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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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7.020.60 U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603-2012 代替GB/T13603-1992 船舶蓄电池装置Marine battery installation 2012-06-29发布2012-11-01实施缸。因。由!$沪。四?飞帘J莘数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亵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3603-2012 目tl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3603-1992(船舶蓄电池装置。本标准与GB/T13603-1992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za) 删除了对直流系统中使用的充电
2、设备的要求:b) 增补了4.9和4.10;c) 根据CCS规范(2006)的规定,对蓄电池室的通风部分的内容增加了7.3、7.4.1和7.4.3等;d) 增补了8.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SC 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O八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陈根、黄建章。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GB/T 13603-1992。I GB/T 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蓄电池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
3、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不适用于移动式蓄电池装置。2 蓄电池的类型及结构要求2. 1 在船舶上,可用铅酸蓄电池、锯镰碱性蓄电池及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在选用时,应考虑不同类型的蓄电池的不同用途及其在船舶环境中的适用性。2.2 蓄电池的所有极板应为刚性结构,且其设计应使活性物质的脱落为最少。单体蓄电池的结构应能防止由于从法线位置倾斜至40。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充注塞的结构应能防止由于诸如横摇和纵倾等船舶运动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2.3 应急蓄电池组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50,或在脑艇方向任何一端纵倾100,或在前述各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
4、以全额定功率供电。2.4 单体蓄电池应组装在结构坚固和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箱或托盘内,并具有便于搬运的措施。组装成的蓄电池组的重量最好不超过100峙。2.5 每个箱或托盘均应配置一个牢固附着的经久耐用的铭牌。铭牌上标明蓄电池的制造厂名、地址、型号、名称、出厂日期,特定放电率时的安-时定额(最好选用5h、10h或20h定额的工况)以及电解液的比重(若是铅酸蓄电池,则系完全充足电时的比重。铺镇碱性蓄电池还应标明终止电压。2.6 蓄电池的接线端子应有注明极性的耐久标志,单体电池之间的导体及接线端子的载流量,应与蓄电池特性确定的最大电流相适应,对具有很高放电率的原动机起动用的蓄电池应予以特别考虑。连接导
5、体及接线端子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措施。3 蓄电池组的容量3. 1 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及通讯、报警电源等用蓄电池组均应配有足够的容量,在规定的供电时间内,该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士12%范围内。3.2 用于主机起动用的蓄电池组,应设置独立的两组,其总容量应在30min内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次数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其连续起动次数可不少于6次),且每组蓄电池应能独立使主机起动。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3.3 辅机的电起动装置应设置两组独立的蓄电池组(在仅有单台辅机的情况下,可仅设一组蓄电池组),其
6、总容量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应足以对每台辅机至少起动3次。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4 充放电设备及保护4. 1 所有蓄电池组均应设有适当的充电设备。按使用要求,该充电设备应能将蓄电池组从完全放电状G/T 13603-2012 态开始在不超过10h的时间内充电至额定容量。当采用浮充充电工况或充电时负载仍接至蓄电池上时,充电的最大电压应不超过任何连接设备的安全电压。如安全电压不能得到保证时,则应设置电压调整器或其他电压控制装置。4.2 当蓄电池经串联电阻连接在线路上进行浮充时,与之连接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能承受得住线路对地的电压,否则应断开。建议电压超过55V的系统应设置适当的警告牌,牌上
7、写明在接通与蓄电池相连的任一电路之前,应断开充电装置。4.3 对于长期不用的蓄电池,必要时,应提供连续补充充电装置,以补偿内部损耗。4.4 蓄电池充放电板上应设置能指示充放电的电流表,电压表及工作指示灯各一只,电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4.5 应急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均应保证不论是否在充电状态下,均能随时自动向应急网络或临时应急网络供电。4.6 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控制及监视蓄电池组充电的适当措施和由于充电装置电源电压的降低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4. 7 蓄电池组(除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外)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组。4.8 半导体充电设备应有
8、抑制对无线电干扰的措施。4.9 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组应设有防止其排出的可燃性气体超过制造厂设计值的设施,该设施应独立于充电设备。4.10 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的报警器,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 布置与安琪5. 1 禁止铅酸蓄电池和铺镇碱性蓄电池安放在同一舱室或同一箱体内。5.2 蓄电池应设置在不会遭到过热、过冷、有溅水、蒸汽或其他将会使蓄电池性能降低或加速损坏的场所。蓄电池不应安装在起居处所。但充电时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可以例外。5.3 应急用蓄电池组,包括应急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应设置在尽可能避免由于碰撞、失火或其他偶然事故而引起损坏的地方。5.
9、4 应急用蓄电池组及其充电装置,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内河船舶除外)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且一般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之前;并应确保主电源、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1)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该蓄电池组的供电,且应尽可能不与装有上述设备处所的连接界面相毗邻,应急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不应安装在同一舱室内,但应尽量靠近。5.5 元线电通信设备的备用蓄电池组,一般应安装在直接邻近元线电室的蓄电池室内,该蓄电池室的出口应直接通向露天甲板。也可安放在邻近元线电室的露天甲板的防水蓄电池箱内,蓄电池箱离甲板高度不小于50mmo 5.6 为限制大的起动电流在电缆中所引起的电压降,原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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