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47-2015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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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46000-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447 2015 代替 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05-13发布 2015- 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4472015 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标准控制对象与时段划分 . 4 5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4 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7 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9 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0 9 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0 10 规定 . 11 11 监测 . 11 12 实施与监督 . 13 参考文献 . 14 DB11/ 44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 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3、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 DB11/206-2010储油 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中的 相关规定。 本标准与 DB11/ 447-2007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 如下: 新源自 标准实施 之日 起执行时段限值和控制 要求,现有 源从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时段 限值和控制 要求; 修改了 工艺 加热炉烟 气、 催化剂再生烟 气、 硫磺回收 尾 气、 特殊 工艺排气的部 分排放限值 (见 表 1、 表 2、表 3、 表 4、 表 5); 修改了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6章节); 修改了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7章节); 修改了 对废水收集、
4、处理、储存设施、 停工 检修 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8章节); 修改了 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见表 7) 修改了 对火炬 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 10章节); 修改了 监测 要求(见第 11章节)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批 准。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 组 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 学研究院 、环境 保护部 环境标准 研究所 、 北京飞燕 石化环 保技 术发展 有限 公司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王军玲 、 李靖 、 周苑松 、 江梅 、 孙桂芳 、 何丽娟 、
5、聂磊 、 邵霞 、 高喜超 、 何万 清 、 王敏 燕 本标准 首次 发布 于2007年, 本 次为 第一次 修订 。 DB11/ 4472015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护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和 北京市 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 , 控制本 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 障人 体健康 、保护生 态环境、 改善 北京 市大气环境 质量 ,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 地方 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07 发 布实施 以来 ,对 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起 到了 较好 的控制 作用。为 了适应 北京市
6、 对环境空气 质量 改善 的新要求, 进一步 控制污染物排放 总量 , 对 DB11/ 447进行修 订 。本 次 修 订更加 注重 标准的 可操作 性, 在进一步严 格 排放限值和控制 要求 的基础上 , 充 分考 虑了 原标准在 实施 过程 中存 在的 一些问题,并 进 行 调整 和修订。 DB11/ 4472015 1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以及 对 新、 改 、 扩建 炼油与石 油化工 生产 设施的环境 影响评
7、价 、设 计、 竣工 验收 及其建 成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 污染物 执行相 应的 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 锅炉( 含电站锅 炉)、 危险 废物 焚烧 炉执行相应 的北京市 或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Z 2.1-2007 工业 场所 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 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T 8017 石油 产品蒸 气
8、压的测定 雷德 法 GB 14554 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8-1993 空气 质量 硫化 氢、 甲硫 醇、 甲硫醚 和 二甲二 硫的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苯 并(a) 芘的测定 高效 液相 色谱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1 气体参 数测 量和 采样的 固定 位装置 HJ/T 2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氯 化氢 的测定 硫 氰酸汞 分 光光 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氯 气的测定 甲基 橙分 光光度 法
9、HJ/T 38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42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沥青 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定电 位电解 法 HJ/T 63.1 大气 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火焰 原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2 大气 固定污
10、染源 镍 的测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3 大气 固定污染源 镍 的测定 丁二酮肟 -正丁醇萃取 分光光 度法 HJ/T 67 大气 固定污染 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 剂分光光 度法 HJ 547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 量法 (暂 行) DB11/ 4472015 2 HJ 548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氯 化氢 的测定 硝酸 银容量法( 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 化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 /热 脱附 -气
11、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 硫化碳 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定 非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HJ 675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 法 HJ 688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氟 化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非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12、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袋 法 HJ 733 泄漏和 敞开 液面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检测 技术导 则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相吸附 -热 脱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DB11/501 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炼油 petroleum refining 以原油、 重油 等为原 料,生 产 汽 油 馏 分、 柴油 馏分、 燃料 油、 润滑 油、石 蜡 油、石油 沥青 和石油化 工 原 料等 的工业。 3.2 石油化工生产 petr
