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187-2016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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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3.100 D 93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1187 2016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2016 - 03 - 18 发布 2016 - 06 - 18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187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科院煤炭行业节能安全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永生、唐贵、沈永伟、张小牛、高西林、李萌。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崔伟方、宋世鑫、胡水净、赵亚军。 DB41/T 11872016
2、 1 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检验项目 和 要求、检验方法、安全措施、检验 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在用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现场安全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112-2014 矿山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检验规范 AQ 1113-2014 矿山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检验规范 JB/T 5000.15-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 15部分 :
3、锻钢件无损探伤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 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头车 与提升钢丝绳相连接的第一节车厢。 3.2 尾车 组列时从头车算起挂在最后的车厢。 3.3 挂车 组列时挂在头车和尾车之间的车厢。 3.4 全速 斜井人车实际使用时的最高速度。 3.5 主牵引杆 头车与钢丝绳相连接的牵引杆。 3.6 撞块距离 开动机构上的撞块(撞铁)与制动机构上拨叉间的距离。 DB41/T 1187 2016 2 3.7 空行程时间 从斜井人车脱离牵引,至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地之间的时间。 3.8 平均制动减速度 斜井人车从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地 开始起制动作
4、用至斜井人车完全停稳为止,制动期间的平 均减速度。 3.9 抓捕角 抱轨式斜井人车的抱爪下落抱住钢轨后,抱爪与钢轨顶面的夹角。 3.10 满载 按规定的乘载人员数,在斜井人车满 载人员或装载与满载人员相同 质量(每人质量按 70kg计算) 的物品 时,为斜井人车满载。 4 基本条件 4.1 斜井人车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 4.2 斜井人车的使用 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应保存完整。 4.3 斜井人车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日常维护、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 斜井巷道倾角符合 斜井人车的运行要求。 4.5 抱轨式斜井人车对轨道和道床的要求: a) 抱轨
5、式斜井人车运行轨道的轨型 不应 小于 24kg/m,并且轨道连接处的螺栓、连板等不得超过轨道踏面的厚度; b) 整体道床和局部硬化道床铺设的轨道应露出足够的高度,斜井人车抱爪下落并抓捕可靠后,抱爪最低端距地面应有一定的间隙; c) 倾斜轨道巷 设置的托辊、托辊架等设施不应 干涉和阻碍斜井人车抱爪的下落。 4.6 插爪式斜井人车对轨道和道床的要求: a) 枕木与轨道间应连接牢固可靠,枕木铺设间距不 应 大于 500mm; b) 枕木伸出轨道两端应充分外露,外露长度不应小于 350mm; c) 枕木与轨道组成的道心应填埋结实,枕木端 部 填充物内 不应有坚硬的石块、道板等异物,以免影响插爪可靠制
