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0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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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某因做买卖无本钱,于 1992 年 8 月向王某借款 3 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利息按还款时银行利率计算,到期本利一次付清。赵某以其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商业用地作抵押,但双方并未作抵押登记。1994 年 8 月,借款期满,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借款,赵某找出种种理由推脱,直到 1995 年底仍未还款。1996 年 3 月,王某诉诸法院,要求赵某还款;法院经开庭审理, 1996 年 5 月判决赵某于 1996 年12 月 31 日前分两次还清欠下王某的借款。双方均未上诉。 1997 年 1 月,赵某仍未还款。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赵某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请问:1 本案应如何执行?2 设在执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赵某已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张某并作了登记,此时应如何处理? 3 设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声称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并出示了抵押合同,但该抵押合同并未在土地管理部门作抵押登记。此时应如何处理? 4 设本案执行完毕后,王某依法开始在该土地上施工建筑。此时张某声称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百般阻挠王某施工。经查,发现张某虽持有该土地的土地证,但赵某的土地证并未注销。对此应如何处理? 5 案情:王超(女) 与刘东( 已去世) 于 1982 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 8 岁
3、、6 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 8 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 年 3 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 85 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 年 1 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问题:5 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6 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 为什
4、么 ? 7 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 为什么 ? 8 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 5 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取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 为什么 ?9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做出明确答复。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问题:请运用
5、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10 案情:1999 年 2 月 10 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 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 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断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10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 “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请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
6、?其理由是否成立? 11 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请问: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12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13 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请问: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14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
7、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为什么?15 案情 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 12 月 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 年 3 月 28 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 9 月 15 日,市政府张贴
8、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1997 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
9、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二、论述题16 案情:四川成都的一名退休职工把某电视台主持人赵某告上了法庭。他以赵某在接受某杂志专访时的言论有一句“他有一个团伙” 为由,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
10、而且索赔的标的就是一分钱,此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最近,除了有“一分钱官司”,还有 “一元钱官司 ”。例如,北京市某法院就对李某状告陈某及某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一元整。请谈谈你对“一分钱诉讼 ”、“一元钱官司”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17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
11、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 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论: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2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3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12、2不少于 600 字。 2. 乙题: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疑难案件中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作用尤为重要。 请围绕“解释、推理与疑难案件” 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0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的执行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第 220 条的规定,债务人赵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王某可以在 1 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
13、行的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2)执行的方式和协助执行。本案中,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可以由物价管理部门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之后直接交由债权人以抵偿债务。(3)从强制执行的范围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293 条、第 294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赵
14、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 1 倍。(4)从执行的法律效果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的土地使用权后,首先应清偿
15、赵某所欠的张某的债务,王某仅能以剩余的财产来实现债权。对于王某未得到满足的债权,赵某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王某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3 【正确答案】 本案中,张某虽与被执行人赵某订有书面抵押合同,但并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张某的声明既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4 【正确答案】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加以确认。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张某对土地有使用权,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对已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债权
16、人王某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因其错误执行而给其造成的损害。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张某的土地证无效,则王某对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303 条的规定,对张某妨害王某依法施工建筑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对张某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王某也可以张某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妨害行为而给王某造成的损失。5 【正确答案】 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
17、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虎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超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6 【正确答案】 不能。王超与刘玉、刘月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刘玉、刘月与王虎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 1/3 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
18、,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因此,王超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7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 98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
19、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8 【正确答案】 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权利人王超死亡,执行赡养费已
20、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9 【正确答案】 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实质是请示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司法(包括刑事审判)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但在该案中,我们却发现这些原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1) 就法治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院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但在本案中,当该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而向上级法院请示、并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做出判决时,其适用法律的依据并不是事实,而是上级法院
21、经过“研究并讨论” 过的“事实”,这明显地违背了法治原则。(2) 就平等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然而在本案中,当该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而向上级法院请示、并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做出判决时,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因为他如果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时,由于该判决是以高级法院的答复为依据做出的,因此很难相信高级法院会做出“ 改判 ”或“撤销原判”。这意味着被告人的上诉权已经被剥夺了。(3) 就司法独立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然而当该中级法院向上级请示时,已经意味着其不是独立地进行审判了。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设
22、置多级法院,并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并不是因为上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一定比下级法院正确,而只是在法律上多设置了一层纠错机制而已,因此,请示制度无疑还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本意。 (4) 就司法责任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误判、错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发现误判、错判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上级法院的上诉审发现的。然而,在请示制度之下,由于下级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做出的,这客观上使得上级法院发现误判、错判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即便以后发现该案件为误判、错判,但由于案件的审判是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做出的,下级法院和有关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也因此难以认定,这实质上将使司法责
23、任原则被架空。事实上,本案体现了我国在审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种误区,即“重结果、轻程序” 。然而,法治社会中对程序是非常关注的,对程序的违反就意味着是违法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10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拥有,其他人不能申请。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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