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60-6-2008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impact sound insulation of floors《声学-建筑物及建筑构件之隔音量测-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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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060.30; 91.120.20 A3407-615160-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1月14日 月日 (共15頁)聲學 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樓板衝擊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impact sound insulation of floors 1. 適用範圍 本標
2、準規定以實驗室方法,使用標準輕量衝擊源量測穿透樓板之衝擊音。本方法同時適用於裸樓板 (bare floors),及有表面材之樓板 (floor with coverings)。 量測結果可用於比較樓板衝擊音之隔音特性,並對樓板進行隔音性能分類。 備考 1. 樓板衝擊音隔音之現場量測須參照 ISO 140-7 相關規定。 2. 重量級標準樓板表面材之傳遞衝擊音減低量之實驗室量測須參照 ISO 140-8相關規定。 2. 引用標準 CNS 7129 聲度表 CNS 8465-2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評定衝擊音隔音 CNS 11160 聲音及振動用八音度及 1/3 八音度頻帶分析器 CNS
3、11161 聲音及振動用八音度及 1/3 八音度頻帶分析器檢驗法 CNS 13583 積分均值聲度表 CNS 13331 音壓校正器 ISO 140-1: 1997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1: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test facilities with suppressed flanking transmission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具有抑制側向傳播之實驗室測試設施要求 ISO 140-2: 19
4、9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2:Determination, ver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recision data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精確資料之測定、驗證及應用 ISO 140-7: 1998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 Part 7:Field measurement
5、s of impact sound insulation of floors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樓板衝擊音隔音之現場量測 ISO 140-8: 1998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 Part 8: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the 2 CNS 15160-6, A 3407-6 reduction of transmitted noise by floor coverings on a standard floor 聲學建築物
6、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標準樓板表面材傳遞衝擊音減低量之實驗室量測 ISO 354: 2003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absorption in a reverberation room 聲學迴響室內之吸音量測 IEC 61260: 1995 Electroacoustics Octave-band and fractional-octave-band filters 電聲學倍頻及分數倍頻帶濾波器 3. 定義 (1) 室內平均聲壓位準 空間及時間之平均聲壓平方對基準聲壓 (reference sound pressure)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
