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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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十一)合同编号:_存货人:_保管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1货物品名:_2品种规格:_3数量:_4质量:_5货物包装:_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_第四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_第五条 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给付仓单。第六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保管人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七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
2、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八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第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十一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必须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保管
3、人有权要求加收仓储费;加收仓储费的计算方法是:_。第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在_天之内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_月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十三条 保管方的法律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元。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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