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198-201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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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98 201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public buildings 编号: DB11/T 1198-2015 备案号: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5年 08月 01日 2015北京 2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修订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 发 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92 号)和北京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 ( 2012年 -2014年)(京发改201237 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组 织有 关单位对原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估标准( DBJ/T
3、01-100-2005)进 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 本规定 、 4规划 与建筑、 5暖通空调 、 6给水排水 、7 电气 、8 运营管理 、9 提高与创新 。 在 修订 过程 中,编制组 经历了调查 、研究、 论证 、编制等过程 , 对原 技术 内容 进 行了全 面修订, 最终审查定稿 。修订的主要技术 内容 为:设 置了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的一级指 标;强 化了对规 划与 建筑、 暖通 空调、 给水排水 、 电气 、 运营管理等 5方面 技术 内容 的要求 ; 划 分 了公共 建筑的节能 等级;考虑了公共 建筑的设计和 运行两个阶段 的节
4、能 评价 。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负责管理 ,由北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归口并 组织 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解释。 请各单位 在执行 本标准的 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 随时将有 关意见 和建 议寄送 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 三环 东路 30号; 邮 编:100013 ;电 话: 010-6451746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 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 学 中国国 际工
5、程咨询 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 集团 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 王清勤 赵丰 东 杨 霞 乔 渊 佟立志 刘 京 万水娥 赵 建平 李 建琳 孟 冲 吴晓海 夏祖宏 李 国 柱 周 辉 薛 峰 燕 达 李 舟 贺克瑾 徐春方 赵 力 刘 烨 刘 亮 张 君 徐 晖 本标准主要 审查 人员: 吴德绳 郎四维 鹿 勤 戴德慈 李俊奇 王占友 林波荣 3 目次 1 总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定 3 3.1 基 本要求 . 3 3.2 评价与等级 划分 3 4 规 划 与 建筑 5 4.1 控 制项 . 5 4.2 评分 项 . 5 5 暖 通 空调 7 5.1 控 制项 . 7
6、 5.2 评分 项 . 7 6 给水排水 10 6.1 控 制项 . 10 6.2 评分 项 . 10 7 电气 12 7.1 控 制项 . 12 7.2 评分 项 . 12 8运营管理 . 14 8.1 控 制项 . 14 8.2 评分 项 . 14 9提高与创新 . 16 9.1 一 般 规定 . 16 9.2 加 分 项 . 16 本标准 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 名录 19 条文说明 20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A
7、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 .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5 4.2 Scoring Items . 5 5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7 5.1 Prerequisite Items. 7 5.2 Scoring Items . 7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0 6.1 Prerequisite Items. 10 6.2 Scoring Items . 10 7 Electric 12 7.1 Prer
8、equisite Items. 12 7.2 Scoring Items . 12 8 Operation Management . 14 8.1 Prerequisite Items. 14 8.2 Scoring Items . 14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16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9.2 Bonus Items . 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9、 20 1 1 总则 1.0.1 为 贯彻落实节约 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 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 术,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 发展,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根据北京市的 现 实条 件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1.0.3 公共建筑节能 评价应遵循因地制 宜 的原则,结合建筑的功 能和使用要 求,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节能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评估文件) 及项目节能评审时,可 参考本标准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评价。 1.0.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行 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
10、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of public buildings 按照公共建筑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应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法,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其节能等级。 2.0.2 冷 源 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 )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冷却塔散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 在制冷机名义工况、 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设计 工况下,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输入能量之比。 2.0.3 节能专项优化设计和分析 spec
11、ial optimization design and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以 控 制建筑整体能耗为目的,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的功能及使用特点, 利用 科学的计算方法, 对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分 析和优化,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和过程。 2.0.4 电 能 利 用 效率(PUE ) 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 电能利用效率 (PUE ) 是 衡 量 数 据中心基础设施能效的综合指标, 定义为数 据中心总能耗与 IT设备 耗 能的比值。 3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共建筑节
12、能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 或 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 评价单栋建筑 时 , 凡涉及系统性、整 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 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 总体进 行 评价;评价建筑群时, 应在单栋建筑评价的基 础上进行,建筑群的节能 等级 应 根据建筑群中全部单栋建筑均达到的节能等级来确定。 3.1.2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分为设计节能评价和 运行节能评价。设计节能 评价应 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节能评价应在建筑通 过 竣工 验 收 并 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 请评价方应对 建筑进行节能分析,选 用适当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规 划、设计及运行阶段进 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 相应的分析、
13、测试报告 和相关 文 件 。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 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 文件进行 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 节能评价的建筑,尚应 进行现 场 核 查 。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公共建筑的设计节能评价指标体系应由 规划与建筑、暖通空调 、给水排 水 、 电气 4类指 标组 成;运行 节能评价指标 体系应由 规划与 建筑、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电气 、运营管理 5类 指标组 成。 每类指标 均包括 控制项和 评分项。 为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的提 升 和 创新、建造更低 能耗的公共建筑,评价指 标 体系 还 统 一 设 置 加 分 项。