7、,空間之平均係取全室,但不含受到聲源直接輻射或邊界(例如牆等 )附近聲場顯著影響之處。 數值標示為L,以 dB為單位。 若使用連續移動之微音器 (microphone), L 由公式 (1)求得: dB td)(1log 102002mmptpTLT= (1) 式中, p :聲壓,以帕斯卡 (pascals)為單位。 p0:基準聲壓, 20 Pa。 Tm:積分時間,以秒為單位。 若使用固定位置之微音器, L 由公式 (2)求得: dB log 102022221pnpppLnL= (2) 式中: p1, p2, pn為在室內 n 個不同位置之均方根 (r.m.s.)聲壓。 在實際應用上,通常只
8、對聲壓位準 Lj進行量測, L 由公式 (3)求得: dB 101log 10110=njLjnL (3) 式中, Lj表示在室內 n 個不同位置 L1 Ln之聲壓位準。 (2) 衝擊聲壓位準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當測試樓板受標準化衝擊聲源激發時,受音室內之 1/3 倍頻帶平均聲壓位準。數值標示為 Li,以 dB 為單位。 (3) 正規化衝擊聲壓位準 (normal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衝擊聲壓位準 Li加上一個以分貝計算之修正項目,該修正項目等於受音室實測等價吸音面積 A 與基準吸音面積 A0之比值取常用對
9、數再乘以 10。 數值標示為 Ln,以 dB 為單位。 3 CNS 15160-6, A 3407-6 dBlog100n iAALL += (4) 式中, A0=10 m2。 4. 設備 設備須參照第 6 節之規定。 輕量衝擊源須符合附錄 A 之規定。 聲壓位準量測設備其精確度須符合 CNS 7129 及 CNS 13583 定義 0 型或 1 型之規定。 若欲獲得聲壓位準之準確值,除非設備製造商另有聲明,包含微音器在內之完整量測系統須於每次測試前,以 CNS 13331 準確度 1 級之音壓校正器進行調整聲壓位準絕對值。於前進平面波 (progressive plane wave)聲場內進
10、行校正時,須使用擴散聲場修正。 1/3 倍頻帶 (one-third-octave band)濾波器須符合 IEC 61260 之相關規定。 迴響時間 (reverberation time)量測設備須符合 ISO 354 之相關規定。 備考: 對於聲壓位準計之型式認證 (型式測試 )及常規校正試驗程序須參照 CNS 7129及 CNS 13583 之相關規定。對於標準輕量衝擊源,類似之建議參照附錄 A。 5. 測定安排 5.1 實驗室 實驗室測試設施須參照 ISO 140-1 之相關規定。 5.2 試體 試體尺度須參照 ISO 140-1 實驗室測試設施之測試開口尺度相關規定,其尺度大致介於
11、 10 20 m2之間,短邊長度不得小於 2.3 m。 試體之安裝應儘量與實際構造相同 ,試體周邊及內部接合均須比照正常情況之連接及密封條件,相關安裝條件須在測試報告中說明。 實體樓板 (soild floor)之衝擊音隔音受其與周圍構造連結情形之影響。為正確說明安裝造成之影響,建議對損耗因子進行量測及報告(參照附錄 D)。 側向構件(flanking elements)之聲音輻射與測試樓板之聲音輻射相比,須予忽略,檢驗方法參照附錄 B 之規定。 6. 測試程序及計算 6.1 聲場之產生 衝擊音須由輕量衝擊源產生(參照附錄 A)。 輕量衝擊源應置於測試樓板 4 個隨機 (randomly)分布
12、之不同位置上。輕量衝擊源與樓板邊界距離須至少為 0.5 m。對於異向性之樓板 (anisotropic floor)構造(例如有肋梁、梁等)或粗糙不規則之 樓板表面材料,則可能需要更多之衝擊源位置。衝擊錘 (hammer)所連成之線須與梁或肋梁方向成 45。 在敲擊開始後,衝擊聲壓位準可能 會因時間而有所變異。若出現此種情況,須等噪音位準穩定後再開始進行量測。量測期間應列在測試報告中。若經過 5 分鐘仍未達穩定狀態,量測之進行須超過明確規定之實驗期間。 當測試軟質樓板表面材料時,標準輕量衝擊源須符合附錄 A 之規定。標準輕量4 CNS 15160-6, A 3407-6 衝擊源安裝於軟質樓板表
13、面材上之建議參照附錄 A。 6.2 衝擊聲壓位準之量測 6.2.1 一般規定 衝擊聲壓位準之量測得使用單一 微音器移動不同位置,或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器,或連續移 動或來回擺動 (oscillating)微音器以取得平均聲壓位準。對所有不同微音器位置之聲壓位 準,須採用所有輕量衝擊源位置作用下之能量平均值參照公式 (1) (3)。 6.2.2 微音器位置 最小間距如下: 2 個微音器位置間之最小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室內邊界或擴散體之最小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試體間之最小距離為 1.0 m。 備考:若條件允許,應採用較大之間距。 (1) 固定式微音器位置 至少須使
14、用 4 個固定之微音器位置;微音器位置應均勻分布於室內可量測之空間。 (2) 移動式微音器位置 當使用移動式微音器時,其掃過之半徑應至少為 0.7 m。為涵蓋大部分可供量測之室內空間,橫向移動之平面須傾斜,且不位於室內任一表面10內之平面(牆、樓板、天花板),移動持續時間不得少於 15 秒。 6.2.3 量測 (1) 固定式微音器位置 固定式微音器最少量測位置數為 6 個,須採用至少 4 個微音器位置及 4個輕量衝擊源位置之組合。 例如: 2 個微音器及 2 個輕量衝擊源位置,對 4 個可能之組合加以量測。另 2 個微音器及 2 個輕量衝擊源位置,則 1 對 1 進行量測。 (2) 移動式微音
