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975-2015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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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20 R 0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9752015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Phosphorescent Highway Traffic Signs 2015 - 07 - 16发布 2015 - 08 - 16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9752015 I 目 次 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4.1 分类 24.2 发光体亮度要求 24.3 总体设置原则 24.4 用途、形式与尺寸 25 设置路段的分
2、类 95.1 一类路段 95.2 二类路段 95.3 三类路段 96 设置要求 96.1 一般规定 96.2 诱导标识 96.3 警示标识 . 106.4 路面标识 . 106.5 立面标识 . 106.6 指引标识 . 107 路段综合设置 . 117.1 一类路段 . 117.2 二类路段 . 137.3 小型交叉口及接入口路段 . 137.4 隧道路段 . 147.5 桥梁路段 . 167.6 施工区 . 167.7 观景台 . 178 施工与验收 . 178.1 施工 . 178.2 验收 .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发光标识设置要求汇总表 . 20DB33/T 9752015 I
3、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华市公路管理局、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明辉发光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公路学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宁生、徐晓和、姜明、林文岩、周健、方显峰、项斌、李寿伟、梁冰、陈浙江、何敏芳、李海光、邹晓勇、金钟声、金欣欣、晁遂、冯移冬。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33/T 9752015 1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蓄能自发光交通标
4、识(以下简称“自发光标识”)的设置基本规定、路段分类、设置要求,以及施工与验收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夜间无持续照明或无照明设施的道路上为非机动车和行人等服务的自发光标识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4522 机械工业产品用塑料 GB/T 16422.2 塑料实验事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
5、2部分:氙弧灯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24970 轮廓标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 energy storage type of self luminous traffic signs 一种采用长余辉发光材料制成,在外部激发光源光辐射后能够蓄能,在失去外部激发光源后能够维持发光一定时间的标识。 3.2 标准激发光源 excitation light source 色温为6500K的标准光源。 3.3 出行者 traveler
6、通过非机动车或步行方式出行的道路使用者。 DB33/T 9752015 2 3.4 绿道 green road 可供出行者使用的景观休憩、健身道路。 3.5 视认距离 visible distance 具有正常视力的出行者可看清标识时,注视点到标识的距离。 3.6 单一型标识 monotonous sign 仅具有蓄能自发光材料单元的标识。 3.7 组合型标识 inter-disciplinary sign 具有蓄能自发光材料单元和反光单元的组合标识。 3.8 绊阻物 obstacle 可能给出行者造成绊阻的构造物。 4 基本规定 4.1 分类 自发光标识的种类包括诱导标识、警示标识、路面标识
7、、立面标识、指引标识等。 4.2 发光体亮度要求 在暗室中放置24 h以上的自发光标识,用照度1000 lx的标准激发光源激发10 min,停止激发以后10 min的余辉亮度应大于1 550 mcd/m2, 1h的余辉亮度应大于220mcd/ m2, 3h的余辉亮度应大于52mcd/m2。 4.3 总体设置原则 4.3.1 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环保和谐、经济实用”的理念 4.3.2 应综合考虑道路条件、通行状况、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升夜间路域环境,并与交通设施相协调。 4.3.3 自发光标识的设置不应替代为机动车服务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宜影响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效果。宜利用路侧护栏、标志
8、立柱等结构物进行设置。 4.3.4 应在充分收集、分析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资料及路侧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自发光标识的设置位置与间距。 4.3.5 同一道路采用的设计标准和设计原则宜保持一致。 4.4 用途、形式与尺寸 4.4.1 诱导标识 DB33/T 9752015 3 4.4.1.1 诱导标识用于诱导道路轮廓、线形。包括柱式轮廓标识、附着式轮廓标识两类。柱式轮廓标识如图1a)、1b),宜采用组合型。 单位为毫米 a) 无中分带路段(两侧均为白色) b) 有中分带路段 图1 柱式轮廓标识 4.4.1.2 附着式轮廓标识按设置位置分为如图2)所示的十种形式: a) 附着于波形梁护栏的,包括图2a
