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43-20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thermometer for intermittent determination of patient temperature《间歇性测定患者体温之电子式体温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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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040.50 T50331504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月19日 月日 (共8頁)間歇性測定患者體溫之電子式 體溫計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thermometer for intermittent determination of patient temperature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適用於間歇性監測患者體溫之電子儀器。 1.2 本標準不適用於紅外線體溫計。紅外線體溫計的規格規定於 CNS 15042間歇
2、性測定患者體溫之紅外線體溫計標準。 1.3 本標準中之數值以 SI 單位標示。 1.4 下述的預先警告僅與本標準中之測試方法部分 (第 4 節 )有關。本標準並不處理與使用有關之所有安全事項(若有的 話)。使用前諮詢並建立適切的安全與衛生常規並確定法規限制的適用性乃是使用者的責任。 2. 用語釋義 2.1 本標準中之特定之用語的定義如下: 2.1.1 電池充電器 (battery charger)設計用於恢復電池電壓的電子電路。 2.1.2 經銷商 (distributer)將器材自原始製 造商銷售至個人者。其進行最終遞送或販賣至最終消費者或使用者,但 並不對該器材或器材包裝進行重新包裝或改變
3、其容器、封套或標籤。 2.1.3 電子式體溫計 (electronic thermometer)提供藉由使用換能器與電子電路所感測而得溫度之顯示儀器。 2.1.4 製造商 (manufacturer)製造、組裝、配裝或再加工成品器材者,包括重新包裝者或重新標示者。 2.1.5 量測時間 (measurement time)自溫度計接 觸患者至顯示出所稱準確度內之溫度所需的時間。 2.1.6 預測性體溫計 (predictive thermometer)能在換能器達到穩定溫度所需時間前,提供所量測位置之最終穩定溫度讀值者。 2.1.7 探針 (probe)包含換能器的主件,用於將換能器置於特定部
4、位以量測溫度。 2.1.8 探針護套 (probe cover and sheath)提供防止患者與探針之間生物性接觸的裝置。 2.1.9 紅外線體溫計 (IR thermometer)當將其置於受測者耳道 (耳道型 )中或受測者表面 (皮膚型 ),能夠進行非接觸式紅外線溫度量測的光電儀器。 2.1.10 換能器 (transducer)提供做為能將溫度改變轉換成可量測輸出 (如:電阻、電動勢 等 )的裝置。 2 CNS 15043, T 5033 3. 規定 3.1 溫度範圍 儀器顯示的溫度範圍至少應涵蓋範圍自 35.5 至 41.0 ( 96.0 至 106.0 )。 3.2 準確度 在製
5、造商所指定的患者體溫量測的 溫度範圍內,應無任何個別讀值的誤差超過表 1 所列的數值。 3.3 環境 3.3.1 操作環境 當溫度在 16 至 40 ( 60.8 至 104 )且相對濕度在 15 %至 95 %之間而無凝結的環境下操作,儀器須符合第 3.2 節中的準確度規定。 3.3.2 儲存環境 當溫度在 -20 至 50 (4 至 120 )和相對濕度在 15 %至 95 %之間而無凝結,經儲存或運送達一個月期間的儀器,須符合第 3.2 節中的準確度規定。 3.3.3 標示 使用手冊應包含告 知使用者,若該裝置可能因發生下列事項之一 (或數個 )而造成性能降低的說明: 3.3.3.1 超
6、過製造商所指定之溫度與濕度範圍的操作。 3.3.3.2 超過製造商所指定之溫度與濕度範圍的儲存。 3.3.3.3 機械性衝擊 (例如:墜落試驗 )。 3.3.3.4 患者體溫低於環境溫度 (操作環境參見第 3.3.1 節 )。 表 1 最大誤差溫度範圍 溫度 最大誤差 攝氏度數 (T): T 35.8 0.3 35.8 T 37 0.2 37.0 T 39.0 0.1 39.0 T 41.0 0.2 41.0 T 0.3 華氏度數 (T): T 96.4 0.5 96.4 T 98.0 0.3 98.0 T 102.0 0.2 102.0 T 106.0 0.3 106.0 T 0.5 3 C
7、NS 15043, T 5033 3.4 解析度 3.4.1 類比顯示 3.4.1.1 攝氏刻度 以攝氏顯示之溫度計的間隔刻度須不大於 0.1 。所有整數溫度的刻度須均為長線,半度的刻度可為長線,所有其它刻度均須為短線 (參見第3.4.1.3 節 )。除了數值 37(非必須的 )以外,至少須於每個整數溫度刻度上標示數值 (參見第 3.4.1.5 節 )。刻度線間中心對中心的間隔須至少0.50 mm( 0.02 in.)。 3.4.1.2 華氏刻度 以華氏顯示之溫度計的間隔刻度須不大於 0.2。所有整數 溫度的刻度須均為長線,半度的刻度可為長線,所有其它刻度 均須為短線 (參見第3.4.1.3
8、節與第 3.4.1.5 節 )。至少須於每個偶數溫度刻度上標示數值 (參見第 3.4.1.5 節 )。刻度線間中心對中心的間隔須至少 0.55 mm。 3.4.1.3 度數刻度標記 所有短刻度線均須不小於 1.3 mm。所有長刻度線均須不小於比短線長25 %以上。線必須筆直且標點對齊。這些刻度數字不可比刻度間隔寬,亦不可寬於 0.45 mm,且不可窄於 0.10 mm。 3.4.1.4 標點寬度 標點的最大寬度須為刻度標記間距的二分之一。 (參見第 3.4.1.1 節或第3.4.1.2 節 )。 3.4.1.5 參考標記 37 ( 98.6 )線可用箭號或其他合適的記號做為標記。若使用參考標記
9、,位置須落於最小刻度間隔的二分之一的容許差之內。 3.4.2 數位顯示 3.4.2.1 解析度 數位顯示須有不大於 0.1 或 0.1 的增量刻度。 3.4.2.2 可讀性 在儀器的外部表面,數字呈現高度須至少 2.5 mm(且寬度須至少 1.5 mm,而且兩數字之間隔至少 0.7 mm。 3.5 電池狀態 當電池運作中,除非有提供不可靠 狀態的連續自動指示,儀器準確度與狀態不可受電池狀態影響。此不可靠狀態 指示必須持續呈現,直到此電池狀態被矯正為止。當儀器使用可充電電池時, 儀器系統須提供充電狀態指示以指出電池為充電中。 3.6 結構 3.6.1 電性 儀器和配件 (例如電池充電器 )須符合
10、 CNS 14509-1醫電設備電性安全第1 部分:一般安全規定 -附屬標準 1:醫電系統之安全規定電性安全規定 (參4 CNS 15043, T 5033 見第 4.3 節 )。 3.6.2 材料 3.6.2.1 外殼材料 儀器的外殼材料與非拋棄式配件須禁得起生物性或物理性清潔而不減損其性能 (參見第 4.2 節 ),其亦應能承受墜落而不出現電性安全危害。 3.6.2.2 患者接觸材料 由製造商指定為量測溫度目的之預定部位接觸的電子式體溫計的零件須無毒性。 (參見第 4.3 節 )。 3.7 標示 基於辨識與說明之目的所有標示必須清楚可辨,清潔時不可有劣化情形 (參見第4.2 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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