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464-2003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s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无风管空气调节机与热泵之试验法及性能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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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120.00; 27.080.22 14464 B729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9 年 10 月 24 日 92 年 10 月 9 日(共 47 頁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 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s and heat pumps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目 錄 章 節 頁碼 1.適用範圍 .2 2.引用標準 .2 3.用語釋義 .2 4.冷氣能力試驗 .5
2、 5.暖氣能力試驗 .11 6.試驗方法與量測之不確定度 15 7.試驗結果 .17 8.標示 20 9.等級之表示 20 附錄 A 試驗程序 .22 附錄 B 熱量測量室法 .24 附錄 C 冷氣與暖氣能力計算 29 附錄 D 儀器 34 附錄 E 氣流量測 .36 附錄 F 室外空氣焓法 .40 附錄 G 室內空氣焓法 .43 附錄 H 符號表 .46 2 CNS 14464, B 7291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採用氣冷式與水冷式冷凝器之單體式 (single-package)和分離式(split-system)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以及採用氣冷式冷凝器之熱泵兩者分級所依據之標準條
3、件,以及用以判定各種等級之試驗方法。本標準僅適用於利用單一冷凍迴路且只具有一個蒸發器和一個冷凝器的系統。 備考 1 本標準中所引用之名詞“待測設備 (equipment)”是用以代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無風管熱泵”。 1.2 本標準中亦規定了用以判定這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的各種性能特性的試驗條件與相對之試驗程序。 1.3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系統之試驗及分等: (a) 水源熱泵; (b) 一對二以上之分離式 (1)空氣調節機和熱泵; (c) 設計為須與附加風管一起使用之機組,或是 (d) 具有一個冷凝器排氣風管的移動式機組。 註 (1) 具有兩個以上室內機組連接到單一室外壓縮機組的系統。 1
4、.4 本標準第 4 節內容涵蓋冷氣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和熱泵的性能等級與試驗條件。 1.5 本標準第 5 節內容涵蓋暖氣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的等級與試驗條件。暖氣產生方法可為熱泵之冷凍循環或是電熱器。 1.6 附錄 A 中詳述試驗程序,附錄 B 中描述採用熱量測量室法的試驗器具,附錄 C中提供計算冷氣與暖氣能力之公式,附錄 D 中描述可用以量測之儀器,而附錄E 中描述量測氣流之方法,附錄 F 中描述室外空氣焓 (air-enthalpy)之測試方法,附錄 G 中描述室內空氣焓之測試方法,附錄 H 中提供本標準附錄中所引用之符號的說明。 2. 引用標準 ISO 817: Organic ref
5、rigerants - number designation. 3. 用語釋義:本標準用語之定義如下,另附錄 H 中亦列出包括本標準用語的符號說明。 3.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non-ducted air conditioner):設計包裝成一個完整機組,主要安裝在窗戶上、牆上冷氣孔或是支架上。其主要用以提供調節空氣並無礙的送到一個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即空調空間)。此待測設備包含一個用做冷卻與除濕的冷凍源,也可用為除了熱泵以外之加熱的裝置,以及做為空氣循環與清淨之用。其也可包含加熱、加濕、空氣之通風或排氣之裝置。當此待測設備以二個以上機體存在時,其分離之機體(分離式)是設計為一起使用,本
6、標準內所概敘之分等規定是依據匹配之機體的使用為前提而定。 3.2 無風管熱泵( non-ducted heat pump):設計包裝成一個完整機組,主要安裝在窗戶上、牆上冷氣孔或是支架上。其主要用以提供調節空氣並無礙的送到一個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內(即空調空間)。此待測設備包含一個用做加熱的冷 凍源,其從一個熱源取得熱能。若本待測設備同時具備冷卻和除濕功能,則應 3 CNS 14464 B 7291 有從空調空間帶走熱能並將之排放到一個熱涵之構造。其亦可包括空氣之循環與清淨、加濕、通風或排氣之裝置。 3.3 標準空氣( standard air):在 20.0與一標準大氣壓 (101.325
7、kPa)下,具有1.204kg/m3之密度的乾燥空氣。 備考 2. 第 3.4 至 3.13 節中所引用之空氣流動如圖 1 所示。 圖 1 第 3.4 至 3.13 節之空氣流動圖 (見第 3.9 節 ) 4 CNS 14464, B 7291 3.4 室內側出風氣流( indoor discharge air-flow):由該待測設備之室內側出口端流進空調空間的空氣流率。 3.5 室內側進風氣流( indoor intake air-flow):由空調空間流進待測設備之空氣流率。 3.6 通風氣流( ventilation air-flow):經由該待測設備從室外側引進空調空間之空氣流率。
8、3.7 室外側出風氣流( outdoor discharge air-flow):由該待測設備的室外側出口端排放到室外的空氣流率。 3.8 室外側進風氣流( outdoor intake air-flow) :由室外側流進待測設備之空氣流率。 3.9 排氣氣流( exhaust air-flow):由室內側經由該待測設備流到室外側的空氣流率。 3.10 洩漏氣流( leakage air-flow):因待測設備之構造特性與密封技術所產生,室內側與室外側間經由該待測設備之空氣互換流率。 3.11 室內側旁路氣流( bypassed indoor air-flow):調節空氣直接從該待測設備之室內
9、側出口端流入室內側入口端之流率。 3.12 室外側旁路氣流( bypassed outdoor air-flow):空氣直接從該待測設備之室外側出口端流入室外側入口端的流率。 3.13 平衡器開口氣流 (equalizer opening air-flow):流經熱量測量室之隔牆內的平衡器開口之空氣流率。 3.14 總冷氣能力( total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與潛熱之總量。 3.15 暖氣能力( heat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施加到空調空間之熱量。 3.16 潛熱冷氣能力( latent cool