15、器位置 應用移動式微音器位置之最少量測數量為 4 個(例如:對每個輕量衝擊源位置進行 1 次量測)。 當使用 6 或 8 個輕量衝擊源位置,得使用 1 或 2 個移動式微音器位置進行量測。 6.2.4 平均時間 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 400 Hz 以下之每一頻帶之平均時間至少須為 6 秒。對於更高頻帶之中心頻帶,平均時間允許減少至不少於 4 秒。在使用移動微音器時,平均時間 應包含橫向移動之時間總數,且不得少於30 秒。 6.3 量測之頻率範圍 聲壓位準須使用 1/3 倍頻帶濾波器進行量測,至少具有如下之中心頻率,以 Hz5 CNS 15160-6, A 3407-6 為單位: 10
16、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4000 5000 若需要低頻範圍之附加資訊,則使用以下 1/3 倍頻帶之中心頻率,以 Hz 為單位: 50 63 80 在低頻帶進行附加量測須參照附錄 C 之相關規定。 6.4 迴響時間之量測及等價吸音面積之計算 公式 (4)之修正項所包含之等價吸音面積,係參照 ISO 354 量測之迴響時間及沙賓 (Sabines)公式計算: TV.A160 (5) 式中, A:為等價吸音面積,以 m2為單位。 V:為受音室之容積,以 m3為單位。 T:為受音室之迴響時間
17、,以秒為單位。 參照 ISO 354 之相關規定,由衰減曲線計算迴響時間應自聲源關閉起約 0.1 秒,或比衰減初始低幾分貝之位準開始。使用之範圍不少於 20 dB,亦不得太大而使觀測到之衰減無法以直線估計。 此範圍之最低點須比背景噪音位準至少高出10 dB。 每個頻帶所需之衰減量測次數最少 6 次。在每一測試須使用至少 1 個揚聲器位置及至少 3 個微音器位置之 2 個讀數。 量測亦得用符合第 6.2.2 節規定之移動微音器,但橫向移動時間不得少於 30 秒。 6.5 背景噪音之修正 須對背景噪音位準進行量測,以確 保在受音室之量測不受外在噪音之影響,例如實驗室戶外噪音、受音室內之電噪 (el
18、ectrical noise)、或聲源與接收系統間電氣雜音 (electrical cross-talk)之影響。欲 檢查電氣雜音之狀況,以模擬 (dummy)微音器置換原使用之微音器。須注 意由輕量衝擊源產生並傳入受音室之空氣音不會影響受音室之衝擊聲壓位準。 背景噪音位準須比欲量測之聲源加上背景噪音之合成聲壓位準至少低 6dB(低15 dB 尤佳 )。 若位準差小於 15 dB 但大於 6 dB,則依公式 (6)計算訊號位準之修正: )( dB1010log101010bsbLLL = (6) 式中, L :表示經背景噪音修正之聲源聲壓位準,以 dB為單位。 Lsb:表示欲量測聲源與背景噪音
19、之合成聲壓位準,以 dB為單位。 Lb:表示背景噪音位準,以 dB為單位。 若在任何頻帶之位準差小於或等於 6 dB,則修正 1.3 dB 以對應其差異。在此情況下,測試報告中須有 Ln值以清楚呈現 Ln值為量測之限值參照第 9(11)節。 7. 精度 (Precision) 量測方法須達到滿意之重複性,須參照 ISO 140-2 之相關規定來確認,並時常對其6 CNS 15160-6, A 3407-6 進行校驗,尤其是在改變量測方法或儀器時。 備考:重複性之數值規定參照 ISO 140-2。 8. 結果標示 試體衝擊音隔音性能之正規化衝擊聲壓位準,須於所有量測頻率,以表格或曲線形式呈現,其
20、隔音值標示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測試報告之圖表應標示以 dB 為單位之數值對應對數刻度頻率,尺度如下: 1/3 倍頻帶使用 5 mm; 10 dB 使用 20 mm。 參照附錄 E 之表格尤佳。簡要測試報告應標示有關試體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之一切重要資訊。 若正規化衝擊聲壓位準之計算結果需用於倍頻帶,其數值須由 3 個 1/3 倍頻帶值計算,每個倍頻帶以公式 (7)計算: dB 10log 103110octn,n,1/3oct,=j/LjL (7) 若量測方法重複進行,則應計算每個頻帶所有量測結果之算術平均值。 9.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須記載: (1) 引用之標準。 (2) 測試實驗室之名稱
21、與地址。 (3) 製造廠商名稱及產品證明。 (4) 申請測試者之名稱及地址。 (5) 測試日期。 (6) 試體剖面圖及安裝條 件,包括尺度 (長、寬及厚度 )、單位面積質量、組件之養護時間及條件;並註明試體安裝者 (測試機構或廠商)。 (7) 受音室之容積。 (8) 實驗室內之溫度與濕度。 (9) 試體之正規化衝擊聲壓位準為頻率之函數。 (10) 測試方法及設備細部概述。 (11) 若因背景噪音 (音響或電氣,參照第 6 節 )造成任何頻帶之位準無法量測時,量測限值之結果以 LndB 標示。 (12) 側向傳播若有量測(參照附錄 B)以與 Ln同樣方式表示;應儘量清楚地說明哪一個或哪些部分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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