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643-2008 Method of test for impact attenuation of surfacing materials of playground《游戏场铺面材料冲击吸收性能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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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40 A1044 1264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812月13日 971月31日 (共15頁)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 試驗法Method of test for impact attenuation of surfacing materials of playgroun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遊戲場設備使用區域鋪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方法。 備考1. 本標準對遊戲場鋪面材建衝擊吸收性能準則,以界墜高表示。 2. 本標準對在實驗室條件下測定遊戲場鋪面材料之臨界
2、墜落高度建立步驟。實驗室之鋪面試驗須符合本標準規定。 3. 本標準規定實驗室試驗為乾鋪面材之性能。 4. 在實驗室條件下測定遊戲場鋪面材料之臨界落下高度,並未考慮可能影響安裝完成鋪面材料實際性能之重要因素。已知影響鋪面材料性能,包括但不限於老化、潮濕、維護、暴露於嚴苛氣候(例如:凍結)、暴露於紫外光線、其他物質污染、夯壓、厚度減少、收縮、浸入水中等。 5. 本標準亦對安裝完成之鋪面材料建立測試步驟,以測定安裝完成之鋪面材料是否符合特定性能準則。 6. 對於安裝完成遊戲場鋪面材料之實地試驗結果,測定 須符合本標準之準則,其試驗為在周遭條件下執行。 7. 本標準所建立之衝擊吸收性能準則及測試方法,
3、特定於頭部傷害之風險。對於符合本標準之規定,僅有有限之證據減 少其他類嚴重傷害之風險(例如:長骨斷裂)。 8. 本標準僅與遊 戲場鋪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相關,並未述及其他對墜落相關傷害之造成因素。惟確信符合本標準規定可減少因墜落造成傷害及死亡之風險。 2. 用語釋義 (1) 臨界墜落高度 (critical fall height):一種遊戲場鋪面或鋪 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定義為符合本標準規定之衝擊吸 收性能準則最大落下高度。即不預期會發生致命性頭部傷害之最大墜落高度。 (2) 加速度 (acceleration):速度於時間內之變化率,單位為 m/s2。 (3) 落下高度 (drop he
4、ight):衝擊試驗中之投射物掉落高度,為架高投射物之最低點與受測鋪面間垂直量測距離。 (4) 重力加速度 (g):地心引力在海平面造成之加速度,標準值為 9.80665 m/s2。 (5) 最大重力加速度 (g-max)(以下簡稱 g-max):投射物於衝擊期間之最大 加速度,單位為 g。 (6) 頭部傷害指數 (head injury criterion, HIC)(以下簡稱 HIC):一種明確規定之衝擊加速度曲線積分值,用以判斷頭部傷害之相對風險。 (7) 頭部傷害指數間隔時間 (HIC interval):用於計算 HIC 之衝擊加速度波之時間間隔。 2 CNS 12643, A 10
5、44 (8) 衝擊 (impact):移動中之物體 (如衝擊試驗用之投射物 )撞到另一物體 (如鋪面 )而形成之接觸情形,此時一方或雙方均承受到高加速度值。 (9) 衝擊吸收性能 (impact attenuation):意指遊戲場鋪面之屬性,能透過局部變形或移位,以吸收衝擊產生之能量,進而降低最高衝擊力與加速度之強度。 (10) 衝擊試驗 (impact test):藉由量測投射物掉落鋪面之加速度 ,以判斷遊戲場鋪面或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之步驟。 (10.1) 自由落體衝擊試驗 (free-fall impact test):投射物軌跡不受各種導軌、鋼線、裝置或結構物所限制之衝擊試驗。 (1
