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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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嘉运股份有限公司。嘉运公司共有 200 万股股份,瑞通公司持有嘉运公司 40 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嘉运公司 20 万股股份,蔡某持有嘉运公司股份 10 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嘉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嘉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李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000 股股票,但是转让给李某之前,李某辞职了。嘉运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 股股票。在经营过程中,嘉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 名董事中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
2、乱。董事会于 4 名董事辞职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董事会通知了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任某持有嘉运公司 6 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任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嘉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 4 名董事。严某持有嘉运公司 2 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严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 45 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嘉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问题:1 嘉
3、运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 本题中嘉运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2 嘉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程序有何不合法之处? 3 嘉运公司董事会对任某提出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 瑞通公司、百旺公司、蔡某、嘉运公司在增选四名董事的表决中各自拥有多少表决权?5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严某的主张?为什么?6 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 5 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 1000 元,由黄某自行承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 1000 元并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王某是甲村
4、的村长,见黄某承包鱼塘有利可图,便以承包指标偏低为由,以村委会的名义要求变更合同。黄某不同意,王某便宣布合同解除,转而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魏某,承包期 5 年,承包费 1200元。黄某找王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被王某拒绝。第三年 6 月,黄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无理解除合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问题:(1)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2)黄某是否可以以其承包经营权对抗发包人甲村以外的第三人魏某?为什么?7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 400 字。8 案情 被告人
5、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 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 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
6、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 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 10四2) 问题1赵某将钱某
7、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8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
8、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9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10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11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
9、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2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二、论述题14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位于淮河之滨的某市公安局、气象局等机关,向淮河上的过往船舶收取治安费和气象服务费等费用。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乱收费”的规定,引起航运企业的不满,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已被勒令取缔,将其所收费款没收归于财政。然而,上述措施虽然剥夺了乱收费机关不该取得的利益,
10、救济了社会秩序,却未予受害当事人以民事救济,引起人们的质疑。请用民法学知识分析:上述乱收费行为究竟属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试从法律要件人手,说明理由。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15 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 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11、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于“ 制假者” 的裁判。请从司法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
12、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8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违法之处有:(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应用税后利润;(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 1 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者作其他处理,不能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的资金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14、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 【正确答案】 不合法之处有:(1)嘉运公司应当在只有 5 名董事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 3 个月;(2)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 30 日之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 15 日。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
15、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没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3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某拥有 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见前引公司法第 103 条。4 【正确答案】 瑞通公司拥有 160 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 80 万表决权,蔡某拥有 40 万表决权,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公
16、司法第 106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嘉运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 4 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四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瑞通公司拥有160 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 80 万表决权,蔡某拥有 40 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 104 条的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
17、,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5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严某的主张。嘉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严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18、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6 【正确答案】 (1)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甲村无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就已经发包的承包标的,再次发包无效。根据为合同法第 94 条、第 8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 130131 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2)可以,因为承包经营权属于他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使用、收益承包经营标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
19、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知识模块】 用益物权7 【正确答案】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
20、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8 【正确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 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
21、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 20 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 20 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
22、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 3 个月未还。 【试题解析】 1本考点的内容是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及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1)刑法第 287 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
23、罚。根据该规定,随着计算机应用的广泛,诸多财产犯罪都有可能通过计算机的方式实施,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计算机仅是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工具。(2)此外,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采用失控说。失控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不能找回被盗财物,只要被害人当时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认为已经失控,即被害人通常找不到这个财物。例如,笔者家中的钻石被他人偷了,但是他是将钻石放在天花板上,仍然是犯罪既遂(因为在通常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去天花板上找钻石)。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再如,行为人以
24、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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