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4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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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4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拟杀 A,某夜携带尖刀一把潜入 A 家,将熟睡中的 A 杀害。从 A 卧室出来后看到 A 的院子里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骑走逃逸。第二天,甲的朋友乙获悉此情,力劝其从速将该摩托车毁掉,免遗后患。但是甲没有听从乙的劝告,转而将该车暂存在知情人丙处。丙料甲不敢声张,就将该摩托车以低价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问题: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1 案情:甲公司于 9 月 1 日向乙商场发出一份电文,甲公司有一批茶叶,打算以50 万的价钱卖给乙商场,如果乙商场有意购买,则于 9 月 13 日将 20
2、万货款打入甲公司账户,乙商场于 9 月 15 日到甲公司提货,9 月 18 日将剩余的 30 万货款打入甲公司账户。乙商场于同日收到该电文,于 9 月 3 日回复甲公司,同意以 50 万购买茶叶,但由于商场货车繁忙,请甲公司代办托运,并约定先支付的 20 万货款中 15 万作为定金,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甲公司于同日收到乙商场电文,于 9 月 5 日作出同意回复。甲公司于 9 月 6 日签订合同书,乙商场于 9 月 7 日签订合同书。乙商场于 9 月 13 日将 20 万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于 9 月 15 日,将茶叶交付货运公司丙公司。根据案情,回答下列
3、问题:2 甲公司对乙商场的要约效力如何?为什么?3 甲公司与乙商场间的买卖合同自何时成立?4 假设运输途中遇到暴风雨,整批茶叶发生腐烂,则该损失由谁承担?5 假设在运输途中,由于司机的失误发生了交通事故,茶叶被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向乙商场交货。这时,乙商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6 假设乙商场收货后发现茶叶质量不符合约定,则乙商场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 为什么 ?6 案情:朱某、孙某等 12 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 5 000
4、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 2011 年 9 月 23 日向湘江市丽水区法院起诉,丽水区法院于 9 月 27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 2011 年 11 月 20 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应向 12 名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6 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问题:7 本案诉讼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8 未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审判员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9 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错误,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 ?10 如果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但银行拒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5、哪些?11 法院能否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为什么?11 案情: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 5 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5 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 2007 年 6 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 10 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 3 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 30 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 20 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 20 万元,
6、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 20 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 100 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跃然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8 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 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 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 5 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2008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 600 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 200 万元
7、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 100 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 100 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 1 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上述二公司成立之后出现了下列情形,请依据情形,分别回答问题。2010 年 5 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 MBA 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 I 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
8、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6 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 1 000 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 100 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问题:12 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 司是否应返还?13 对于杨凌拒绝
9、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14 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15 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16 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17 如朱大旺等 100 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二、论述题18 2005 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涉及保护“ 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其中指出:“对于生活有实际困难、无过错的二奶 的财产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保障,但相应的配套举措一定要健全,如界定无过错的范畴、如
10、何取证、不同情况下获得财产的比例等。” 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文明社会的要求,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绝对不能保障“二奶” 的财产权,假如法律承认了“二奶”的财产权,就等于承认了“ 二奶”的合理性,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包“二奶” 这种丑恶现象越来越多。有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如果女方纯属是在被男方欺骗等无过错的情况下而成了“二奶” ,并且由此带来无力抚养孩子、生活困难等情况,应当另作别论,因为这种情况,无过错“二奶” 也是受害者。而据民盟中央主任介绍,这个提案在其内部也是争议挺大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
11、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4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一) 甲的刑事责任:1甲潜入 A 家将 A 杀害的行为,构成刑法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2甲在 A 死后,将其院中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来处理。因为 A 的死亡必然导致 A 丧失对财物的民事权利,其继承人获得对财物的所有权。摩托车在A 的院内,理应归 A 的继承人所有,甲将其院中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3甲盗窃既遂后的窝藏赃物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单独定罪。结论:对甲
12、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二)乙的刑事责任:1乙教唆甲毁掉摩托车,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但是甲并没有接受教唆,根据刑法第 29 条的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被称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这种例外规定使得即使没有正犯,对于教唆犯也可以独立处罚,但也必须是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不处罚未遂,所以乙也无从依据刑法第 29 条承担刑事责任。2乙教唆甲销毁摩托车以免后患,有构成刑法第 307 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嫌疑。此条文中“ 帮助”一词应该包含“教唆”之意。但是由于甲并未听从教唆,所以乙同样属于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13、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未遂,所以乙也无从依据刑法第 29 条承担刑事责任。结论:乙教唆甲毁掉摩托车的行为,由于甲没有实行而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三)丙的刑事责任:1丙在知情的情况下为甲保管赃车,构成刑法第 312 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丙将该车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进而将所得款项据为已有。在客观上是将自己受委托占有他人之物转为不法所有,主观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图。但能否成立侵占罪,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1)否定说认为,在不法给付的场合,交付人与受托人均有不法行为,对于不法行为而为之交付,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一则民法并不保护这种不法的委托,受托方就没有返还的法律义
14、务。二则侵占罪不仅侵犯财产,在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下,还破坏委托信任关系。而不法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所以一方面委托人已经对委托之物失去了所有权(或者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也失去了占有;另一方面受委托人也没有对委托人的返还义务,将财物据为已有的,不构成侵占罪。(2)肯定说认为,民法不予保护与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是两回事。无论委托是否合法,占有财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侵占罪的对象以非法占有他人之财物为前提,不以给付人在民法上有返还请求权为必要。所以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将受托占有之物处分,并在主观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图,就可以成立侵占罪。结论:关于侵占罪成立与否的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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