10、ing capacity);房間除濕能力( room dehumidify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潛熱量。 3.17 顯熱冷氣能力( sensible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該待測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量。 3.18 顯熱比( sensible heat ratio):顯熱冷氣能力與總冷氣能力之比率。 3.19 額定電壓( rated voltage):標示於待測設備銘牌上之電壓。 3.20 額定頻率( rated frequency):標示於待測設備銘牌上之頻率。 3.21 能源效率比( energy effi
11、ciency ratio) (EER):在額定條件下,總冷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此處所述之 EER 並無單位,因其是由瓦特數除以瓦特數而得) 3.22 性能係數(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COP):在額定條件下,暖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3.23 有效輸入功率( effective power input) (PE):在單位時間內,待測設備之平均輸入功率,其是由下列三者之和而得。 (a) 壓縮機運轉之輸入功率以及除霜之任何輸入功率,不包括非作為除霜用的附 5 CNS 14464 B 7291 加電熱裝置。 (b)該待測設備所有控制裝置與安全裝置的輸入
12、功率。 (c) 待測設備內部用做熱量輸送媒介的輸送裝置 (例如風扇、泵)之輸入功率。 3.24 總輸入功率( total power input) (Pt):傳遞給該待測設備所有組件之輸入功率。 4. 冷氣能力試驗 4.1 冷氣能力分等 4.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待測設備,應標示依據本標準之條文所測定之冷氣能力與能源效率比,並依表 1 所規定之條件來分等。 表 1 冷氣能力試驗條件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參數 T1 T2 T3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7 21 29 濕 球 19 15 19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35 27 46 濕 球(1)24 19
13、 24 冷凝器冷卻水溫度(2)( ) 入 口 30 22 30 出 口 35 27 35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4)T1:溫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台灣地區適用)。 T2:寒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T3:熱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代表該待測設備與冷卻塔一起工作,為其他用途設計之待測設備,應在等級中指定冷卻水入口與出口之溫度或是水流率和入口之水溫。 (3)具雙重額定頻率者,應在每一頻率作試驗。 (4)具雙重額定電壓者,試驗電壓應在兩種電壓下分別執行,若標示額定
14、電壓範圍者,取其較低之電壓執行。 4.1.2 溫度條件 4.1.2.1 表 1 之 T1、 T2、 T3 欄所標示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標準分等條件。 4.1.2.2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1 欄所指定之溫帶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所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 6 CNS 14464, B 7291 級,並稱之為 T1 型式機組。 4.1.2.3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2 欄所指定之寒帶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級,並將之稱呼為 T2 型式機組。 4.1.2.4 為用在類似於表 1 中之 T3 欄所指定之熱帶
15、地區而設計製造之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依據表中規定條件執行試驗所訂出之等級,並將之稱呼為 T3 型式機組。 4.1.2.5 為用在表 1 中 T1、 T2 與 T3 欄所定義之氣候一種以上而製造的待測設備,應具有一銘牌以標示經由其個別規定條件試驗所訂出之稱呼型式以及等級。 4.1.3 氣流條件 為分等目的而測定氣流量時,應在冷凝水平衡達到後,依據標準分等條件(參見表 1)執行試驗,而且試驗時待測設備之出風口靜壓應保持 0 Pa 並讓冷卻系統維持運轉狀態,當達到冷凝平衡後量測。所有氣流量應以第 3.3節所定義之標準空氣的單位 (m3/s)來表示。 4.1.4 試驗條件 4.1.4.1 準備
16、事項 (a)使用熱量測量室法時,需同時使用兩個方法來測定能力,其一是測定室內側之能力;另一是測定室外側能力。這兩個同時所測定之值的差異必須在室內側所量得值之 4以內,該項試驗才有效。具備水冷式冷凝器的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將量測冷卻水所帶走之熱流量 (heat flow)取代室外側 (compartment)之量測。 (b)能力試驗應包括在室內側所測定之顯熱、潛熱或總冷氣能力。 (c)試驗應在選定之條件下執行,不可改變風扇轉速或系統阻力去修正標準大氣壓力下之變異(參見第 3.3 節)。 (d)格柵 (Grille)位置、風門位置、風扇轉速等應設定致能測得最大冷氣能力,或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測試。 (e
17、)在記錄試驗數據之前,試驗室之調節儀器和待測設備皆須先行運轉至達到平衡狀態後,再運轉 1 小時。 4.1.4.2 試驗時間 試驗應持續運轉 30 分鐘,每 5 分鐘記錄一組資料, 共得到七組讀值。能力試驗讀值之許可差應依表 12 之規定。 4.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 4.2.1 一般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條件詳如表 2。 4.2.2 溫度條件 依廠商標示之等級,於表 2 中選擇對應之條件執行試驗,設計適用二種等級以上之操作條件的待測設備,依標示之最高相關操作條件等級來做試 7 CNS 14464 B 7291 驗。如果最高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表上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4.
