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30-2005 Doors entrance platforms windows steps handles and handrails of coaches and luggage vans《轨道客车及行李车之车门、出入台、车窗、台阶、握杆及扶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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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5.060 E10641493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19 頁 )軌道客車及行李車之車門、出入台、車窗、台階、握桿及扶手 Doors, entrance platforms, windows, steps, handles and handrails of coaches and luggage vans 0.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軌道客車及行李車之車門、出入台、車窗、台階、握桿及扶手等。 1. 登車門 (entra
2、nce doors) 1.1 一般規定 1.1.1 每一登車門均應安裝兩個操作把手或操作按鈕 (一個在登車門內,一個在登車門外 )。 1.1.2 往外開啟之登車門,應裝設關門規定,當登 車門係以手動關閉時,亦可採用雙重鎖定。 1.1.3 雙重鎖定系統應由二個獨立之元件組成;若 其操作為二段式 (初步及主要鎖定 ),則此系統可由單一元件組成。 1.1.4 當登車門關閉時,各部位不得超出車輛界限。 1.1.5 當登車門開啟時,各部位不得牴觸建築界限。 1.1.6 登車門之邊緣應裝設撓性件,以免手被夾傷。 1.1.7 往外開之登車門,應裝設保護裝置以防止手被夾傷。 1.1.8 登車門之顏色儘可能與相
3、鄰之表面呈明顯對比。 1.1.9 在登車門內側牆上,應以中英文並列標示行車中 禁止開啟車門之警語,例如:列車停止前請勿開啟車門。 1.1.10 登車門之建造,應確保緊密,以阻絕空氣及噪音之進入。導引機構應受到良好保護以免受到氣候之影響。 1.1.11 登車門之上半部需裝設鑲有安全玻璃之窗戶。 1.2 自動控制式登車門 (entrance doors with automatic control)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自動控制式登車門。 1.2.1 當車門關閉時,應具備鎖定機構。 1.2.2 車門解鎖前,任何自動開啟之指令均應無法作動,緊急事故除外。 1.2.3 緊急事故時,車門應可藉由手動,或
4、者以按鈕或把手產生之電動指令解鎖。 1.2.3.1 當電動指令或自動開門指令解鎖失效時,應可以用手動方式解鎖並開啟車門。 1.2.3.2 若車門之鎖定係由電動指令控制,且當車速超過 5 km/h 時 (正常行駛狀況下 ),該車門意外打開之前提係於至少有兩個獨立之故障同時發生時 (除不可能於自然狀況下發生之故障外 )。 2 CNS 14930, E 1064 1.2.3.3 為保證第 1.2.3.2 節所述功能,建議以現代化之故障偵測方法,持續地或於正常維修期間檢測相關故障。 1.2.4 客車之開門裝置 1.2.4.1 車門內部與外部之把手及按鈕等之配置高度,如參考圖 1 所示。 1.2.4.2
5、 若車門係經由把手開啟,則供乘客用以控制該門關閉之按鈕,應裝於車內最接近端牆之門框上,其高度大約距地板 900mm。 1.2.4.3 外部及內部把手之設計,應使乘客無法以手環握該把手 (把手之設計如參考圖 2 及參考圖 3 所示 )。 1.2.4.4 若車門係由按鈕控制其開啟或關閉時,按鈕應裝設於容易操作之位置,並可參考下列規定: 內部按鈕:於最接近端牆之門框上且距地板之高度約為 1350mm 處,裝設開啟及關閉之按鈕。 外部按鈕:於裝有車門之側牆上裝設開啟及關閉之按鈕,按鈕距離軌面之高度為 155030mm(見參考圖 1)。 1.2.4.5 若車門可於軌床 (track bed)上以手動方
6、式關閉,則外部之關閉按鈕可以省略。 1.2.4.6 得於內部把手附近,畫一箭頭以指示車門開啟之方向。 1.2.5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車側車門應能自動關閉。 1.2.6 車門關閉時,不得夾傷人或夾壞行李。關閉中之車門遇有障礙物時,應: 自動再開啟車門,並在 10 秒後自動再關閉,或 停止關閉動作約 10 秒,或 車門邊緣測得之關閉力應小於 150N。 1.3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folding hinged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1.3.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4 及參考圖 5 所示。 1.3.2 安裝於較寬之門扇且覆蓋住台階之鉸鏈式蓋
7、板 (hinged cover),於車門開啟時,必須能直立且靠在車門上。 1.3.3 當車門打開時,應留有至少 740mm 寬之自由通道。在門把手、護蓋或直立之蓋板等區域,則至少應有 650mm 寬。 1.3.4 較寬之門扇,應裝設固定或可開啟之安全玻璃窗。 1.3.5 車廂內之車門把手須以防護蓋 固定,以免被不經意地打開;且亦須提供一個空轉行程 (idle stroke),使得門把手在往下移動開門之前,須先往上移動。 1.3.5.1 於把手附近應利用箭頭或圖像以顯示把手旋轉及相對應車門開啟或關閉動作之方向。 1.3.5.2 尾端之位置應以中英文並列標示開及關。 1.3.6 建議裝設當車速超過
8、 5 km/h 能自動關門之裝置。 3 CNS 14930, E 1064 1.4 滑動填塞式登車門 (sliding plug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滑動填塞式登車門。 1.4.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1 所示。 1.4.2 除了底部之 (摺疊式 )台階外,其餘台階都須由車門於外側將其遮蔽。 1.4.3 當車門開啟時,應留有淨寬至少 800mm 之通道。 1.4.4 車門應裝設固定式車窗。 1.5 旋轉填塞式登車門 (swing plug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旋轉填塞式登車門。 1.5.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6 所示。 1.5.
