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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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0 材料分析题材料 1:美国宪法序言中写到: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材料 2:德叶林涅克在国家通论中作过如下论述: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和各种原则的总和。加柯里在 民主政府与政治中写到: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材料 3:法邦雅曼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中
2、写到: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问题:1 材料 2 揭示了宪法的哪些特征?2 试分析美国宪法国家通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三者对宪法本质的反映有何区别?3 当谈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几部宪法,有人说是四部,有人说是两部,有人说是一部,你觉得是几部,为什么?4 论宪法序言。5 试述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6 怎样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7 阅读下列宪法条文,说明其含义
3、及相互关系。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8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9 试述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10 试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11 转业 9 天的石东玉,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婚妻因此改嫁他人,大姐精神恍惚探监时被火车撞死,小妹出走他乡。6 年后,伊春市公民局友好分局终于查清此案。1995 年 4 月 22 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黑龙江省及伊春市很快给石东玉赔偿人民币 6 万余元,二室一厅居室一套,并安排了工作,使黑龙江第一大赔偿案画
4、上了句号。试用宪法学相关知识对之进行分析。12 我国选举法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是如何规定的?13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如何理解它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系?14 论违宪审查与违宪责任。15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名词解释16 成文宪法17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8 权力制约原则19 宪法形式20 统一战线21 政合国22 四级两审制23 政党24 事先审查25 宪法解释26 宪法的全面修改27 违宪责任28 比较宪法学三、简答题29 简要分析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30 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31 简要说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5、1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1 【正确答案】 材料 2 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材料 1 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材料 2 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
6、法律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材料 3 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材料 1 和材料 2 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 3 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3 【正确答案】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总计 7 章 60 条。1954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它肯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根本法的开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和建国以来政治、经济上的新成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阶级关系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文化大革命 ”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长期混乱之中,在此背景下,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 19
8、75 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了 1978 宪法。它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在国家机关的机构和职能方面做了许多新规定。但是没有完全摆脱“ 左” 的思想的影响。此后,虽在 1979 年和 1980 年两次进行修改,但仍存在较多的缺陷。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1982 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全文计 4 章 138 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于 1988
9、 年、1993 年、1999 年、2000 年和 2004 年先后以修正案的方式对 1982 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使我国宪法规范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实际保持一致。【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4 【正确答案】 (一) 宪法序言的含义和分类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从表述上看,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两种。前者以“序言” 为明示标题,后者无 “序言”的明确标题,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其作如下分类:1.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说,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2.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
10、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 100200 字左右。3.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如中国、越南、蒙古、阿尔巴尼亚等等。我国 1982 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等。4.综合性序言。为数最少,但篇幅最长。(二)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当他们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都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还需要宣布自己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以及适应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民主政治原则。但宪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宪法规范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则。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
11、规则加以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宪法序言。而且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还有一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从宪法结构上看,名称和正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是一部成文宪法典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宪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原则、规则和技术性事项等是宪法正文的内容,因而只能规定在宪法正文之中。但也有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将宪法原则规定在序言中,如上文提到的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等。这类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则是由该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决定的。(三)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序言所
12、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学者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
13、之后,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 “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 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说它没有法律效力,就很难令人信服。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讲,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
14、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而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史实的记载,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促使人们振奋精神、发愤图强,从而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四)宪法序言的功能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置于宪法条文的开首部分,如有目录的排列,则在目录之后。具有统帅全文、指导全文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中的原则条款,类似宪法正文总则(总纲)中的内容,其作用和意义就更大了。具体说来,宪法序言的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15、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宪法序言之中。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16、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政治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第二,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在一个特定国家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第三,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宪法调整尽管有客观准则与客观事实,但其具体调整过程又受调整主体政治倾向的影响,从而使调整过程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各种不同的政治势力一方面通过宪法规范反映与满足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受宪法规范本身的限制。从这
17、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授权性规范上,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一方面通过宪法典中具体规定的宪法规范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实现。在宪政运行过程中,宪法性法律比较灵活地体现了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使其授权形式更加规范化。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权力本身的属性,即使是合理地组织起来的权力体系也不一定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运行。因而不可避
18、免地存在因权力活动而产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就宪法规范本身的价值而言,它不能只停留在组织这一层次,而应积极发挥其限制或控制功能。实际上,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也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限制人权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与空间上
19、与其他规范相比较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最高性是一种客观价值与事实的体现,具有客观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首先,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的统一。其次,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第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第四,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
20、,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同理,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
21、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制裁、又包括消极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然而,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惟一的形式。维护宪法规范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六)
2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特定社会中,宪法规定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构成具有开放性的规范体系。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宪法规范源于社会生活。同时又高于社会生活,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概括性是宪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通过不同形式的规则表现其特点。除上述特点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宪法规范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纲领性、现实性等方面的特点。由于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表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其特点也可能处于相互交叉过程之中,或者其特点的表现形式各异。因此,宪法规
23、范的特点是我们认识宪法调整方式与运行过程的基本出发点,它将有助于人们从宏观角度把握宪法的性质与特征。【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6 【正确答案】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权力关系对宪法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
24、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作出的调整,是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的关键问题。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惟一途径。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赋予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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