6、0.2) 導向衝擊試驗 (guided impact test):投射物軌跡受到各種導軌、鋼線、裝置或結構物所限制之衝擊試驗。 (10.3) 衝擊試驗結果 (impact test results):一次或多次衝擊試驗量測、或一次以上量測之計算值,藉此界定遊戲場鋪面或鋪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 (11) 衝擊試驗位置 (impact test site):遊戲場鋪面上被選定為衝擊試驗之撞擊點。 (12) 衝擊速度 (impact velocity):落下物體 (如投射物 )在衝擊瞬間之速度 (V0)。 (13) 投射物 (missile):具規定質量及規 定半徑半球體表面之剛性物;做為衝擊遊戲場
7、鋪面之用 (參照圖 1)。 圖 1 投射物參考面與主軸 (14) 投射物參考面 (missile reference plane):半球體投射物之圓形平面。 (15) 性能準則 (performance criterion):一至多項衝擊試驗結果之限制值,旨在規定最低之衝擊吸收性能。 (16) 參考落下高度 (reference drop height):衝擊試驗之理論落下高度標準。 投射物參考面 R=80.01 mm 加速度計半球體表面3 CNS 12643, A 1044 (17) MEP 參考用墊 (reference MEP pad):一種標準彈性墊 (modular elastome
8、r programmer pad),具備一已知、且一致性之衝擊吸收性能,用以確認衝擊試驗設備是否妥善運作。 (18) 參考溫度 (reference temperature):進行衝擊試驗時鋪面材料之控溫標準。 (19) 取樣試驗點 (sample test point):選為衝擊試驗目標之取樣表面位置。 (20) 理論落下高度 (theoretical drop height):標準條件下之衝擊速度等於實際量測之投射物衝擊速度 (V0)時之落下高度 (h)。標準條件假設摩擦力及空氣阻力,均不影響投射物之加速度,重力加速度則等於海平面標準值 g。在自由落體衝擊試驗中,實際落下高度約等於理論落下
9、高度。在導軌式衝擊試驗中,基於導軌裝置之摩擦力效應,理論落下高度會少於實際落下高度。 (21) 加速度計 (accelerometer):量測加速度用之換能器。 (21.1) 換能器 (transducer):數據通道上之第一項裝置,可將欲量測之物理量,轉換成另一種物理量 (如電壓 ),而此物理量可供數據通道上其他儀器之處理。 (21.2) 三軸加速度計 (triaxial accelerometer):一種換能器或換能器組合,用以量測加速度向量對應於三個正交空間軸之加速度分量。 (21.3) 單軸加速度計 (uniaxial accelerometer):量測對應單一空間軸之加速度向量。 (
10、22) 加速度計數據通道 (accelerometer data channel):將加速度物理量之資訊由發出端傳送至顯示端之所有儀器及步驟。數據通道包括傳訊用之所有換能器、訊號調節器、放大器、濾波器、數位轉換器、紀錄裝置、電纜及連接器,以及轉換數據頻率、振幅或時間之分析軟體或步驟。 3. 性能 3.1 鋪面性能參數 (surface performance parameters):從連續三次衝擊試驗中之最後兩次試驗結果,分別算出 g-max 與 HIC 之平均值,做為鋪面性能之量測標準。 3.2 性能準則 (performance criterion):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性能準則為: g-ma
11、x 不得超過 200 g, HIC 不超過 1000。 3.3 遊戲場鋪面之臨界墜落高度:臨界墜落高度之實驗室試驗,依第 11 14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 3.3.1 裝於遊具使用區域之鋪面, 其臨界墜落高度不得低於設備之墜落高度。除非有規定較高之墜落高度,否則墜落高度應依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對特定遊具之規定。 3.3.2 遊戲場鋪面之臨界墜落高度,應依第 12 節之規定,運用 -6、 23與 49 之參考溫度、鋪面性能參數及性能準則決定。 備考 1. 指定溫度涵 蓋大多數遊戲場所經歷之溫度範圍。使用遊戲場時,鋪面材質若長 時間處於較高或較低溫度時,得指定以較高或較低溫度另行測
