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33-2006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s - Aesthetic effects《饮用水处理单元-适饮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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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060.20 S12401493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4月19日 月日 (共39頁)飲用水處理單元 適飲性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s Aesthetic effec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使用點和進入點之飲用水處理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所需之材料、設計、構造及功能,建立最低限度的要求,其提供作為具有微生物安全性及已知品質之公共或私人性質的飲用水。本標準所規範之系統提供影響水質適飲性之物質的減量或添加化學物質以控制垢的生成,或兩
2、者兼具者。影響水質適飲性 (無涉健康品質 )之物質可能以溶解或微粒型態出現,其濃度影響飲用水的大眾接受性。一般而言,系統得有效控制一種或多種此類物質,但無須全部皆予以控制。與本系統搭配之其他系統,組件或功能若規範於其他的 CNS 內,則應依個別標準之規定。本標準亦規定製造者須提供擁有者或經審定的代銷人之文件及標示的最低要求,而且規定製造者所應提供給系統擁有者之相關售後服務的最低義務。 雖然特定的材料、設計及構造已載明於本標準內,但若系統能被確認符 合本標準的要求,系統亦得使用或併用其他替代性材料、設計及構造。 所有在本標準中所列出的效能需求,必須依本標準的檢測要求所產生的數據以確認。 在列出效
3、能需求時,若要被排除的物質可包含於這標準範圍內,但該物 質並未被列於本標準中,則這些物質的效能需求應被分別另外表示出來。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英制。 2. 用語釋義 2.1 活性劑 (active agent) 於飲用水處理程序中所添加或含有的物質或濾料,以直接或消耗性釋出之方式分解藥劑或降解產物,藉此降低水中特定污染物。 2.2 添加劑 (additive) 於飲用水處理程序中,直接或間接添加入水的物質。 2.3 建議濃度 (advisory concentration) 在良好製造作業規範和適當的生產流程監控下,所能達到的該物質最高限值。在某些情況下,該物質的建議濃度會等同它在
4、推薦的分析法下之偵測極限值。 2.4 適飲性 (aesthetic) 影響公共或私人性質飲用水被接受性的 相關因素,例如味道、氣味、色度及外觀等影響飲用水之因素。 2.5 氣隙 (air gap) 於廢水管出口與放流時容器的溢流水位高度之間,無障礙的垂直距離。 2.6 抑菌系統 (bacteriostatic system) 一個設計作為限制異營性細菌通過或繁殖(或兩者兼備 )之飲用水處理系統,藉此使產製水之細菌污染不大於注入水。 2.7 繞流 (bypass) 一個可於系統再生或維護時,讓水流繞過水處理系統的閥門系統。 2.8 處理量 (capacity) 於製造商規定濾料的保養維修 (清理
5、、再生或更換 ),以系統所能處理水的時間或容積之函數表示額定使用週期。 2 CNS 14933, S 1240 2.9 化學品添加器 (chemical feeder) 控制化學品添加入水的機構或裝置。 2.10 化學物質減量 (chemical reduction) 在飲用水中,一種或多種特定污染物質之減量。 2.11 潔淨系統 (clean system) 未曾被含有特定污染物之注入水所影響的系統。 2.12 組件 (component) 飲用水處理系統中,可予以分開的一部分,包括 (但不限於 )附屬配件如半透膜、過濾器、外罩、管類、儲水桶、水龍頭、閥門、供應水連結器等。 2.13 污染物
6、 (contaminant) 飲用水中任何有害於健康或適飲性,或對於兩者皆有害之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或放射性之物質或物體。 2.14 降解產物 (degradation product) 活性劑或添加物受生 物、化學或物理反應而變質的產物。 2.15 拋棄式耐壓容器 (disposable pressure vessel) 預期使用期限在 1 年 以 下,於 每個額定使用週期後整體更換之耐壓容器。 2.16 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給人類飲用的水。 2.17 曝露水 (exposure water) 在萃取過程時,接觸系統或組件之前,具有明確已知特質的水。 2.18 萃取水