13、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以 石油 馏分、 天然 气等 为原 料 ,生 产有机化学 品、 合成树脂 、合 成纤维 、合 成橡胶等 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 光化学 反应 的有机化合 物, 或者根 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确 定的有机化 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 测 器 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的 总称 (以 碳 计) 。本标准使用 “ 非甲烷 总烃 (NMHC )” 作为排气 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
14、 (VOCs) 排放的 综合 控制 指标。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 态下( 温度 273 K, 压力101.3 kPa ), 排气 筒 中每m 3 干排气中 所含 大气污染物的 质量 。 DB11/ 4472015 3 3.6 酸性气 acid 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过程中气体脱 硫溶剂再生、 含 硫含氨酸 性水汽提 等 工艺单 元 产 生的 含 硫化 氢 (H 2S)成 分的气体。 3.7 生产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 通过管线 连接 在一 起, 对原 料 进行加 工生 产石油 产品或石化
15、 产品 的设备的集 合。 通常 包括 : 原料 准 备单元 、化学 反应 单元、 产品分 离/精 制单元 、物 料 回收单 元、三 废处理 单 元, 以 及原 料 、中 间产 品、 最 终 产品 的储 罐等 。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 何 能向 大气 释放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的 符合 以下任 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 ) 20时 ,挥发性有机 液体的 真实蒸 气压 大于0.3 kPa。 (2)20 时, 混合物中, 真实蒸 气压 大于0.3 kPa的 纯有机化 合物的 总浓度 等于 或者 高于 20%( 重量比) 。 3.9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
16、 VOCs detector 符合国 家规定的 可快速显示 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便携式 检测 仪器 。 3.10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 测 仪器探 测到 的设备 (泵 、 压缩 机等) 或管线组件 ( 阀门、 法兰等 ) 泄漏 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扣除 环境本 底值 后的 净值 (以 碳 计),单位 mol/mol。 3.11 实际蒸气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 率为 零时的 蒸气压 ,又 称泡 点蒸 气压 ,根据 GB/T 8017测定的 雷德蒸气 压换 算得 到。 3.12 开口阀门及
17、管线 open-ended lines 与有机气体 或挥发性有机液体等 物料 相连通 的阀门 及管线组 合。 阀门 一侧 接触 物 料, 另一 侧接触大 气 , 但不 包括 释压装置 。 3.13 蒸气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汽 车 (火 车) 、槽 罐与发 料储罐之 间设 置的气 相连通系统 。 3.14 现 有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DB11/ 4472015 4 本标准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 投产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已 通 过 审批 的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 设施。 3.15 新建污染 源 new pollut
18、ion source 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 改、 扩建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建设 项目 。 4 标准控制对象 与时段划分 4.1 标准控制对象 标准主要 控制对象 包括 : 通过排气 筒 (烟 囱) 的有组 织排放控制 ,执行 标准 第 5章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 对无组 织逸 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执行标准第 6章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 ” 、 第 7章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 第 8章 “ 废水收集、处理、储 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厂界污染控制 ,执行 标准 第 9章
19、 “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其它如 开停 工、 检修 、 火炬 放空、工艺 采样 过程 的 非正常 排放控制 以及 排气 筒高度 要求 等,执 行 标准 第 10章的规定。 4.2 时段划分 4.2.1 现 有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 4.2.2 新 建 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 4.2.3 工艺措 施和管理 要求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执行 。 5 工艺排气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5.1 工艺加热炉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20、生产 过程 中使用的工艺 加热炉( 含 裂 解 炉),其 排气 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 表1规定的限值。 表 1 工艺加热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 2计 ) 时段 50 50 120 时段 20 30 100 5.2 催化剂再 生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过程 中使用的 催化 剂再生 装置 (包括 其它 空气 烧焦 装置), 其 排气 筒中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 DB11/ 4472015 5 表 2 催化剂再 生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
21、化物(以NO 2计 )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烟 气 黑 度 时段 50 150 300 0.5 林 格 曼 1级 时段 30 50 100 0.3 注: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执行表中限值的2 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 小时。 5.3 硫磺回收尾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过程 产生的 酸性气 , 应 经密闭 管道输送至 硫磺回 收装置 回收硫磺,硫磺回收尾 气 应 灼烧 排放 ,尾 气灼 烧炉 排气 筒中 二氧 化硫 排放浓度执行表 3规定的限值。 表 3 硫磺回收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时段划分 二氧化硫 时段 500 时段 200
22、5.4 有机工艺 尾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产 工艺 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 尾气 , 应回 收利 用;不 能( 或 不 能 完全 )回 收 利 用的 , 应采用工艺 加热炉 、 焚烧 炉予以 焚烧 , 或采 用吸 收、 吸 附、 冷凝 等非焚烧 方式 予 以处理 , 其 排气筒中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 (以 非甲烷 总烃 为指 标考 核)执行表 4规定的限值。 表4 生产工艺单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处理方式 焚烧处理 非焚烧处理 排放限值 20 100 处理效率 97% 注:废水好氧生物处理设施只执行浓度限值,不执行处理效率限值。 5.5 特殊工艺排气 如 工艺排气设施排
23、放有下表 指 定的大气污染物 , 其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5 规定的限 值。 DB11/ 4472015 6 表 5 特殊工艺排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时段 时段 (一)颗粒物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 的产品粉尘 合成树脂、 合成橡胶产品的加工 (如挤压造粒、 洗胶压块 等)、输送、装卸、贮存设施等 20 20 沥青烟 产生或使用石油沥青的工艺单元 20 10 其 它 颗粒物 颗粒料、粉料的加工(如粉碎、混合等)、输送、装卸、 贮存设施等 30 30 ( 二 ) 无 机气态污染物 氟化氢(HF) HF法 烷 基 化 装置; 其它
24、产生或使用氟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5.0 氯 ( Cl2) 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气的工艺单元 5.0 5.0 硫 化 氢 ( H2S)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灼烧炉; 其它产生或使用硫化氢的工艺单元 5.0 5.0 氨 ( NH3) 氨 冷冻系统(氨不凝气排放); 其它产生或使用氨气的工艺单元 30 30 氯 化 氢 ( HCl) 催 化 重整单元催化剂再生装置;氯乙烯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氯化氢的工艺单元 30 10 ( 三 ) 有机气态污染物 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其它产生或使用环氧乙烷的工艺单元 5.0 0.5 1,3-丁二烯 丁二烯抽提装置;顺丁橡胶装置;丁苯橡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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