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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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2 怎样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3 甲认为“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乙认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请评价甲乙二人的观点。4 概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5 试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谈谈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5 1998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 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
2、员上前阻拦钱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钱缘的裤子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钱缘在 12 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 1500 元2000 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
3、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 年 7 月 14 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 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 ,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1998 年 7 月 20 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 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
4、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 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问题:6 在这一诉讼纠纷中,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钱缘的什么权利?7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这是否应为法院所支持?8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9 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名词解释10 协定宪法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2 制宪权13 法治14 宪法结构15 宪法规范16 宪法观念17 经济制度18 行政区划19 政治自由2
5、0 选举制度21 民族自治地方22 政党制度23 事后审查24 国家元首解释制25 宪法的部分修改26 附带性审查27 宪法秩序28 宪法政治学三、简答题29 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30 “集会、游行、示威 ”的含义是什么 ?它们有什么特点?31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 民主” 一词起源于希腊文 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 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 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
6、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民主,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
7、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
8、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 1918 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
9、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其内容是:(1)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确认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确认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4)确认人民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但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相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
10、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之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宪法规范中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宪法规范的要素。第二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
11、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并不影响宪法规范发挥总体的规范力。第三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第四种形式是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
12、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宪法原则、国策的规定等通常采用第四种形式。【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3 【正确答案】 针对这两个人的观点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评析:(1)甲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法国 1791 年宪法
13、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居于支配地位。(2)乙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3)甲的观点没有揭示宪
14、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乙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 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
15、;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 ,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4 【正确答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建设的民主政治是有中国特色的
16、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它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4 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就政党制度而言。这
17、一规定表明:(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2)它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它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其二是指它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政治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参加政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第三,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与多党合作制度共列的。应从狭义理解,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
18、问题进行民主、平等的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领导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斗争中形成的。(2)政治协商制度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制度。(3)政治协商制度比多党合作制度的范围更为广泛。政治协商制度既包括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形式内作为多党合作内容的政治协商,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政治协商。第四,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权组
19、织形式层面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第五,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指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20、会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制度;重视对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除年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条件限制而享有选举权。(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它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下,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
21、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直接选举直接表达人民的选举意向,较之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更有效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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