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5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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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5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天津服装公司与北京棉纺公司(主要营业地在北京 A 区)协议由北京棉纺公司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北京棉纺公司在北京 B 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同时约定:因货物质量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天津服装厂公司与北京棉花收购公司签订了棉花买卖合同,约定:收购公司直接将原料运至北京棉纺公司。后原料运送到棉纺公司北京 B 区,由于该棉纺厂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B 区棉纺厂将这批原料转运到棉纺公司位于北京 C 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北京棉纺公司又和北京运输公司达成合同,由其负责对该批货物的运输。货物到达天津后,服装厂公
2、司在接受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棉纺货物比合同约定的少了 5 箱,并且还有 5 箱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于是,服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棉纺公司答辩:5 箱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北京棉花收购公司提供的棉花是二级棉花而不是特级优质棉花,申请法院将北京棉花收购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而北京棉花收购公司向法院表明,在与天津服装厂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二级棉而不是特级棉,提供一部分特级棉是因为二级棉不够,为了完全履行合同,北京棉纺公司与天津服装公司后经协商达成补充合同,可以以特级棉替代履行。在庭审阶段,北京棉纺公司提供了装货记录,表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装运了货物,并不会有缺箱情形。天津
3、服装公司则提供了其在接受货物时所作的公证证明文书,证明收到货物马上进行验收时少了 5 箱。在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时,北京棉纺公司又提出:其与原告之间约定了仲裁管辖,法院对本案件没有司法管辖权。法院此时才发现双方有仲裁协议,但对此不予采纳,仍继续审理本案。问题:1 北京棉纺公司与北京棉花收购公司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 法院在北京棉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 若天津服装厂公司与北京棉纺公司没有约定仲裁管辖,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4 法院能否将追加北京棉花收购公司作为本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5 依据证据和当事
4、人证明责任关系的不同,天津服装厂公司与北京棉纺公司提供的证据属于哪种? 若是双方都提不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6 若北京棉纺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本案后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过审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北京棉纺公司更换 5 箱不合格货物并按合同约定补足所差的 5 箱货物。北京棉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7 春运期间,一孕妇在北京携带行李乘上回老家山东的火车。上车后不久,因为车厢上太拥挤,在安放行李时与对面的旅客发生了争吵。那个旅客的行李较多,所以没有谦让这个孕妇。在争吵的过程中,这位旅客推了这个孕妇
5、一把,致其退后而坐在地上。当时这位孕妇就觉得肚子隐隐作痛,但当时车厢内及其拥挤,火车的司乘人员得知此事,并未过来询问和照顾,所以也只好忍痛一直到山东老家。下车十天之后,到医院检查,被告知胎儿流产。这不仅造成孕妇身体上的损害,更造成精神的痛苦和折磨。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孕妇将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 万余元。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7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2002 年 3 月 20 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
6、7 年仍无音讯。5 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 2007 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 5 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7 年 5 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 2007 年 7月 15 日发布公告,2008 年 7 月 25 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
7、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8 年 11 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 5 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8 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为什么?9 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为什么?10
8、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为什么?11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刘衫要求复婚以及返还财产的请求?12 设马芳于 2008 年 9 月将与刘衫所生的 6 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为什么?13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如何承担责任?13 案情:2007 年 10 月,A 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 B 市江南出版公司在 C 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 12 篇。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 D 市文化馆
9、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 D 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 D 市文化馆 2 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本书名称为 “人应自强”,在 E 市、F 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 1、2 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25 日将判决
10、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 5 月 20 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 为由,不服判决,到邮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14 哪些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15 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
11、权移送?为什么?16 D 市文化馆的李某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17 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18 如果二审中,江南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9 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19 案情:朱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的。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
12、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论:20 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21 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22 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二、论述题23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
13、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请根据上述案隋,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三、选答题24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简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
14、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并阐释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 2. 乙题:案情: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来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二被告于次日被抓获。被告人朱、任 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聘请了徐 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任聘请了刘 、王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以下是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7)刑公初字第号公诉人县人民检
15、察院。被告人朱,男, 18 岁,1988 年 8 月 9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系 市第三十五中学学生,住市区 路院号。被告人任,女,17 岁,1989 年 9 月 22 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省 市镇村农民,在市区工厂干临时工。法定代理人赵,男,1969 年 4 月 19 白出生,农民,住省市城关坝 号,系被告人任之姨父。辩护人徐,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王 ,律师事务律师。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任犯绑架罪,于2007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 检
16、察员指控: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将学生于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由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后打电话给于母亲称孩子在其手上,并索要现金 20 万元。被告人朱、任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辩称:在钱还没有到手时,我由于害怕,就给他钱,让他坐车走了,没有继续绑架,我认为属于犯罪中止。任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被告人朱 X 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宜区分主从关系,朱某不是主犯,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伤害人质的行为,缺乏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
17、罚。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性不准,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末满十八周岁,并且中止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对象等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不存在中止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时,被告人朱与任预谋后,窜至某小学门口,以代其父母接其放学为名,将小学生于骗上出租车,拉至区乡一废弃房屋中, 由任在此看守于。朱 坐车到 区邮局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于的母亲周 ,索要现金先后从二十万元降至十万元,并指使周到商场巨幅广告牌下交线。当晚 9 时许,被告
18、人朱在商场周围再次打电话催促周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朱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 X 乡废弃房屋内,把身上仅有的 20 元钱交给于,让于坐上出租车到一雕塑前等候其母亲。后与任逃离现场。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不区分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9、被告人任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 X 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止;被告人任的刑期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杨人民陪审员:黄二 00 七年二月十六日问题:请根据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判决书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5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
20、确答案】 有效。因为:(1)当事人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求是明确的;(2)约定的仲裁事项为质量纠纷,这属于可仲裁范围;(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就可以。2 【正确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北京棉纺公司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异议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法院对本案享有了司法管辖权。3 【正确答案】 北京 A 区法院与北京 B 区法院都有管辖权。4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北京棉花收购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合格的二级棉,将一部分棉花更换为特级棉已经双方协商,这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5 【
21、正确答案】 天津服装厂公司与北京棉纺公司提供的证据都属于本证。法院应当认定北京棉纺公司证据不足,对于所缺 5 箱货物应当由北京棉纺公司补足。6 【正确答案】 对于更换 5 箱不合格货物的裁定不予撤销,对于补足所差的 5 箱货物的裁决予以撤销。这是因为:(1)仲裁协议约定的是“货物质量发生的纠纷”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裁决书中将不属于约定的事项的“短量” 也进行了仲裁,这超出了仲裁范围;(2)由于这两项裁决是可分的,故对于符合仲裁范围的“更换不合格产品”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执行,对于超出仲裁范围的,则予以撤销。7 【正确答案】 (一) 某某铁路客运公司是否能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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