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165-2014 儿童扭动车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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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40.30 Y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1652014 儿童扭动车安全技术要求 2015 - 02 - 11发布 2015 - 03 - 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1652014 1 儿童扭动车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扭动车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由塑料材料制造的的儿童扭动车(以下简称“扭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2、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GB 6675-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扭动车 采用离心法则和曲线力法则,预定供18个月以上乘骑者靠左右扭动方向盘使车辆移动的装置。 3.2 毛刺 由于材料切割或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 3.3 表面闪烁 火焰在材料表面迅速蔓延,但材料的基体结构并未燃烧。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各部件要求 4.1.1 材料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所有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 b) 由木质、竹质材料制成的部件不应有毛刺、虫蛀; DB1
3、3/T 21652014 2 c) 由膨胀材料制成的能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的部件,进行浸泡测试时任何部分膨胀不应超过原尺寸的50%。 4.1.2 小零件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可拆卸部件或经可预见的合理使用、测试后脱落的部件,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 b) 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可拆卸部件如能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应设警示说明。 4.1.3 小球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车上不能有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出的小球; b) 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其车上如果有小球或含
4、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出的小球,应设警示说明。 4.1.4 边缘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性边缘存在; b)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不应有功能性锐利边缘存在。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如果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 c) 扭动车上如果有可触及金属边缘,则不应是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 d) 扭动车上可触及模塑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危险的锐利的毛边或溢边,若存在应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e) 扭动车上使用的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锐利边缘或毛剌,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剌不可触及。 4.1.5
5、尖端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表面不应有可触及危险锐利尖端; b)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不应有功能性锐利尖端存在; c) 预定供37个月及以上儿童使用的扭动车如果存在可触及功能性锐利尖端时,应设警示说明。 4.1.6 突出物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可触及的表面上,如果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对其加以保护。如:将金属丝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b) 产品上任何可能被儿童拇指和食指抓起或牙齿咬住的玩具突出物部分或组件应进行扭力测试,测试时,保护件或帽不应脱落。 4.1.7 金属丝与杆件 用于扭动车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
6、或其他金属材料,如用一定的外力可弯曲60角,按挠曲测试时不应断裂而产生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突出物。 DB13/T 21652014 3 4.1.8 用于包装或扭动车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平均厚度大于0.038mm,且所测的最薄厚度不应小于0.036mm或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为30mm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1%(孔上无物质残留)。(本要求不适用于开口周长小于360mm、开口周长大于或等于360mm而深度和开口周长的总和小于584mm的袋子)。 4.1.9 折叠机构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含有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可能会折叠而压在孩子身上时,最少应有一个主要锁定装置及一个副锁定装置
7、,二者应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上;当扭动车竖起时,至少其中一个锁定装置应能自动锁定。按相应的折叠要求测试时,试物不应折叠,两个锁定装置都不应失效; b) 不存在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会折叠而压在儿童身上的扭动车,至少应有一个锁定机构或安全制动装置,按相应的折叠要求测试时,试物不应折叠,锁定装置或安全制动装置不应失效; c) 可承载儿童质量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设有安全制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扭动车的意外突然移动或折叠,且进行相应测试时不应折叠;或者运动部件之间可插入5mm的圆杆,则应也可插入12mm的圆杆。 4.1.10 铰链间隙 扭动车上的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上有间隙时,如
8、果在铰链线上可触及间隙,如果在铰链线上可触及间隙可插入5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应可插入12mm的圆杆。 4.1.11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预定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中任何厚度小于1.58的、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的圆孔如果可插入5mm的圆杆,且插入深度大于或等于10mm,则应可插入12mm的圆杆。 4.1.12 弹簧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如果盘簧在使用中的任何螺距大于3mm,则盘簧应不可触及; b) 如果拉伸螺旋弹簧受到40N的拉力时,螺距大于3mm,则弹簧应不可触及; c) 如果压缩弹簧处于静止状态,螺距大于3mm,并且玩具在使用时,该弹簧可能承受大于40N的力,则弹
9、簧应不可触及。 (本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弹簧:弹簧在受到40N的压力后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或弹簧缠绕于玩具的另一部分,以致可触及探头A在相邻弹簧之间插入深度不超过5mm。) 4.1.13 绳索和弹性绳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扭动车上的绳索或弹性绳,若施以25N2N的拉力后测量其长度大于220mm,则不可连有可能使其缠绕成活套或固定环的珠状物或其他附件。 4.2 物理机械性能 4.2.1 机械性能 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扭动车在行驶过程不应有杂音和阻滞现象; DB13/T 21652014 4 b) 方向操作机构应转动灵活,不得出现僵呆与松动现象; c) 方向操作把与方向轮机构联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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