7、 (extractant water) 曾接觸系統或組件一定期間的水。 2.19 過濾 (filter) (動詞 )將水通過一個半滲透的濾料,使顆粒狀物質自水中分離。 過濾器 (filter) (名詞 )一個執行過濾程序的單元,含濾料以及將濾料侷限並固定於水流路徑之硬體。 2.20 過濾程序 (filtration) 將水通過一個半滲透材料使顆粒自水中分離的程序。 2.21 流率 (flow rate) 於特定之時間內,水流經系統之體積。 2.22 良好製造作業規範濃度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level) 在良好製造作業規範下所能達到的最小污染物
8、濃度。 2.23 影響健康容許濃度 (health effects concern level) 如影響健康物質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CL),或飲用水影響健康物質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DWL),所定義之污染物毒性顯著濃度。 2.24 試驗用水 (influent challenge) 進入系統之水與污染物的混合體 ( 參考第5.12.4 節 )。 2.25 起始動態壓力 (initial dynamic pressure) 如圖 1 所示的方法,在受測系統注入水且在流動下,起始動態壓力是指裝置於該系統前方的水壓表所顯示的水壓。 2.26 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aximum contaminan
9、t level, MCL) 飲用水水中的污染物的最大限值。 2.27 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aximum drinking water level, MDWL) 在本標準中,系統產生的飲用水所容許污染物的最大濃度。 2.28 濾料遷移 (media migration) 部分的濾料進入水中。 2.29 濾料 (medium, media) 系統中的選擇性材料,形成對於水中特定污染物之水透性障礙,或促使水中污染物之減量。 2.30 微生物學上不安全水 (microbiologically unsafe water) 係指具下列情形之3 CNS 14933, S 1240 水, (1)已知含
10、有致病之細菌、病毒、原生動物或其他致病微生物, (2)對指示微生物或原生動物的測試呈陽性反應,或 (3)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安全者。 2.31 開放式釋壓系統 (open discharge system)於關閉狀態時不承受管路壓力之系統。 2.32 顆粒狀物質減量 (particulate reduction) 一個將水流經半滲透濾料,使水中特定粒徑之顆粒狀物質減量之淨化程序。顆粒狀物質減量得與其他程序 (如吸附、氧化、中和 )併用,以移除不良的顆粒狀物質。 2.33 永久式耐壓容器 (permanent pressure vessel) 預期使用週期超過一年,於每個額定使用週期後可將其濾
11、料予以替換或再生之耐壓容器。 2.34 進入點之系統 (point-of-entry system, POE) 進水口管徑 25mm1 in.以下,位於裝置之入口前,用於處理全部或部分水之系統。 2.35 使用點之系統 (point-of-use system, POU) 在單一或多個水龍頭之水處理,但並非使用整個設施作為飲用水處理所使用之安裝在管線上或裝設水龍頭之系統。批次式處理系統視為使用點系統之一種。 2.36 壓力降 (pressure drop) 系統於額定使用流率時, 進入水口與出水口之壓力差。 2.37 壓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系統的組件,作用為將保持高於大
12、氣壓力之水。 2.38 產製水 (product water) 經系統處理過的水。 2.39 額定使用週期 (rated service cycle) 於製造商規定之清洗、更換或濾料的再生之間隔,以系統所能處理水的時間或容積表示的系統處理能量。 2.40 額定使用流率 (rated service flow) 為使系統產製的水達成製造商所要求可接受的品質,製造商對水流所規定的流率。流率以 L/min gal/min或 L/day gal/day表示。 2.41 原水 (raw water) 進入特定水處理組件或系統之前的,或未曾處理的任何注入水。 2.42 易觸及的 (readily acce