12、試。 2. 潮濕或結凍試驗:主管機關得要求測試鋪面材料,以決定表面潮濕、結凍或兩者兼具時之臨界墜落高度。 4 CNS 12643, A 1044 3.3.3 決定臨界墜落高度之實驗室試驗 ,使用試樣應在設計、材料、組件、厚度及製造上,完全與設置於遊戲場之鋪面材料相同。 3.4 遊戲場鋪面性能:鋪面性能實地試驗,依第 15 18 節之規定進行試驗。 3.4.1 在參考落下高度處,依第 15 18 節規定,測試裝設於遊戲使用區域之鋪面時,每處使用區域受測位置之鋪 面性能參數,應符合本標準所列之性能準則。參考落下高度應大於: (1)所有權人及經營者在 購買前所指定之高度,(2)裝設遊戲場鋪面時指定之
13、臨界墜落高度, (3)設備墜落高度,或 (4)裝設時之鋪面臨界高度。 4. 試驗方法概要 4.1 臨界墜落高度試驗:採用衝擊試驗以 量測遊戲場鋪面或鋪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該試驗係將投射物從事先指定之 落下高度掉落至遊戲場鋪面。使用加速度計及相關之數據記錄設備,量測投射 物於衝擊期間之加速度。分析加速度歷時以決定 g-max 及 HIC。至於在各種參考溫度及落下高度之遊戲場鋪面試樣,將三次連續落下試驗中之第二次與第三次試驗值平均後,得出平均值。 4.2 鋪面材料之臨界墜落高度,採用落下 高度範圍內之衝擊試驗代表性試樣決定。鋪面材料於 -6 、 23 及 49 之溫度試驗。臨界墜落高度即為鋪面性
14、能參數符合性能準則之最高理論落下高度。 4.3 裝設鋪面性能試驗:欲測試裝於遊具使用區域內之遊戲場鋪面,是否符合本標準指定之性能時,應依第 15 節第 18 節規定,使用等於或高於遊具設備墜落高度之理論落下高度,進行衝擊試驗。此項試驗於環境條件下進行,並提報其結果。 5. 重要性及用途 5.1 本標準旨在建立遊戲場鋪面之最低衝 擊吸收性能之規定,降低墜落造成頭部嚴重受創之風險。 5.2 本標準提供統一量化遊戲場鋪面衝擊 吸收性能之方法,適用於比較不同遊戲場鋪面材料之相對性能。 5.3 本標準為指定遊戲場鋪面衝擊吸收性能時之依據。 5.4 本標準提供一致方法比較遊戲場鋪面 之衝擊吸收性能及本標準
15、所列性能準則,以及其他以落下高度表示之性能準則 。因此,本標準適用於決定裝設之遊戲場鋪面,在使用環境條件下之實際衝擊吸收性能。 5.5 若搭配衝擊試驗值及頭部傷害之相關 數據,套用本標準而產生之資訊,就能用以評估墜落導致頭部嚴重受創之相對風險。 6. 設備操作員資格:設備操作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受權辦理之訓練,學習正確操 作試驗設備。 7. 試驗儀器 7.1 測溫裝置:量測鋪面溫度用之溫度計 、數位溫度計或其他感測器,其作用範圍至少為 -7 54 ,解析度為 0.5 ,準確度為 0.5 。測溫器應能插入遊戲場鋪面至少 25 mm 處。 7.2 衝擊試驗系統:進行衝擊試驗用之裝 置或系統,使裝
16、設之投射物從事先指定之5 CNS 12643, A 1044 落下高度,掉落至遊戲場鋪面或鋪面材料。 7.2.1 投射物 (1) 投射物本體應以鋁合金 6061-T6 製成,表面粗糙度為 25 m。 (2) 投射物具有半球體衝擊表面,外徑為 (160 2)mm。投射物之水平位置定義為其參考面位於最上方並處於水平表面之時。 (3) 投射物上得有孔洞或外接組件以裝上感測器或接上構件。此種孔洞或外接組件之形狀,一般約與水平投射物之 Z 軸對稱,則質量中心就在 Z 軸之 2 mm 內,任兩個水平軸之慣性力矩變化不得超過 5%。 (4) 構件 (如把手或球形臂 )得接在投射物上,做為銜 接外部導向系統之
17、管道。掉落用組裝物之總質量,亦即投射物、加速度計及構件之合計質量,應為 (4.6 0.02)kg。構件本身之質量不得超過 1.4 kg。 (5) 投射物軸:貫穿投射物質量中心及投射物 參考面垂直之軸,其朝上正向即為 Z 軸。該軸名義上與受測平面成垂直。兩個相互正交與投射物參考面成平行,並貫穿投射物質量中心之軸,則指定為 X 軸及 Y 軸 (參照圖 1)。 備考: 此考架構中,重加速為負值,衝擊期間之頭模(headform)加速為正值。 7.2.2 導向衝擊試驗用之導向裝置:供 導向衝擊試驗使用,投射物得接至摩擦力低且使用從動件 (follower)或其他導向裝置 (如單軌、雙軌或導線 ),將投
18、射物之墜落軌跡限制在垂直向下之路 徑。導向系統須使投射物在落下前呈水平狀態,掉落時之投射物亦須維持水平 ( 5)姿勢。導向裝置結構除了本身摩擦力造成之必要阻礙外,不得阻 礙投射物於墜落期間或接觸受測鋪面時之軌跡。 7.2.3 自由落體衝擊試驗之 支撐結構:自由落體衝擊試驗應使用支撐結構 (如三腳架 )以確保落下高度 及位置能重複使用。支撐結構應十分堅固,足以支撐投射物重量而無目視可及之變形處 。支撐結構豎立時,不得阻礙投射物於墜落期間或接觸受測鋪面時之軌跡。 7.2.4 落下高度控制裝置:第 7.2.2 節提及之導向裝置或第 7.2.3 節提及之支撐結構,應具備在事先指定之落下高度,重覆定位投