6、动; d) 枕木应铺设 结实可靠,不应 有裂纹、断裂、腐蚀等缺陷。 4.7 斜井人车各部件的联结及灵活性 应 进行日常检查, 有检查记录, 各链、环、销、绳、垫等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平道闭锁装置、开动机构、制动装置中的移动、旋转部位及轮对应灵活,各注油部位润滑良好。 4.8 主牵引杆、连接装置及销轴、弹簧、缓冲装置、插爪或抱爪应完整,无异常永久变形 。 4.9 承受牵 引力的链环、销轴无弯曲、变形和裂纹,磨损最严重处的磨损量不应超过 原尺寸的 10;轴颈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 5;车轮轮缘磨损余厚不 应小于 13mm,踏面磨损余厚 不 应小于 7mm。 4.10 平道闭锁装 置应灵活可靠,不得
7、有弯曲、变形、裂纹等缺陷。 4.11 在组列使用时,头车和尾车应安装灵活可靠的制动装置;列车的前后端应设置照明装置。 5 检验项目和要求 DB41/T 11872016 3 5.1 车体 5.1.1 车厢结构:车厢 主体 结构不应进行改造。 5.1.2 车厢强度:车架、前后挡板、骨架角铁应无开焊、裂纹、破洞和明显变形,车体强度应满足制动要求;车棚的凸凹深度应不大于 30mm,裂纹长度应不大于 50mm。 5.1.3 部件完整性:扶手、靠背板、坐板、脚踏板、保护链及其它部件应齐全完整,铆钉和螺栓不应松动。 5.1.4 车厢内表面:车厢内任何部位不应有足以使人致伤的尖锐凸出物,车底用木板或花纹钢板
8、封住。 5.1.5 观察窗口:组列时,头车 和尾车 的前、后壁应开设观察窗口;挂车的前壁也应开设观察窗口。 5.1.6 舒适系数:斜井人车的舒适系数应不小于 0.3。 5.1.7 保护栏杆或保护链:车 厢入口处应装设摘挂方便的保护栏杆或保护链,在正常连接方式下, 制动试验过程中不应自行脱落。 5.1.8 防护措施:座位两侧应装有防护扶手,车厢应能运送载有伤员的担架。双钩提升时,两列车相邻侧应装设防护网,在发生紧急状况时防护网应能 方便 打开。 5.2 开动机构 5.2.1 手动制动装置 5.2.1.1 斜井人车应安装有灵活、可靠的手动制动装置,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排座位处。组列时,每
9、节车均应安装灵活、 可靠的制动装置,手动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节车厢内的第一排座位处。 5.2.1.2 手动操纵机构及传动杆件应无异常变形,动作应灵活可靠,活动部位 应 润滑良好。 5.2.2 主牵引杆 5.2.2.1 主牵引杆应能在导向箱内灵活伸缩,无卡阻现象。 5.2.2.2 主牵引杆不得有裂纹、弯曲、变形等缺陷;主牵引 杆及其销轴应经超声波探伤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检验结果应 符合 JB/T 5000.15-2007 的 规定 ,并提供 检验报告 。 5.2.2.3 主牵引杆移动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5mm。 5.2.2.4 主牵引杆的偏转角度不应大于 3。 5.2.3 开动(制
10、动)弹簧 5.2.3.1 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应无裂纹、断裂和明显永久变形 。 5.2.3.2 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调节量应满足人车实际运行坡度要求。 5.3 联接装置 5.3.1 斜井人车承受牵引力的链环、插销、连板及防脱销装置 应无弯曲、变形和裂纹等缺陷;联接装置(包括链环、 连板、插销 )应经 2 倍于其最大静荷 重 拉力试验 , 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 AQ 1112-2014和 AQ 1113-2014 的 规定, 并提供检验报告 。 5.3.2 斜井人车双链牵引时,两侧的牵引链应同时受力。 5.3.3 联接装置的任何部位不应影响开动机构和 主牵引杆的灵活伸缩。 5.3.4 在头车、挂车处设
11、置的保险链装置,不应 影响开动机构主牵引杆的灵活伸缩。 5.4 缓冲装置 5.4.1 制动缓冲部件 DB41/T 1187 2016 4 5.4.1.1 对于抱轨式斜 井人车,缓冲钢丝绳应采用单层圆股、交互捻钢丝绳; 缓冲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不应强行扭转;缓冲钢丝绳的储备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的规定;卡绳楔应紧固,压绳头螺栓不应有松动现象。 5.4.1.2 对于插爪式斜井人车,缓冲木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资料的规定;缓冲木在切割长度和深度范围内不应有影响阻力值的裂纹、栉子等缺陷;缓冲木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螺栓不应松动,螺母不应露出切入面外;缓冲木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