18、2.3 氣流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應在第 4.1.3 節所測得之室內側氣流量下執行。 4.2.4 試驗條件 4.2.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定在冷氣最大處,並關閉所有通氣風門和排氣風門。此待測設備應在規定之空氣溫度和冷凝水平衡及水位建立後,連續運轉 1 小時。 表 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條件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參數 T1 T2 T3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32 27 32 濕 球 23 19 23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43 35 52 濕 球(1)26 24 31 冷凝器入口(2)水溫 ( ) 34 27 34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3)試驗電壓 (a)
19、依待測設備標示額定電壓之90和 110。 (b)具雙重電壓標示之待測設備依其最低電壓之 90和最高電壓之 110。 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具水冷式冷凝器之待測設備,其水流率將和冷氣能力試驗時一樣(具多重冷氣能力等級之待測設備取最小流率)。該待測設備與一個冷凝器水控制閥一起使用時,其應許可正常地運轉。 (3)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作試驗。 4.2.4.2 試驗時間 所有連接到待測設備之電源應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 1 小時。 4.2.5 性能規定 4.2.5.1 在一次完整試驗中,該待測設備之運轉不能有任
20、何異狀。 4.2.5.2 該待測設備之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一個小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8 CNS 14464, B 7291 4.2.5.3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只能在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運轉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剩下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可跳脫。 4.2.5.4 設計在第一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不能重新開始運轉之機型,該待測設備保持跳脫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恢復後必須能夠連續運轉 1小時。 4.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 4.3.1 一般條件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條件詳如表 3。 4.3.2 溫度條件 如果最低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待測設備規格
21、表上時,則依廠商標示值測試。 4.3.3 氣流條件 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和格柵應設定在能使蒸發器產生最多結霜或結冰之狀態,只要這些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即可。 表 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1(1)濕 球 15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製造廠商所建議之最低極限 入口水溫 ( ) 10 水流率 依製造廠商規定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2)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3)註(1)21或是以調節裝置調整到待測設備可以運轉之高於 21的最低溫度。 (2)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3)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
22、在較高電壓下試驗。 4.3.4 試驗條件 4.3.4.1 準備事項 待測設備應起動並運轉,直到運轉條件穩定。 4.3.4.2 試驗時間 當運轉條件穩定之後,待測設備持續運轉 4 小時。 4.3.5 性能規定 4.3.5.1 在起動 10 分鐘之後,於 4 小時之運轉期間不能被任何安全元件切斷。 4.3.5.2 在運轉 4 小時後,室內側蒸發器之盤管上所覆蓋的冰或霜不可超過盤管表面積的 50。 9 CNS 14464 B 7291 4.4 結露 (enclosure sweat)及冷凝水處理試驗 4.4.1 一般條件 氣冷式待測設備中利用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者,亦應符合此項試驗之規定。結露及冷
23、凝水處理試驗之電源條件如表 4 所示。 4.4.2 溫度條件 此項試驗中所採用之溫度條件詳列於表 4 中。 4.4.3 氣流條件 該待測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和格柵應設定在能產生最大結露處,只要這些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作說明即可。 4.4.4 試驗條件 4.4.4.1 準備事項 在達到規定之溫度條件後,於冷凝水盤將水充填到溢流點狀況時起動該待測設備,使待測設備運轉到冷凝水之流動達到均衡。 4.4.4.2 試驗時間 待測設備應持續運轉 4 小時。 表 4 結露及冷凝水處理試驗條件 參數 標 準 試 驗 條 件 室內側進風溫度 ( ) 乾 球 27 濕 球 24 室外側進風溫度 ( )
24、乾 球 27 濕 球(1)24 冷凝器出口水溫 ( ) 27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2)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3)註(1)當試驗氣冷式冷凝器時,因濕球溫度不影響冷媒之冷凝蒸發,所以不須要濕球溫度條件。 (2)具雙重額定頻率之待測設備應在每一頻率下試驗。 (3)具雙重額定電壓之待測設備應在較高電壓下試驗。 4.4.5 性能規定 4.4.5.1 在表 4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運轉,不能有冷凝水從該待測設備滴下、流出或吹出。 4.4.5.2 利用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的待測設備,其冷凝水須適當處理,不能有水從該待測設備滴下或吹出以致弄濕建築物或周圍物品。 4.5 結凍試驗 4.5.1 一般條件 10 C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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