13、ssible) 組裝成易暴露的方式,不需使用工具即可清洗及檢查。 2.43 易拆卸的 (readily removable) 不需使用工具即可從系統中拆卸。 2.44 再生 (regeneration) 使濾料恢復水處理功能之保養程序。 2.45 可替換式組件 (replacement component) 含有濾料的任何可替換、預先製作或預先包裝之組件。 2.46 積垢 (scale) 與水接觸之材料表面,由於水中鹽類之沈積而產生的淤積物。 2.47 系統 (system) 為組裝成單一水處理裝置之組件序列及附屬物附件。 2.48 總溶解固形物 (total dissolved solids
14、, TDS) 經 0.45m 玻璃纖維過濾器過濾之濾液經蒸發、乾燥,在 180乾燥至恆量,所殘留的固體量。 2.49 濁度 (turbidity)由於懸浮及 /或膠狀物質,造成對光線的分散及 /或吸收之情況。 2.50 單位孔隙體積 (unit void volume) 具有適當的濾料及組件時,處理系統所能盛裝水之總體積。 2.51 單位體積 (unit volume)無適當的濾料及組件時,處理系統所能盛裝水之總體積。 2.52 水密性 (watertight) 一個用於表示水處理裝置及 材料之狀態,構造是否精密4 CNS 14933, S 1240 配合而不會發生滲水之現象。 2.53 泌水
15、滲滴 (weepage) 當玻璃纖維水缸在壓 力測試起始階段時,存留在水缸外層及墊料間玻璃纖維面因受壓而形成氣泡或水滴的現象。 2.54 工作壓力 (working pressure) 注入水或入口水對系統的壓力。 2.56 最大工作壓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製造商所建議系統的最大操作壓力。 2.55 灌注系統 (pour-through system)可攜帶的批次系統,注入水經濾料自然流下而得到淨化效果。 3. 材料 3.1 與飲用水接觸之材料 依第 3.2 節試驗,材料與飲用水接觸後可萃取污染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在表 1 及表 2 中所規定的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
16、濃度 (MDWL)。 備考: 在飲用水處理程序中所使用之活性劑或添加物之濃度,依第 5.1 節所規定之產製水所含物質予以評估。 3.1.1 任何材料須針對其接觸飲用水之 後是否會對衛生品質有所影響及該材料對飲用水可能造成之污染進行評估,以獲得完整的材料配方資訊。 備考完整的材料配方資訊應至少包含完整化學屬性或以重量計算之比例(在某些情況下,大約的重量比或成分比即已足夠)、成分來源及在材料內每一成分對於衛生品質影響之相關文件,以及每一作為與飲用水接觸材料的適合性之相關文件。 3.1.2 可萃取污染物的濃度若超過表 1 或表 2 中的建議濃度,製造商應再檢討其製造過程,以判斷是否仍有促進減少或去除
17、污染物的合理方法存在。 備考 當可萃取污染物的建議濃度設定為低於飲用水 最大容許污染濃度(MDWL)或影響健康容許濃度時,在首 次曝露結果之濃度值低於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則第 3.2.3(2)節之試驗程序可以重複 3 次來測試在連續的三次曝露後,其可萃取污染物的濃度是否已減少到低於或等於建議濃度,來決定系統能否予以接受。若已完成了合理的修正行動,且在第 3 次的試驗後,系統的可萃取污染物濃度已不超過建議濃度,則該系統可視為符合本標準。若已採取所有合理的修正行動,在最後第 3 次曝露後仍然超過建議濃度,但不超過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 (MDWL)或影響健康容許濃度,則該系統或可以視為符合本標
18、準。 3.1.3 若經分別檢測已確認符合本標準要求之組件組成的系統,在組裝時沒有增加新的組件、不增加先前已評估組件之表面積與體積比或不出現潛在性累積效應之虞時,得不實施整體系統之萃取試驗。 3.2 材料評估試驗 3.2.1 分析法:建議參考附錄 C 之分析法,或採用等同之分析法。 3.2.2 暴露水:系統與組件應置於可取得自來水之位置,該自來水已被調整至總溶解固形物 (TDS)為 50 mg/L 5 mg/L、自由有效氯為 0.50 mg/L 0.05 mg/L、 pH 值為 6.75 0.25。用以評估系統與組件之暴露水應為 (235 CNS 14933, S 1240 2)(73 3)。列