12、40mm。 5.4.1.3 对于采用切割缓冲木进行缓冲的抱轨式人车,其缓冲装置应符合 5.4.1.2 的要求。 5.4.2 支撑装 置或减震装置 5.4.2.1 斜井人车组列时,邻车之间应安装有完整的支撑装置或减震装置;支撑装置、缓冲部件应无裂纹或断裂。 5.4.2.2 斜井人车组列时,两车之间的支撑装置应能满足人车制动同步和通过弯道能力的要求。 5.5 平道闭锁装置 5.5.1 斜井人车应设置灵活、可靠的平道闭锁装置。 5.5.2 斜井人车在运行状态下,平道闭锁装置不得妨碍开动机构动作。 5.5.3 斜井人车在运行状态下,进入平巷或进入坡度小于 10的斜井(巷)道时,平道闭锁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13、。 5.6 制动装置 5.6.1 抱轨式斜井人车 5.6.1.1 在楔形箱内,抱爪应能张开至最大角度,侧面应留有间隙。 5.6.1.2 抱爪和楔形箱横向动作应灵活,抱爪和楔 形箱横向移动量一致,且不应小于 20mm。 5.6.1.3 抱爪、牙片和抱爪定位销轴等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6.2 插爪式斜井人车 5.6.2.1 制动架与人车底架的滑动应灵活,横向和上下间隙应在 2 5mm 范围内,制动架固定螺栓紧固并有防松措施。 5.6.2.2 撞块的位置应可调,定位应牢固 ,且有防松措施。 5.6.2.3 插爪、插爪定位销轴等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6.2.4 两侧割爪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1
14、mm,两侧缓冲木的前端与割爪的距离相差不应大于 10mm。 5.7 行走部分 5.7.1 车轴不应有裂纹,划痕深度不应超过 2.5mm。 5.7.2 车轮不应有裂纹,应转动灵活。 5.7.3 在正常使用地点,进入变坡点时,车头、车尾与地 面或轨道不应有碰撞现象。 5.8 信号装置 5.8.1 斜井人车应设置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5.8.2 所有固定收发信号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5.9 静止落闸试验 DB41/T 11872016 5 静止落闸试验时,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分别进行手动落闸试验和松绳落闸试验,
15、试验结果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斜井人车两侧的抱爪或插爪均应迅速下落,无卡阻或滞缓现象;组列时,各节车应同时落爪或顺序落爪; b) 抱轨式斜井人车:抓捕角不应超过 75,牙片(或牙面)的一侧应咬住钢轨头侧面的全高,另一端应咬住不小于钢轨头 侧面高度的 2/3; 插爪式斜井人车 : 插爪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70mm; c) 两侧落爪同步要求: 1) 抱轨式人车两侧抱爪抓捕角度相差不大于 5; 2) 插爪式人车两侧插爪的落爪时间差不应大于 0.03s; d) 复位时,插爪或抱爪应能顺利恢复到原位。 5.10 空行程时间 5.10.1 抱轨式斜井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不大于 0.2
16、0s。 5.10.2 插爪式斜井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不大于 0.30s。 5.11 实际最大运行速度 斜井人车实际最大运行速度应符合产品 技术资料的要求,但最大不超过 5m/s,且不应超过斜井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5.12 全速落闸试验 检验时应按顺序进行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试验结果应 符合 下列要求: a) 斜井人车应能制动并稳定停车; b) 抱轨式斜井人车,抱爪应全部抱住钢轨,并且抓捕角应不大于 90,滑动痕迹应不超过 20mm; c) 插爪式斜井人车,所有插爪应全部下落并 插入枕木或道床制动; d) 插爪式斜井人车缓冲木应切割,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 40mm,两侧切割
17、深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mm; e) 空载全速脱钩试验时,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应大于 30m/s2; f) 满载全速脱钩试验时,平均制动减速度应在 4 30 m/s2范围内; g) 空、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时人车的运行速度应 为正常提升人员时的速度。 5.13 全速落闸试验后的要求 斜井人车制动后,各零部件、车体等均不应有新增裂纹、开焊和明显变形等缺陷,抱轨式人车的牙片不应碎裂,制动架、抱爪或插爪应能顺利恢复到位。 5.14 运行稳定性 斜井人车在各项目检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脱轨、横向或纵向倾翻等不正常现象。 6 检验方法 6.1 车体 6.1.1 车棚的凸凹深度、裂纹长度和舒适系数采用分辨率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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