19、射物之方法。 7.2.5 釋放裝置:為了使投射物落下, 應設置手動或電動操縱之快速釋放裝置。釋放裝置之操作,不得影響釋放投射物後之墜落軌跡。 7.3 加速度量測系統:係指單一換能器或 換能器與相關設備構成之系統,及在量測及記錄投射物於衝擊期間之加速度,準確度為真值 1%。 7.3.1 加速度計:加速度計應固定在投 射物之質量中心處。加速度計之感測軸,應貫穿投射物之質量中心。 (1) 自由落體試驗應使用三軸加速度計。三軸加速度計之三個軸,應對正 (5)投射物之 Z 軸、 X 軸及 Y 軸。 (2) 導向試驗得使用一個單軸加速度計。加速度計應固定在投射物之質量中心,感測軸則對正 ( 5)投射物之
20、Z 軸,並貫穿投射物之質量中心。 6 CNS 12643, A 1044 7.3.2 加速度計之最低感測範圍為 500 g,任一軸向容許加速度至少為 1000 g。 7.3.3 校正加速度計:校正加速度計應參考國家度量衡實驗室 (NML)追溯標準,利用震動器表格引用加速度計製造 廠商認定適用之頻率及振幅範圍校正。校正程序至少應涵蓋 2 2000 Hz 之頻率範圍。 7.3.4 加速度計校正週期應以設備製造 廠商建議之時間間隔或每隔兩年(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執行再校正。 7.3.5 加速度計之連接:加速度計之電 力與訊號連接線(如電纜),應以連接裝置不影響投射物於衝擊試驗之前及期間之軌跡建構
21、。 7.3.6 調節加速度計訊號:基於妥善操作加速度計所需之電力 放大訊號調節裝置,應採用加速度計製造廠商推 薦之型號,其阻抗與頻率響應特徵,應與加速度計相容。 7.3.7 過濾加速度計訊號 (1) 反假像濾波器 (Anti-aliasing Filter):為了避免假之數位化加速度數據,應在數位化之前,先以類比低通濾波器過濾 加速度訊號。反假像濾波器之角頻率為 (5000 500)Hz,或最高為單頻抽樣率之 0.25 倍。 (2) 數據通道濾波器 (Data Channel Filter):使用適合第 7.3.14(2)節所規定數據通道規格之 4 階巴特沃斯濾波器 (Butterworth
22、Filter),以過濾數位化數據。得採用具備四極特徵且符合數據通道規格之類比濾波器取代。 7.3.8 紀錄裝置:使用數位紀錄裝置以 擷取衝擊期間之加速度時間訊號,此類裝置如數位儲存示波器、電腦上之 專用波形分析器,並搭配類比至數位轉換器。不得使用類比示波器及其他類比紀錄裝置。 7.3.9 解析度:使用數位轉換器將加速 度計之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數據時,該數位轉換器之解析度至少為 12 位元,延伸範圍為 500 g。 7.3.10 抽樣率:紀錄裝置之最低抽樣率為每道加速度計通道 20.0 kHz。使用三軸加速度計時,建議三個數位轉換器 (每個加速計軸使用一個 )之最低抽樣率為20.0 kHz。此外
23、,每個加速計軸若能提供同步追蹤及保持放大器,則得採用60.0 kHz 做為最低抽樣率。 7.3.11 容量:數位轉換器最少能連續記錄及儲存 50 ms 之時間,從開始衝擊前 5 ms開始,並於衝擊結束後 5 ms 內結束。 7.3.12 顯示螢幕:紀錄系統應能顯示記載之加速度時間數據,以便操作員檢查。建議採用圖像式顯示,亦得接受列印成書面表格或其他顯示方式。從螢幕上能檢查衝擊開始前 5 ms 至衝擊結束後 5 ms 內之數據紀錄點。螢幕顯示加速度資料之方式,便於檢查 -10 g 起至最高紀錄加速度值範圍內 之所有資料點。 7.3.13 加速度計數據通道 7.3.14 準確度:每道數據通道之準確
24、度,為衝擊期間記錄之最高加速度介於真值 1 %以內。 (1) 頻率響應:進行訊號過濾之前,所有加速度數據通道之頻率響應值,均為平坦之 0.1 dB,其範圍為上限 1.0 Hz,下限 2000 Hz。 7 CNS 12643, A 1044 (2) 通道頻率等級:所有加速度數據通道,包括訊號過濾在 內,應符合通道頻率等級 1000 數據通道之規定及 1 1000 Hz 增加準確度之額外要求。 7.4 量測落下高度:此為重覆判斷投射物落下高度之方法,解析度為 25 mm,準確度為真值 1 %。 7.4.1 自由落體衝擊試驗應於釋放投射 物之前,先使用量測桿、鋼捲尺或其他適用工具,直接測出落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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