9、)、图2b)、图2c)、图2f)、图2g); b) 附着于砼护栏的,包括图2d)、图2e)、图2f)、图2g); c) 附着于隧道墙壁的,为图2c)、图2d)、图2e); d) 附着于其他结构物的,为图2h)。 单位为毫米a) 单一型 DB33/T 9752015 4 b) 组合型 c) 条形 d)波纹形 e)圆形 f)单一型 g)组合型 DB33/T 9752015 5 h)长方形 图2 附着式轮廓标识 4.4.2 警示标识 4.4.2.1 警示标识用于警告路侧危险、路侧接入口、路侧绊阻物、前方施工等危险情况。包括示警柱警示标识、绊阻物警示标识、施工区警示标识。 4.4.2.2 示警柱警示标
10、识由金属管、反光体、蓄能自发光体构成,地面以上高度为95cm或100cm,如图3示例。 单位为毫米 图3 示警柱 4.4.2.3 绊阻物警示标识用于警示可能给出行者造成绊阻的低于30cm的低矮结构物,如隧道内检修道、桥梁人行道板、绿化带路边缘石等,如图4a)、b)示例。 DB33/T 9752015 6 a)圆弧形绊阻物警示标识 b)转角形绊阻物警示标识 图4 绊阻物警示标识 4.4.2.4 施工区警示标识如图5所示为矩形,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图5的设置尺寸时,可适当减小字高并成比例缩小字间距,但不应小于图5要求的60%。 单位为毫米 图5 施工区警示标识 4.4.3 路面标识 路面标识用于诱
11、导公路线形、引导出行者行路方向;警示道路边缘、护栏端头以及隧道内高出路面的低矮结构物转角处;分隔隧道等路段对向交通流、包括圆形和方形两种,如图6,图7示例。 单位为毫米 a)单一型 b)组合型 图6 圆形 DB33/T 9752015 7 c)单一型 d)组合型 图7 方形 4.4.4 立面标识 立面标识用于警示可能给出行者造成危害的障碍物,如砼护栏、水泥砼墩、护栏端头、桥头、隧道洞口、桥梁墩柱或桥台、以及高于路面的人行道板等。没有设置反光立面标记的地点采用如图8a)所示的立面标识,已经设置了反光立面标记的地点增设圆形或方形立面标识,如图8b)示例,具体尺寸按结构物实际情况确定。 a)仅设置立
12、面标识 b) 立面标识与反光立面标记并设 图8 立面标识 4.4.5 指引标识 4.4.5.1 指引标识包括应急指引标识和地名指引标识。 4.4.5.2 应急指引标识用于应急辅助指引,包括应急辅助指引标识、逃生通道指示标识。应急辅助指引标识中应包括“人形”及“隧道逃生门洞”图形以及人行通道出口方向指引和距离,尺寸如图9示例。逃生通道指引标识如图10示例,一般2-3个组合设置于人行通道入口处。 DB33/T 9752015 8 单位为毫米 a)向右方向 a)向左方向 图9 应急逃生指引标识 单位为毫米 图10 逃生通道指示标识 4.4.5.3 地名指引标识用于指引沿线村庄、餐饮、度假村等单位、场
13、所。为矩形,由底板和文字组成,如图11示例,设置在绿道上的,可适当减小字高并成比例缩小字间距,但不应小于图11要求的60%。 DB33/T 9752015 9 单位为毫米 图11 地名指引标识 5 设置路段的分类 5.1 一类路段 以下路段为一类路段: a) 桥梁、涵洞路段; b) 隧道路段; c) 路侧设有防护设施的路段; d) 曲线半径小于60米的道路弯道路段; e) 穿村路段; f) 观景台、休息区; g) 在出行者通行范围内存在绊阻物的路段; h) 夜间出行者较多的其他路段; i) 绿道。 5.2 二类路段 以下路段为二类路段: a) 路侧高差超过1m的路段; b) 路侧边缘外3m范围
14、内,存在水塘、湖泊、沟渠的路段。 5.3 三类路段 除一类路段、二类路段以外,有出行者通行的路段。 6 设置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设置路段的分类进行设置。 6.1.2 自发光标识之间,自发光标识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反光设施之间、自发光标识与公路主体工程及其他沿线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避免产生干扰。 6.1.3 设置间距与设置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6.2 诱导标识 DB33/T 9752015 10 6.2.1 当路侧设置有防护设施或结构物时,应设置附着式轮廓标识;无防护设施的路段应设置柱式轮廓标识。 6.2.2 一类路段和二类路段应设置诱导标识。 6.2.
15、3 安装诱导标识时,反光体、蓄能自发光体应面向交通流。 6.2.4 附着式轮廓标识底端距路面的高度宜为50cm100 cm。 6.3 警示标识 6.3.1 公路、绿道接入口或未设防护设施的二类路段,宜设置示警柱警示标识。 6.3.2 出行者通行的路线上存在绊阻物时宜设置绊阻物警示标识。 6.3.3 施工区起点前20m30m处宜设置施工区警示标识。 6.4 路面标识 6.4.1 无防护设施的道路边缘、横穿人行道及对向通行隧道内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路段,中心线宜设置路面标识。 6.4.2 有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宜设计组合型标识,仅有行人通行的路段宜设单一型标识。 6.5 立面标识 6.5.1 砼护栏、水
16、泥砼墩、护栏端头、隧道洞口、桥梁墩柱或桥台等处于路基以内,可能给出行者造成危险的障碍物表面应设置立面标识。 6.5.2 当桥梁段与路基段宽度不同或桥梁段设置有高于路面的人行道板等设施时,宜设置立面标识,如图12示例。 a)桥面宽度窄于路面宽度时设置示意 b)桥梁段设置有高于路面的人行道板等设施时设置示意 图12 桥梁段障碍物设置示例 6.5.3 立面标识设置于不同设施上时,设置要求如下: a) 在砼护栏、砼护墩的两端部设置; b) 设置于隧道洞口时,应在洞口两侧的端墙处分别设置,标识底端距路面高度宜为1 m; c) 设置于桥梁墩柱或桥台处时,应在面向交通流的一侧设置,标识底端距路面高度宜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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