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2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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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2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王某、廖某、于某等 29 人发起设立了一家名为欢欢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由董事会决议;(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包括 5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议,50 万元以上的要由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完公司章程后,全体发起人缴付了 350 万元的首次出资。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有成员 5 名,分别是王某、廖某、于某、梁某和康某,王某任董事长。谭某任公司经理。2005年 7 月 17 日,董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前 110 天
2、通知了公司全钵董事。开会时,王某、廖某和于某如期出席;梁某因病在家卧床休息,委托其小舅子高某代为出席。高某如期到会,并提交了梁某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授权高某可以自行决定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康某因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无法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此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包括:(1)增发新股;(2) 解除康某的董事职务; (3)追究公司经理谭某的责任;(4) 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名为欢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 万元)。对于增发新股的事项,高某、王某和廖某均表示赞成,于某投了弃权票。董事会便制定了新股发行方案,方案中包括新股的
3、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原有股东在新股发行中的权利等事项。董事长王某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对于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事项,王某、廖某、于某和高某一致认为康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遂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 160 万元的贷款,但该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保证,否则不予贷款。经理谭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以公司价值 300 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担保。现董事会中王某、于某和廖某均主张谭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应追究其责任,高某未表态。最后董事会通过了扣除谭某 1
4、 年奖金的决议以示惩戒。关于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欢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鉴于对方首次出资额仅为 1 万元,董事会决定欢欢公司首次出资 2 万元,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董事会召开后第 41 天,1 名连续 100 天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张某得知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30 天后,张某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关于增发新股的决议。法院以张某持有公司股份不足 1%,持有天数不足 180 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第 51 天时,在张某向法院出示了自己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 1%的股票后,法院才审理了此案。在答辩状
5、中,欢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张某提供 50 万元的担保,法院拒绝了公司的该项要求。最后,法院判决欢欢公司败诉。由于败诉,欢欢公司只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公司在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时,于某提出董事会在对增发新股的事项表决时自己投了弃权票,应当免责,于是公司便未再追究其责任。请指出上面材料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找出 9 处即可)。 2 与张某(19 岁) 是好朋友,二人为了过瘾、兜风,曾偷开他人汽车,后来将车送回。一次,偷开他人车辆之后,二人因醉酒并在争夺方向盘时,将一骑自行车的老大爷撞成重伤。二人心里害怕,不敢回家,于是开车逃到外地,后又不慎将车丢
6、失。到外地后,二人很快将身上的钱花光,于是二人商量如何能弄到钱花。一次,二人欲对一中年男子行抢,遭到该男子的反抗,二人将该男子杀害后,从其内衣兜内翻出3000 元美金和一名片。从名片上得知,该男子系一私营企业老总,二人按照名片上的联系方式,给该男子的妻子打电话:“你的丈夫被我们绑架了,今下午六点前务将 20 万现金送至东郊立交桥底下,并藏于该桥桥洞,否则我们就撕票!”其妻子不敢怠慢,将 20 万藏于该立交桥下,临走时还用力拍了拍,查看是否埋的严实。其藏钱的一系列举动正好被恰在该桥附近散步的闫某发现,待该妻子走后,闫某将20 万取走。后来李某行为败露,被家人带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以上事实供认不
7、讳,但对张某只字未提。请用刑法理论分析李某、张某、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2 A 县天籁公司和 B 县知音公司在 C 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 100 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 40 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 B 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
8、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问题:3 原告天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知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5 案情:2005 年,李某在某区电子元件厂(系集体企业)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与该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李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电子元件厂,李某每年付给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 某区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 ”。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李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赵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李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 6 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李
9、某并未按约定付款。赵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赵某的妻子张丽表示不满。半年以后,李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赵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李某索要装修费,但是李某否认有此事。赵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赵某的弟弟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 3000元的账,故对赵某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李某还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对赵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赵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遂模仿李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
10、请求。赵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半年后,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赵某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 如果张丽在赵某不愿向朋友李某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 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8 李某对赵某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9 李某申请对赵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0 赵某可以向哪一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1 赵某找到的原装修费的欠条能否作为“新证据”?12 赵某与李某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3 案情:A 县的甲
11、公司与 B 县的乙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3 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 100 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2000 元,乙公司负责在B 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 7 月 18 日在 B 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 100 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 7 月 19 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 7 月 22 日与 C 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 100 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 10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 1900 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
12、付 10000 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 15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 7 月 21 日遇上泥石流,3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 7 月 26 日收到 70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 70 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 100 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3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
13、违约责任?14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5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6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 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7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二、论述题18 材料:近年来,我国多个领域推出了实名制制度,如存款实名制、网吧上网实名制、购买火车票实名制等,不少地方还在积极推动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发贴必须显示本名,以便规范网上言论,打击网络造谣诽谤、攻击谩骂等不良现象,此举激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民的热烈争论。问题:请结
14、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从秩序与自由,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等角度分析以上材料。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19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 1”或“问题 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 S 区检
15、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
16、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 不构成犯罪。问题 1: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 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17、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
18、视为淫秽物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2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欢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但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 350 万元,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公司法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但未通知监事。第 111 条第 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19、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董事梁某委托其小舅子高某代为出席公司董事会并行使了表决权,其他董事也未提出异议。此做法不当。公司法第 113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虽然公司法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仅是董事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更需要董事在会议中做出一些商业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能由别人随便替代。况且董事会会议通
20、常会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不便让董事以外的人知道。本题中,董事梁某委托其小舅子高某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是不对的,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也是很不正确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4、欢欢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对发行新股做出决议,也无权制定新股发行方案。发行新股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董事会仅有权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事项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公司法第 38 条第 1 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第 47 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 100 条规定:“ 本法第38 条第 1 款关
21、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 109 条第 4 款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 134 条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二) 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5、董事长王某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的说法不正确,应为核准而不是批准。证券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6、董事会认为康某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于是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做法不正确。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康某只是有犯罪嫌疑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未被判处刑罚。在未被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康某的董事职务不能被解除。7、董事会无权解除公司董事的职务,此权力应由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
23、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 100 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8、公司董事会追究公司经理谭某责任的做法不正确。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公司章程也规定:(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这说明公司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经理可以独自做出决定。所以,经理谭某的行为既不违反公司法,也不违反欢欢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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