19、於表 1 及表 2 之萃取試驗參數,若存在於暴露水中,其濃度均應自萃取水的分析結果予以扣除。 3.2.3 操作步驟 (1) 使用第 3.2.2 節所規定的暴露水,依製造商的指示說明,將系統或系統的組件予以安裝、沖洗及作狀態調節。 (2) 使用第 3.2.2 節所規定的暴露水,將系統或組件再裝滿後保持於 (232)(73 3)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系統和組件再依製造商的指示沖洗,並再於裝滿水後於 (23 2)(73 3)保持 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然後系統和組件再按製造商的指示沖洗,並再於裝滿水後於 ( 23 2)(73 3)保持 24 小時後收集 2 公升的水樣。 備考
20、要有足夠的系統或組件暴露於水中,以供萃取水所需要的水量。 (3) 混合所有收集之水樣,依第 3.1 節之規定分析。 (4) 具有吸收性或吸附性濾料的系統,配用濾料與不 配用濾料之情況均應予以試驗。 4. 設計與構造 4.1 工作壓力 4.1.1 依第 5.6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承受管線壓力之耐壓容器及飲用水處理系統的所有組件,其設計與構造應能承受 690 kPa100psig壓力或最大的工作壓力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仍應能保持其結構。 4.1.2 依第 5.6 節之規定施行試驗。設計不作為裝接於壓力供水管線之可攜式系統,其設計與結構當於承受最終使用之最大工作壓力時,仍應能保持其結構。 4.2 組
21、件:濾料及類似的可替換式組件,應為易拆卸的。 4.3 廢水配接管:如果裝有廢水或排水配接管,其設計與構造應使連結到衛生廢水排放系統時必須使之通過 2 倍管徑或 25 mm1in.寬之氣隙 (兩者取其較大者 )。 4.4 產製水配水出口:若提供產製水配水出口,該配水出口應予以適當地設計和建構,其排放出水口應直接朝下,並且位於盛裝廢水容器之最高水位 51 mm2in.以上。 4.5 危害:所有組成組件,應不得有非功能性粗糙表面和銳邊或其他可能導致人員在調整、服務或使用時受到傷害之危險。 4.6 操作溫度:整個系統應設計操作溫度不超過 38100。 4.7 用電安全和運作: 系統的電力控制和相關 組
22、件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法規和標準,或同等要求。 5. 細菌學、化學、機械及結構的性能:如有標示下列 選項性能之產品,則應符合下列相對應之品質要求。 5.1 活性劑及添加劑:當飲用水處理程序中使用活性劑及添 加劑,則此類物質 (或其降解產物 )於產製水中濃度均不得超過表 1 及表 2 所 列 的 飲用水最大容許污染濃度及銀離子不可超過 0.10 mg/L. 依第 5.12.7(4)節選擇對活性劑及添加劑的性能試驗來評估他們的濃度。 6 CNS 14933, S 1240 5.2 影響健康品質:本標準不適用於影響健康品質之污染物 (生物、化學、物理或放射性 )之減量。 5.3 抑菌:抑菌非為本標準主要
23、要求,且只限與其他標示併用,同時依第 5.11 節試驗始有效。從個別系統取得之產製水樣品的異營性生菌數 (heterotrophic plate counts)之幾何平均值,在檢測精密度 20%內,應不得大於注入水樣品之該項數值。 5.4 化學物質減量:依第 5.12 節試驗後,可對表 3 及表 5 所規定之物質實施化學減量標示。在 100%取樣點以前,產製水試驗樣數 90%以上,其污染物濃度值應符合表 3 或表 5 之規定,在 100%取樣點所採取之試樣,亦應為表 3 或表 5所規定之產製水最大容許濃度以下。 5.4.1 pH 調整: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注入水至產製水的 pH
24、值調整範圍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5.4.2 氯減量: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其標示氯減量能力等級應符合表 5之規定。該系統須將有效自由氯含量 2.0 mg/L 之注入水,以百分率計降低至表 5 中各等級規定值。 5.4.3 不適味道及氣味減量:僅適用於活性碳 系統其對氯減量,應符合第 5.4.2節之規定。 5.4.4 積垢控制:若系統配備作為控制積垢之磷酸鹽或矽酸鹽 (或兩者兼具 )之化學品添加器,依第 5.13 節試驗,產製水中該化學品之濃度須符合表 6 之規定。 5.4.5 氯胺減量:系統依第 5.12 節之規定試驗。將平均氯胺濃度在 3.00.3 mg/L的注入水之氯胺減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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