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484-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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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57479-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484 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2017 - 12 - 15发布 2018 - 03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484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测定项目
2、确定 2 5 分析方法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2 7 安全防护要求 4 8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4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5 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分析方法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8 DB11/T 1484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监测 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 。 DB11/T 1484
3、 2017 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警告:挥发性有机物属易燃物质,其中部分属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全过程应注意安全。在有防爆保 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监测时,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用符合要求的现场监测电气设备,现场操作应符 合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 性有机物 监测 过程中 的项目确定 原则 、 分析方法选择 、 采样技 术要求 、安全防护 、样品运输与保存 、结果计算与表示、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等技术 内容 。 本标准 适用 于固定污染源 排放废气 中挥发 性有机物的 监 测。 本标准 不适 用于泄漏 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的 监 测。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3836.1 设备 通 用要求 GB 3836.14 危险场所 分类 GB/T 8170 数值修约 规则与 极限数值 的表示和 判定 GB/T 14676 空 气质量 三 甲胺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GB/T 14678 空 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和二 甲 二硫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 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光光度 法
5、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 气 中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酚 类化 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 分光光度 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甲 醇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氯 乙烯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乙醛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丙烯 醛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丙烯腈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 氯
6、苯 类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55 大 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 测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 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 体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硫化 碳解析- 气相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HJ 638 环境 空气 酚类化合 物的测定 高效 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645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 卤代烃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DB11/T 1484 2017 2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合 物的测定 高效 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 吸 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 测 点位设 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总烃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 氢火焰离子 化 检
8、测 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非 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 检测方法规定的 条件 下,对氢 火焰离子 化检 测器有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有机化 合物的总和( 以 碳 计)。 3.2 标准 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 为273K , 压力为 101.3kPa时 的 状态 , 简称 “标态” , 本标准 中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 标准 状态下 干基浓 度。 4 测定项 目确 定 测定项目 应根 据固定污染源 所 属行业 , 依据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和 地方标准 中规定的污染物 指 标选
9、择确定 ,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及 其批复 、排 污 许 可 证 等相关管理 规定 中明 确要求的污染物项目 也 应 作为测 定项目。 5 分析方 法选 择 5.1 测定项 目分 析方 法选 择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 应优先 选用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规定的标准方法。 若适 用性 满足要 求 ,新发 布的 国家 、行业 或地方标准方法 也可 选用。 具体 要求 如下: a)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分析方法参见 附录 A,宜优先选择现 场直接 测定方法。 b)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参见 附录 B。 尚无国家 、 行业和 地方标准分析方法的有机污染物项 目 , 经 实验室 证实
10、或确 认后 , 检 测机 构可 采用由 国 际标准 化组织 ( 简称 ISO) 、 地 区或 其他 国 家的标准方法。 6 采样技术要求 6.1 有组织排放 6.1.1 采样点位 布设 DB11/T 1484 2017 3 6.1.1.1 有组织 废气 排放 源的采样 点位布 设, 符 合 GB/T 16157和 HJ/T 397的规定。采样 管 线应 为不 锈钢、 石英玻璃 、聚四氟 乙烯等 低吸 附材 料, 并尽 可能短 。 6.1.1.2 有组织 废气 排气 筒的采样 口 (监 测孔)和采样 平台设 置 应符合 GB/T 16157、 DB11/ 1195的规 定要求。 6.1.2 采样
11、频 次及 时段 6.1.2.1 排放源 连续 排放 时间 大 于 1h的 ,应 在排放 时段 内连续恒流 采样 ,采样 流量 为 0.2 L/min 0.6 L/min, 累 计采样 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45 min, 气 袋 采气量应不 小于 10L; 或 1h内以等 时间间隔恒流 或瞬 时采 集 3个 4个 样品 ,其 测 试平 均值 作为 小时浓 度。 6.1.2.2 间歇性 排放 源,其排放 时间小 于 1h的,应 在 排放 时 间段内 恒流 采样 , 采样 流量 为 0.2 L/min 0.6 L/min;当排放时 间不 足 20分钟 时, 采样 时间 与 间歇生产启停 时间 相同 ,
12、应 连续 采 集 2个 4个 排 放过程, 气 袋 采气量 不小 于 10升; 或在 排放 时段 内 采集 3个 4个 样品 , 计算其 平 均值 作为 小时浓 度 。 6.1.2.3 对于储 罐类排放 采样 ,应 在 其 加 注、 输送操 作时 段 内采样 ; 在测 试挥发 性有机物处 理效 率时 , 应避免 在装 置或 设备 启停 等不稳 定工况 条件 下采样。 6.1.3 采样容器 要求 6.1.3.1 使用气 袋采样 应按 HJ 732规定执 行。 6.1.3.2 使用吸 附管 采样 应按 分析标准方法 中规定的采样方法 执 行, 并符 合 HJ/T 397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
13、.3 使用吸 附管 、 采样 罐 、 真 空 瓶或注 射器 采样 时 ,应 按照 分析标准方法 中规定的采样方法 执行 , 并 符合 HJ/T 397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4 采样枪 、过 滤器 、连 接管 、气袋 、采样 罐和 注射 器等可重 复使 用器 材, 在使 用后应 尽快 用空 气吹扫 2次 3次 ,再 用高 纯氮 气吹扫 2次 3次 ,经吹扫清洗后 的连 接管 、气袋 和注 射器 等器具 应保 存 在 密封 袋或 箱内 避免 污染。在 使用前 抽检 10%的气 袋 、采样 罐等可 重复 使用 器 材,其 待测 组分 含量 应不大 于分析方法测定 下限,抽 检合 格方 可使
14、用。 6.1.4 样 气 采集 6.1.4.1 若排放 废气 温度 与车间 或环境温 度差 不超 过 10, 采样枪 可不 用加 热 ; 否 则采样 枪 需加 热 (有 防 爆 安全要求 除外 ) , 手工采样枪 前端 的颗粒 物过 滤器 应 为陶瓷 或不 锈钢材 质等 材 料,过 滤 器 、采样 枪、 采样管 线加 热温 度应 比废气 温 度高 10, 但最 高不宜 超过 160。 6.1.4.2 使用气 袋法采样 操作 应按照 HJ 732中的规定 执行, 采集样气量 应不 大于 气袋 容量的 80%。 使 用气袋在高温 、 高 湿、 高浓 度排放口 采集 样品 时, 分析测 试前 应将
15、样品气 袋避 光 加热 并保持 5分钟, 待 样品混 合均 匀后再快 速取 样分析 ,气 袋加 热温 度应 比废气 排放 温度 或露 点温 度高 10, 但最 高不 宜超 过 120。分析标准方法 中另有规定的 ,按 相关 要求 执 行。 6.1.4.3 废气中 湿度对监 测结果存 在影响时 ,应按 GB/T 16157的要求 在采样 枪后 增加一个脱 水装 置 , 然后再连 接采样 袋, 脱水 装置中 的冷凝水 应与样品气 同 步分析 , 冷凝水 中的有机物 含量 应合 并计入样品 气 浓 度。 6.1.4.4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 、采气量 应按照 其方法标准规定执 行, 方法 中未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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