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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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20377一2007,lK 1七习毛市士也方本示;佳D811/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 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07-01-12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07-01实施发布OB11/ 447 -2007 目次.II 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控制对象、污染源与时段划分.34.1控制对象.34.
2、2污染源与时段划分.35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35.1工艺加热炉烟气.35.2催化剂再生烟气.45.3硫磺回收尾气.45.4有机工艺尾气.45.5特殊工艺排气.46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66.1适用对象.66.2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标准.66.3泄漏检查.76.4泄漏的认定.76.5泄漏源修复.77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陌染物排放控制.77.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77.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78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8.1废水收集系统.88.2废水处理、储存设施.89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限值.810其它规定.810.1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
3、.810.2停工检修.810.3火炬放空.810.4工艺采样.910.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911监测.911.1工艺排气的监测.911.2逸散性排放检测.911.3厂界环境空气监测.912标准实施.10OB1 1/ 447-2007 刚昌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控制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7年1月12日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化
4、工清洁生产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林涛、李昕、卡淑君、郑海涛、姚芝茂、王慧丽、江梅。E DB11/ 447 -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工艺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也对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火炬放空等非正常排放、排气筒高度等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锅炉(含电站锅炉)、废物焚烧炉执行相
5、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以锅炉、废物焚烧炉作为有机废气焚烧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则按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6、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T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3,第四版)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以石油和(或)天然气为原料,采用物理操作和化学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生产各种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的加工工业。按产品上下游关系,分为炼油和石油化工生产两部分。注2根据GBfT4754一22,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涉及251精炼石油
7、产品的制造、261中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以及265合成材料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四个子类。3.2 炼油petroleumrefining 对原油进行常减压蒸馆、催化重整、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和炼厂气加工等操作,生产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润滑油脂、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石油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的生产过程。3.3 D811/447-2007 石油化工生产petrochemicalsmanufacturing 对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和气(如乙:皖、丙炕)进行裂解及后续化学加工,生产以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
8、的石化基本原料、各种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生产过程。3.4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C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监测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3.5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炕总娃和几种特殊规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b)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浮顶罐静置存储与工作过程损失、废水挥发产生的VOCs逸散,以采用符合规定性能要求的探测器检测规定位置处的VOCs浓度
9、作为控制指标。非甲院总炬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炕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皖总短(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airpol 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 / m3 3. 7 酸性气acid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加氢裂化或精制、气体脱硫(溶剂吸收)、污水汽提等工艺单元产生的含大量硫化氢(H2S)成分的
10、气体。3.8 生产工艺单元processunit 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设备的集合。生产工艺单元由许多单元操作过程与化学反应过程构成,通常包括: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三废处理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储罐等。3.9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3.10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VOCsdetector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3. 11 泄漏净检测值netleakage detec
11、tion value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检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的净值(以甲:皖计),单位ppmvo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cm。3.12 实际蒸气压truevapour pressure 2 08111 447 -2007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20.C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3.13 开口阀门open-e
12、ndedvalve 指阀座一侧接触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另一侧接触大气的阀门,但不包括释压装置。3.14 封气设备closuredevice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的密封装置,通常为弹性填充体或机械密封结构。3.15 蒸汽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该系统收集装载操作产生的蒸汽返回至发料储罐或与发料储罐蒸汽空间连通的其它储罐,实现与出料体积的平衡。4 控制对象、污染源与时段划分4.1 控制对象标准主要控制对象包括:通过排气筒(烟囱)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第5章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对无组织逸散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第6
13、章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7章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8章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厂界污染控制,执行第9章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限值。其它如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停工检修、火炬放空、工艺采样过程的非正常排放控制:以及排气筒高度要求等,执行第10章的规定。4.2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4.2.1 污染源污染源分为现有源和新源:现杳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依法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获批准的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凡标准限值和技术、管理规定未指明是现有源
14、或新源的,则指所有污染源。4.2.2 时段划分4. 2. 3 本标准仅对现有催化剂再生装置提出了分I、II两个不同时段的标准限值。其中:1时段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11时段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5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5. 1 工艺加热炉烟气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艺加热炉(含裂解炉),其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3 OB11/447-2007 表1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 / m3 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以N021;十)现有源50 100 300 林格曼l级新源30 50 5.2
15、催化剂再生烟气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催化剂再生装置(包括其它空气烧焦装置),其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2催化剂再生装置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 / m3 污染源及时段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碳烟气黑度(以N02计)I时段120 300 现有源11时段50 150 300 1000 林格曼1级新源50 150 5.3 硫磺回收尾气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性气,必须经密闭管道输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回收硫磺,硫磺回收尾气应灼烧排放,尾气灼烧炉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表3硫横回收装置硫回收率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受控设施
16、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灼烧炉控制指标硫回收率最低限值/%* 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 / m3 限值要求99.8 8 *为设计指标。5.4 有机工艺尾气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其排气筒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按非甲;院总经考核)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处理方式排放限值5.5 特殊工艺排气表4生产工艺单元非甲屁总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mg/m3焚烧处理| 非焚烧处理| 2o I 1| 如工艺排气设施排放有下表指定的大气污染物,其排气筒中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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