所在单位授权购买一批原材料,正好自己妻弟的私营企业有这种原材料,王某便同妻弟订了合同,后来
3、王某单位认为这批原材料虽然符合要求,但因是王某妻弟的私人企业提供,王某以权谋私,在民法上构成“自己代理” 。你认为王某的自己代理( ) 。A构成B基本构成C不构成D可推定构成8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的条件是( )。A个人工作忙B酒醉C车祸受到重创D没有写作能力9 甲公司派代理人乙前往丙公司购买 10 吨农药,而乙擅自定购 12 吨,丙催告甲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的无权代理后果( )。A由甲承受B由甲、丙承受C不由甲承受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10 下列行为可以代理:签订买卖合同和( )。A收养未成年人B领取结婚证C向酒店预订酒席D刑事辩护11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
4、中致人损害的,由( )承担赔偿责任。A代理人B代理人和被代理人C被代理人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12 甲公司授权公民乙为代理人,代理工作完成后,未收回授权书,乙继续以代理人名义在外进行代理。甲公司的行为导致了( )。A乙滥用代理权B乙假冒甲的名义、侵害甲名称权C表见代理D乙狭义无权代理13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 )。A通知权B追认权C催告权D拒绝权二、简答题14 简述合宪性解释。15 简述平等原则。16 简答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7 简答民事权利的概念。18 简答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19 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20 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21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2 简
5、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23 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24 简答法人的变更。25 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2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7 什么样的客观现象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8 简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29 如何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30 简述代理与居间、行纪的区别。31 简述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32 简述诉讼时效的意义。33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34 简述期限的种类。总论练习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
6、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7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0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1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二、简答题14 【正确答案】 合宪性解释,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秩序是一个阶层结构,犹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层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次为法规。法律规范的
7、效力,依其阶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规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因此产生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应依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之,以贯彻上层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此即合宪性解释。【知识模块】 总论15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3 条确立了这个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平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
8、,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知识模块】 总论16 【正确答案】 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终止效力。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例如,
9、民法通则是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的,但该法第 156 条规定:“本法自 198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种规定是为了让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了解该法,并给有关司法机关以准备时间。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本身一般都不作规定,而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规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第二,民法上的溯及既往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
10、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知识模块】 总论17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民法理论上有多种认识,包括“利益说” 、“意思说”、“ 法力说”、“期望说”等。“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是权利。此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意思说”认为,权利的
11、本质是意思自治,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持此观点。“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障人们为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 力” ;利益是权利的目的,而不是权利本身。德国法学家迈克尔持此主张。“期望说”由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该说主张,权利就是合理的期望,这种期望为法律承认和保障。上述学说中,“ 利益说” 和 “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知识模块】 总论18 【正确答案】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
12、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知识模块】 总论19 【正确答案】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
13、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知识模块】 总论20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
14、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 4 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15、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21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
17、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
18、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知识模块】 总论22 【正确答案】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 第 39 条也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
19、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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