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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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据报道:张某,毕业于某大学环保专业,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参加了安徽省某县的公务员考试,报的是某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他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在了第一名。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 ”,9 月 25 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以“ 两对半检测 ”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苦恼的张某开始拼命地在网上查询有关乙肝的知识,无意中搜寻到了一个“肝胆相照” 网站。在那儿,他吃惊地发现有许多与他有类似遭遇者诉说着各自的不幸。他们中有人升学受阻,
2、有人求职几乎被所有的企业公司所拒,小孩无法入托等。于是,张某产生了通过诉讼挑战社会普遍存在的“ 乙肝歧视 ”的念头。他的这一想法得到许多同病相怜者的支持,也得到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专家周伟教授的无偿法律援助。11 月 10 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之后,法院发出了立案通知书,从而引发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乙肝歧视第一案” 。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但鉴于公务员招录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几个背景资料:(1)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权威医疗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非
3、常有限,主要是三大途径:母婴、性和血液。一般的生活工作场所不会感染乙肝,而且,目前已经有了高效的乙肝疫苗保护未感染者。所以,卫生部早在 1994 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 HBsAg 普查。(2) 通过母婴及不洁净的医疗器具等主要传播途径。据悉,目前我国已有超过 12 亿的乙肝病原携带者。(3)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自的标准。全国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公务员招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外,其他大部分省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都明文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不合格。与此相类似,大部分正规公
4、司也仿效如此规定。问题:1 什么是平等权? 本案中原告的平等权是否受到侵犯?2 本案中原告还有哪些宪法权利可能受到侵犯?3 请分析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抵触。4 对于原告选择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你有何看法?二、论述题5 试述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普通地方行政区的异同。6 试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 试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谈谈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8 试述我国单一制下地方制度的特色。9 试比较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异同。10 有学者认为,既然宪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因此我国宪法就不应当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此观点,你有何见解。11
5、试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2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三、名词解释13 一国两制14 行政长官15 特别行政区16 民族自治机关17 行政区划18 地方制度19 国籍20 基本权利21 公民四、简答题22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内容。23 简述国旗、国徽的象征意义。24 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25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6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作了哪些规定?27 何谓地方制度? 我国地方制度有哪些特点 ?28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29 简述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30 简述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和联系。31 简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
6、由的原则。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宪法1 【正确答案】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平等权既强调适用上的平等,同时又强调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原则对立法者也是有约束力的,立法者不能任意妄为制定出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平等权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在公务员任职方面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
7、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差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我国 宪法第 42 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
8、此,该市人事局的拒绝录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劳动权的侵犯。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歧视,还侵犯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 2 条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力的剥夺。【知识模块】 宪法3 【正确答案】 我国立法法第 8 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必须制定法律(狭义的) 。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务员,这正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由此可知,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
9、细则(试行)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知识模块】 宪法4 【正确答案】 案件本身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单纯提起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是不现实的,而行政诉讼是一个相对容易突破的捷径。从原告的角度来讲,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经济的途径。但是,从保护包括原告在内的 12 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再受歧视的角度讲,从公民的平等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才是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来通过宪法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多少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措施的乏力。而且原告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这样
10、的救济方式的缺陷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的救济面太窄,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这种救济方式占诉讼资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实现个案正义,法院不能撤销宣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对于立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的情形,行政诉讼近乎无能为力。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一法规违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一途径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借鉴宪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做法,我们也应该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解决立法中存在的侵权问题。【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
11、5 【正确答案】 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三种行政单位。三种行政单位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予,是地方行政区域,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三者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行使不同权力的行政单位。其中:(1)普通行政区分为省 (直辖市) 、县(县级市)、乡( 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普通行政区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
12、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特
13、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包括:(1)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 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需经立法会批准。(2)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 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会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外,还应与立法会事先协商。政府应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议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 立法会部分议员与行政长官产生于统一选
14、举委员会,在澳门甚至行政长官可以委任部分议员,因此行政长官的工作与政策能获得更好的支持。(3)行政主导,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会议角色独特,由于行政会议的组成成员来自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社会人士,行政长官决策时已很清楚立法会的态度。(4)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不仅不受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干涉,也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15、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知识模块】 宪法7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当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长期以来,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立法机关在法律公布后,不再拥有法律解释权,解释法律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功能。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立法解释权;这种解释权高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宪法所规定的,反之,如果由特别行政区法院全权负责解释基本法,则可能出现在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
16、法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以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理解为准的奇怪现象。这不仅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也同基本法的地位不相符合。因为基本法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它不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而且适用于全国,保证它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理解和实施是极为必要的。香港的许多人士担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如果香港法院受理的案件凡涉及到基本法条文都要报全国人大解释,在技术上也有困难。因此,考虑到香港的司法传统和司法运作,由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是必要的。为此,香港基本法第 158 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指凡需对基
17、本法有关条文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界定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时,并不涉及到如何处理某一具体案件的问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所谓“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是指基本法中规定由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的事务的条款。所谓“自行解释” ,是指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全权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加干涉。(2)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也可解释。但如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
18、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这种规定既体现了对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同时又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最终解释的机制。【知识模块】 宪法8 【正确答案】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各地方政府行使的职权来源于中央授权。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
19、形式,但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并不简单的是中央集权的僵化模式,而是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包容性很大。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1)多层次性我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再加上我国由于经济上、历史上和生活上的特点及特殊的民族成份,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地方政权的建立必须多层次。我国地方政权三种类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长期以来我国政权结构实行“ 四实三虚”,即中央、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和乡镇级是实;而处于省和县之间的地区、县和乡之间的区公所、及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则是虚的,分别作为省、县、市辖区的派出机关。(2)灵活多样性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建立及其职权范围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之间的差别
20、,采取多种形式。如省级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分,它们的任务、职权都不完全相同。特别是自治区,享有比一般省、直辖市更大的自治权。我国的城市从隶属关系上又分为中央直辖市、省辖市以及县级市;从规模上又可分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中小城市等。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从 1980 年以来建立了五个经济特区,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又有其特殊性。至于特别行政区更不同于其他地区,实行的是另一种社会制度,享受高度自治。(3)独创性建国以来,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在地方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有许多独创的制度。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的方针;不少地
21、方市、地合并,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对于经济较发达、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市,实行计划单列,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一国两制” 方针的指导下,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些都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地方制度理论。(4)原则性我国地方制度虽然灵活多样,并具有独创性,但都离不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个总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则。【知识模块】 宪法9 【正确答案】 (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限。而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回归问题,我党提出了“一
22、国两制 ”的方针,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在港澳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授予自治权的宗旨或目的不同。这是两种自治权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继续繁荣和稳定。香港自沦为英国殖民统治以来 100 多年里,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形成了一套与大陆所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在经济上作为世界上的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通行着许多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就必须尊重香
23、港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差别与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以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以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由此可见,两种自治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第二,权力来源的根据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得的。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4、同时它又是香港其它法律立法的根据,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衔接,在香港地区起到补充宪法的作用。而民族区域自治权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较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作用不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显著,它不能起到补充宪法的特殊作用。第三,两种自治权的内容和范围及其自治的程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内容丰富、范围大,而且自治的程度较之民族区域自治权要高。在立法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的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它应该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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