9、2 除了底部之兩個台階外 (一個為摺疊式台階 ),其餘台階皆應由車門遮蔽。 1.5.3 當車門打開時,應留有淨寬至少 800mm 之通道。 1.5.4 當車門關閉時,應避免利用握把造成使用台階之可能。 1.5.5 車門應裝設固定式車窗。 1.6 行李車卸貨側門 (side loading doors of luggage van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行李車卸貨側門。 1.6.1 車門可以為滑動式、摺疊式或金屬柵欄式。 1.6.2 應設計使車門不會脫離其導引機構,金屬柵欄式者則應防止意外關閉。 1.6.3 行李車或行李車廂之滑動式或 摺疊式車門,應安裝能防止意外關閉動作之設備。其淨寬至少應有
10、 300mm。 1.6.4 若採用滑動式或金屬 柵欄式車門,應於門邊裝設可移動式安全桿 (柵欄 ),使其何於車門敞開時防止人貨進出。 1.7 確保安全關門之特殊規定 1.7.1 關門裝置於正常運作時,應確保能維持安全功能。 1.7.2 門鎖裝置之固定配件 (鎖扣 )及活動配件 (軸銷、鉸鏈軸銷 ),應一直維持充分搭接。 1.7.3 關門機構應設計成可自行關閉者,於正常運作狀態下,亦應確保此功能。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所使用之上軸銷如參考圖 7 所示。 2. 登車門關閉之遙控裝置 2.1 客車之登車門應裝設遙控關門系統。 2.2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採用之電力氣動關門系統如參考圖 8 所示。滑動填塞式登
11、車門採用之關閉系統如參考圖 9 所示。 2.3 關門機構之操作原理如參考圖 10 所示。若不採用圖示之電磁設備,亦可採用符合相同條件之電子設備。 2.4 車門遙控之額定操作電壓以 24V D.C.為原則。 2.5 將車門關閉之開關,應為順時針方向之旋轉開關,且能自動歸位。 2.5.1 開關應裝在客車內側地板上方,以便能在車站之月台上操作。 2.5.2 當發出關門指令,而車門無法 自動關閉時,應能由手動關閉或壓按乘客按鈕 (見第 1.2.4.2 節 )關閉之。 4 CNS 14930, E 1064 3. 車門鎖定機構 3.1 一般規定 3.1.1 每節客車間之車門鎖定及解鎖之控制必須各自獨立。
12、 3.1.1.1 可提供一額外之中央鎖定機構,使列車停靠月台時可鎖定另一側之車門,以及列車停止於軌道區時可鎖定兩側之車門。 3.1.2 可利用關門機構之中央鎖定系 統使車門鎖定與解鎖控制兩系統於同一列車同時運作。 3.2 車門鎖定系統之操作 3.2.1 客車之一般規定 3.2.1.1 登車門旁無台階或扶手欄杆及登車門外側無扶手之操作:車速超過5km/h 時,客車之登車門於內側及外側皆應自動鎖定。 3.2.1.2 登車門旁有台階或扶手欄杆之操作: 3.2.1.2.1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登車門應於內側自動鎖定。 3.2.1.2.2 無論車速多少,應可從外側開啟登車門。 3.2.2 滑動填
13、塞式登車門及旋轉填塞式登車門之應用 3.2.2.1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登車門於內側及外側應自動鎖定。 3.2.2.2 無論車速多少,應可從外側開啟登車門。 3.2.3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之應用 3.2.3.1 應符合第 3.2.1.2.1 節及第 3.2.1.2.2 節之規定。 3.2.3.2 若登車門安裝如第 1.2.6 節中描述之自動關門系統,在車速 5km/h 時,自動關門機構應於短時間內(最長為 8 秒)將登車門鎖定。 3.2.3.3 客車具有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且台階、把手及其它扶手與第 3.2.1.1節規定相符,其登車門可由內側及外側鎖住。當車速超過 5km/h 時,門鎖應作
14、動。 3.2.4 列車行進間車速降至 5km/h 以下之前,車門自動解鎖不得作動。 3.2.5 車門於開啟或半開狀態下均應 可被關閉,即便鎖定機構已經作動,不得造成關門機構之故障。 3.3 手動解除車門鎖定及取消任何尚未執行之車門鎖定指令 3.3.1 應能藉由操作緊急裝置之方式,取消車門鎖定及尚未執行之任何車門鎖定指令。 客車兩端之車間通道,應至少 有一具令乘客易於辨識之控制裝置,以控制該處之門或車間通道兩端之門。 3.3.2 緊急裝置作動以及解除自動鎖 定及關門機構必須要有利用光學或聲學之訊號指示裝置。 3.3.3 緊急解除鎖定機構應裝設中英 文並列之標示牌,例如:車門解除鎖定僅適用於緊急狀
15、況。 3.3.4 應提供取消緊急裝置作動之手動設備。 3.3.5 緊急裝置之型式及操作如參考圖 11 所示。 5 CNS 14930, E 1064 4. 客車之出入台、台階、握把及扶手 4.1 一般規定 4.1.1 客車內部應於出入台之左側及右側皆裝設扶手,且易於握住及抓穩。 4.1.2 扶手應設計成易於維護: 採圓弧造形,且易由其四週抓住。 若為金屬製品則應具有無光澤之表面處理或不褪色表面。 其表面應可防止被已核可之清潔劑腐蝕。 4.1.3 建議依參考圖 12 所示裝設扶手。 4.1.4 出入台應配合車站月台,其高度位於軌面上方 300mm 至 800mm 之間。 4.1.5 所有尺度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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