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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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材料 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材料 2: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需有两院议员各 23 的多数认为必要,或者有 23 的州议会提出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 34 州议会批准或者 34 州修宪大会批准则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材料 3:法兰西共和国 1958 年宪法第 89 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共和国总统依照总理的建议案行使此项倡议权。修改宪法的草案
2、或者建议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就同样的词句表决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但如果共和国总统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召开两院联席大会的议会时,即无须提交公民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修改草案必须获得有效投票的 35 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议会两院联席大会秘书处由国民议会秘书处担任。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问题:结合材料比较分析中、美、法三国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性规定。2 材料 1:1985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从 1986 年起用 5 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
3、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自 1986 年后,历时 5 年,全国有 75亿人口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宪法,宪法的知名度位于各种法律的前列。材料 2: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对宪法的宣传曾有精彩的论述。他在1793 年雅各宾派宪法颁布后,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时刻牢记这一宪法。”“这一宪法庄严的出现于你们的公共仪式中,应出现于人们的一切集会中;出现于人民代表的住所地;它应抄在我们的墙壁上;它应是父母教育孩子的第一课。”问题: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于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二、论述题3 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4 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5 试论违宪审查、宪法
4、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的异同。6 试论如何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7 如何理解宪法秩序的实现?8 试论宪法秩序的表现。三、名词解释9 先决投票10 议决11 违宪审查12 弹劾13 罢免14 撤销15 违宪16 宪法秩序17 宪法实现18 宪法惯例四、简答题19 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20 试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主要职权。21 简述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宪法修改之间的关系。22 简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23 简述宪法解释的方法。24 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25 简述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26 简述我国宪法适用的原则。27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国家司
5、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中国、美国和法国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相似之处在于:(1)它们都将修宪程序予以专门规定,中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修改问题专章,但却有专门条款;(2)都将修宪的决定权归于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没有决定权;(3)都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要经过比普通法律严格得多的程序,这不仅表现在代表的人数上,而且还表现在从提议到通过的程序性规定上。题中的材料同时还反映出这三个国家关于宪法修改规定的不同之处:(1)中国宪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美国和法国则分别归于国会和国民议会。(2)对于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中国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6、15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而美国规定由两院议员各以 23 的多数提出;法国则规定由共和国总统和法定人数的议会议员提出。(3)美国和法国宪法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如:法国宪法规定“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中国则没有。(4)法国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民公决或者两院联席大会议决两种程序,中国和美国类似,必须由代表机关最后决定。【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而宪法观念的培养则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1)材料 1 说明,经过普法教育,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得到了提高和强化,大大增
7、强了广大公民的宪法观念。但认识宪法是运用宪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不断地普及宪法知识,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意识逐步形成。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统治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的任务十分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进行。(2)材料 2 说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宪法秩序的实现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有效的宣传过程,从而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3)我国 50 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在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在还没
8、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因此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秩序的重要前提。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得广大人民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同时,在国家生活和基层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有利于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
9、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1)全面修改是指依法对原宪法进行大部分内容的修改。特点:国家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未变、以原宪法规定程序进行、修宪机关整体通过并重新公布宪法。修改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大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实,例如 75 宪法、78宪法、82 宪法。(2)部分修改是指依法对宪法部分内容的调整或变动。包括两种情况:通过修宪决议进行的部分修改,如 1979 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实现了对
10、78 年宪法的部分修改,即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扩大直选范围等等。又如 1980 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即取消该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 ”,也属于部分修改。特点:变动原文即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或废除某些规定、重新公布宪法。通过修正案进行的部分修改,即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附于宪法典之后,如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又如 1955 年对 1954年宪法关于立法权的第 22 条的修正,都未直接变更文字,只是形成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
11、规的决议改变了只有人代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弊端;再如1982 年又授予较大市、县具有“半立法权” 的地位,也是对宪法的补充和修改。特点:用法律补充宪法(不变动原文)、后法优于前法、不重新公布宪法。宪法修正案的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如美国废除酒类售卖的禁止;b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如 1993 年市场经济的提出;c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如 1988 和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对“私营经济地位的确认” 。(3)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非真
12、正意义上的修改,但却具有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知识模块】 宪法4 【正确答案】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13、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4)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在我国,尽管自 1954 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
14、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
15、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等。这些规定使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缺乏程序保障。不仅如此,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者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经常性及司法性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及活动方式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我国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行使,至今仍在学者的讨论之中。而且要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有的主张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有的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与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的主张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
16、合审查制,因此我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言行因违反宪法而必须承担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与宪法责任、宪法义务和违宪制裁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我们加以区别。(1)违宪责任的特殊性 (特点) 表现为: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违宪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作出违宪制裁措施的机关及其程序其有多元性。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一般来说只具有法律性质,这三种责任
17、都具有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而违宪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法律责任的部分特征,而不涵盖其全部。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弹劾、罢免、宣告无效、拒绝、适用、撤销等。(2)违宪责任的种类:以违宪责任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党违宪责任;以违宪行为方式为标准,可划分为:作为违宪责任(禁止为而为)、不作为违宪责任(让为而不为,如波兰);以违宪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违宪责任(指因制定法规的行为违宪而应承担的违宪责任)、具体违宪责任(指因主体的具体言行违宪而应承担的违宪责任)。(3)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制裁
18、)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弹劾是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罢免是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早在 1852 年为瑞士所采用,美国各州 1908 年后也陆续开始采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该权力由选举人行使,罢免对象是由它选举的一切违法失职人员。撤销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有权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
19、律法规和行为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其特点是运用宣告表明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拒绝适用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予采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法律法规。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适用国家主要是政党政治国家,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违宪的政党。【知识模块】 宪法5 【正确答案】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20、。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
21、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宪法观念即宪法的观念形态,我们也称之为观念宪法。它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因此,对宪法观念的培养给予应有的关注十分必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培养社会主义宪法观念的政治经济基础。(2)加强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至上既是一个政治原则,又是一个法制原则。(3)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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