14、3.2.2 控 制项的评定结 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 果应为 分 值 。 3.2.3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总得分为各类指标得 分经加权 计 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3.2.4 评价指标体系 5类指标的总分均为 100分。5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Q 1 、Q 2 、Q 3 、Q 4 、Q 5 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 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 100分计算。 3.2.5 加 分 项的附加得分 Q 6 应按本标准第 9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的 总 得分 应按下式进 行计算, 其中评价指标 体系
15、5类 指标评分项的权重 w 1 w 5 按表 3.2.6取值,总 得分应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 Qw 1 Q 1 w 2 Q 2 w 3 Q 3 w 4 Q 4 w 5 Q 5 Q 6 ( 3.2.6) 表 3.2.6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规划与建筑 w 1暖通空调 w 2给水排水 w 3电气 w 4运营管理 w 5设计 节能 评价 甲类 0.25 0.36 0.12 0.27 乙类 0.28 0.33 0.12 0.27 丙类 0.32 0.30 0.11 0.27 运行 节能 甲类 0.22 0.30 0.10 0.23 0.15 乙类 0.24 0.28 0.10 0.23
16、 0.15 4 评价 丙类 0.28 0.25 0.09 0.23 0.15 注:( 1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的公共 建筑 分类 划分 应符合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 DB11/687的规定; (2) 表中 “ ”表示 运营管理指 标不 参与 设计 评价 。 3.2.7 公共建筑的节能等级分为 A、AA、 AAA三个等级。三个节能等级的公共 建筑均应 满足本标准所 有控制项的要求, 且每类 指 标的 评分项 得分不得小于 40 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50分、60 分、80 分时 ,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或公共建筑运 行节能的等级分别为 A、AA、 AAA。 5 4 规划与
17、建筑 4.1 控制项 4.1.1 场 地 规 划 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控制性规划的相关规定。 4.1.2 建筑不应降低其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物或场地的日照标准。 4.1.3 建筑设计与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 强 制性条文的规定。 4.2 评分项 场地与建筑设计 4.2.1 采 用 场 地 遮荫、浅色饰面与屋顶绿化等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2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 地中不少于 5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 设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为 0.4 0.6的浅色材料,得 3分; 2 不少于 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
18、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3,平屋顶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5,得 3分; 3 建筑外墙浅色饰面,墙体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得 3分; 4 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30%,得 3分。 4.2.2 采 取减少冬季冷 风进入和 防止烟囱 效应 的措施, 评价总分 值为 6分 , 并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北、 东、西 朝向人 员出入频繁 的 外门设置 门斗、双层 门 或旋转门 等减少 冷风渗透的措施,得 3分; 2 高 层 建筑的外门空间与楼、电梯间的平面布置不直接连通,得 3分。 4.2.3 建筑采用自然通风, 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9、并累计: 1 建筑 物每个 单一立 面透光部 分的可 开启窗扇 面 积 大于 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低限 要求,得 5分; 2 有 采 光 顶 的建筑中 庭及人 员密 集的高 大 空间设 置可 调节的 自 然通风装 置 , 得 5分 。 4.2.4 优先利用天然采光, 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除 有 特 殊 功 能 需 求的建筑外 ,建筑地 上 主要 功 能 空间 有 天然 采 光, 并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和北京市相关标准中关于天然采光的开窗要求,得 5分; 2 有 地 下 空 间 的建筑,地 下 一 层 天然采光面
20、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5%, 或 地下二层天然采光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2%,得 5分。 4.2.5 选 用 的 电 梯 、自 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电 梯 具 备 自 动 转 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当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设置群控功能,得 3分 2 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具备待机运行功能,得 3分。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 4.2.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指 标 优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1/687 的规定 ,评价总分值为 2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 结 构热 工性能 比
21、现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 DB11/687规定的限值 提高幅度达到 5%,得 10分;再每提高 1%加 2分。 2 由建筑围护结构形 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 负荷的降低幅度达到 5%, 得 10分;再每降低 1%加 2分。 4.2.7 控 制 窗 墙 面 积 比 、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 评价总分值为 9分, 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60%,得 3分;不超过 50%, 得 6分; 2 乙类、 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50%,得 3分, 不超 过 40%, 得 6分; 3 屋顶透光部分与屋顶总面积比不超过 10%,
22、得 3分。 4.2.8 控 制建筑入口大 堂等高大空间透光围护 结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 值 为 6 分 。 并 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当 透光玻璃幕 墙 采用 非 中 空玻璃, 其面积不 超 过同 立面透光 围护 结构面 积的 10%, 且按面积加 权平均的传热系数达到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 规定,得 3分; 2 当 建筑 入 口大 堂 等高 大 空 间采 用 玻璃幕墙 时,幕墙 热工性能 达 到现 行 北 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规定性指标要求, 得 6分。 4.2.9 采 取 措 施 减小建筑热桥部位的附加热损失, 评价
23、总分值为 6分, 并按下列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 外 窗 (门) 洞 口室 外 部 分的 侧 墙面 进 行保 温处理 ,保证 热桥部位的内 表面温度不低于设计状态下的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得 2分; 2 对 外 墙 与 屋 面 热 桥 部位以及外 墙 出挑 构 件的 热 阻 与外 墙 主断 面 热阻 的 比 值 不小于 0.60,得 2分; 3 围护 结构各 部位的 热工性能 均不大 于现行 北京市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11/687 的 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限值,得 2分。 4.2.10 建筑透光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24、50 米 及以下的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 密 、 水 密 、 抗 风 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规定的 6级、 50米以上达到 7级,得 3分; 2 透光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GB/T 21086规 定的 3级,得 3分。 4.2.11 根据场地条件 设置外遮阳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外遮阳与建筑立面、门窗洞口构造一体化设计,得 4分; 2 南 向 、 西向 、东向 的透光围护 结 构设 置 活动 式外遮 阳的面 积达到 总透光 面积的 25%,得 3分;达到总透光面积的 50%,得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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