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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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
2、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1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2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3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4 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 年 4 月,单位有
3、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2013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5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6 根据修
4、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7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8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8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
5、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
6、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 年试卷四第 7 题,本题 28分)问题:9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0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11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12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13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13 案情: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
7、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 )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
8、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恨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菜在2010 午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9、。(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 )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
10、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14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15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16 法院对尤某的
11、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17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18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19 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 3 月 6 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 年 5 月 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
12、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采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 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
13、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 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分别有 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2010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
14、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 【正确答案】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的规定可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2)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本
15、案中,段某在盗窃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符合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段某精神病鉴定的结果表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情形。段某经常偷拿东西,很有可能再次在偷东西过程中伤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综上可知,段某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16、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明确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17、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等知识对第 287 条进行解释。一方面,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赋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对终审结果进行纠正只能依赖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决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复议,则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与“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第 287 条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无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均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18、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对公法的解释应当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应当针对公权力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保障人权条款人法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理念。因此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当事人均可以进行,也即对第 287 条的解释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19、】 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试题解析】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可知,本案作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不合法。第二,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区法院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由患有精神病的被告段某发表意见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丁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帮助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
21、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 274 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审判时被告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段某 1980 年出生,已满 18 周岁,亦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故段某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不合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60 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
22、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 160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
23、可知,段某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丁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据第 160 条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不正确。(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3)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试题解析】 高检规则第 263 条第 1、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
24、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李菜涉嫌的犯罪是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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