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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T 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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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T 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pdf

    1、ICS 47.020.60 U 6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603-2012 代替GB/T13603-1992 船舶蓄电池装置Marine battery installation 2012-06-29发布2012-11-01实施缸。因。由!$沪。四?飞帘J莘数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亵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3603-2012 目tl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3603-1992(船舶蓄电池装置。本标准与GB/T13603-1992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za) 删除了对直流系统中使用的充电

    2、设备的要求:b) 增补了4.9和4.10;c) 根据CCS规范(2006)的规定,对蓄电池室的通风部分的内容增加了7.3、7.4.1和7.4.3等;d) 增补了8.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SC 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O八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陈根、黄建章。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GB/T 13603-1992。I GB/T 13603-2012 船舶蓄电池装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蓄电池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

    3、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不适用于移动式蓄电池装置。2 蓄电池的类型及结构要求2. 1 在船舶上,可用铅酸蓄电池、锯镰碱性蓄电池及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在选用时,应考虑不同类型的蓄电池的不同用途及其在船舶环境中的适用性。2.2 蓄电池的所有极板应为刚性结构,且其设计应使活性物质的脱落为最少。单体蓄电池的结构应能防止由于从法线位置倾斜至40。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充注塞的结构应能防止由于诸如横摇和纵倾等船舶运动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2.3 应急蓄电池组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50,或在脑艇方向任何一端纵倾100,或在前述各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

    4、以全额定功率供电。2.4 单体蓄电池应组装在结构坚固和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箱或托盘内,并具有便于搬运的措施。组装成的蓄电池组的重量最好不超过100峙。2.5 每个箱或托盘均应配置一个牢固附着的经久耐用的铭牌。铭牌上标明蓄电池的制造厂名、地址、型号、名称、出厂日期,特定放电率时的安-时定额(最好选用5h、10h或20h定额的工况)以及电解液的比重(若是铅酸蓄电池,则系完全充足电时的比重。铺镇碱性蓄电池还应标明终止电压。2.6 蓄电池的接线端子应有注明极性的耐久标志,单体电池之间的导体及接线端子的载流量,应与蓄电池特性确定的最大电流相适应,对具有很高放电率的原动机起动用的蓄电池应予以特别考虑。连接导

    5、体及接线端子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措施。3 蓄电池组的容量3. 1 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及通讯、报警电源等用蓄电池组均应配有足够的容量,在规定的供电时间内,该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士12%范围内。3.2 用于主机起动用的蓄电池组,应设置独立的两组,其总容量应在30min内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次数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其连续起动次数可不少于6次),且每组蓄电池应能独立使主机起动。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3.3 辅机的电起动装置应设置两组独立的蓄电池组(在仅有单台辅机的情况下,可仅设一组蓄电池组),其

    6、总容量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应足以对每台辅机至少起动3次。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4 充放电设备及保护4. 1 所有蓄电池组均应设有适当的充电设备。按使用要求,该充电设备应能将蓄电池组从完全放电状G/T 13603-2012 态开始在不超过10h的时间内充电至额定容量。当采用浮充充电工况或充电时负载仍接至蓄电池上时,充电的最大电压应不超过任何连接设备的安全电压。如安全电压不能得到保证时,则应设置电压调整器或其他电压控制装置。4.2 当蓄电池经串联电阻连接在线路上进行浮充时,与之连接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能承受得住线路对地的电压,否则应断开。建议电压超过55V的系统应设置适当的警告牌,牌上

    7、写明在接通与蓄电池相连的任一电路之前,应断开充电装置。4.3 对于长期不用的蓄电池,必要时,应提供连续补充充电装置,以补偿内部损耗。4.4 蓄电池充放电板上应设置能指示充放电的电流表,电压表及工作指示灯各一只,电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4.5 应急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均应保证不论是否在充电状态下,均能随时自动向应急网络或临时应急网络供电。4.6 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控制及监视蓄电池组充电的适当措施和由于充电装置电源电压的降低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4. 7 蓄电池组(除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外)均应设有短路保护,其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组。4.8 半导体充电设备应有

    8、抑制对无线电干扰的措施。4.9 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组应设有防止其排出的可燃性气体超过制造厂设计值的设施,该设施应独立于充电设备。4.10 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的报警器,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 布置与安琪5. 1 禁止铅酸蓄电池和铺镇碱性蓄电池安放在同一舱室或同一箱体内。5.2 蓄电池应设置在不会遭到过热、过冷、有溅水、蒸汽或其他将会使蓄电池性能降低或加速损坏的场所。蓄电池不应安装在起居处所。但充电时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可以例外。5.3 应急用蓄电池组,包括应急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应设置在尽可能避免由于碰撞、失火或其他偶然事故而引起损坏的地方。5.

    9、4 应急用蓄电池组及其充电装置,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内河船舶除外)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且一般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之前;并应确保主电源、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1)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该蓄电池组的供电,且应尽可能不与装有上述设备处所的连接界面相毗邻,应急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不应安装在同一舱室内,但应尽量靠近。5.5 元线电通信设备的备用蓄电池组,一般应安装在直接邻近元线电室的蓄电池室内,该蓄电池室的出口应直接通向露天甲板。也可安放在邻近元线电室的露天甲板的防水蓄电池箱内,蓄电池箱离甲板高度不小于50mmo 5.6 为限制大的起动电流在电缆中所引起的电压降,原动机

    10、起动用蓄电池组应尽可能接近该原动机安2 。A类机器处所是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z一一用作主推进的原动机;一一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原动机;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一一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GB/T 13603-2012 放。若此蓄电池组不能设置在蓄电池室内,则它们的安放处应保证有适当的通风。5. 7 充电功率2)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专用舱室内,若安放在露天甲板上,则可以安放在合适的通风良好的箱或柜中。充电功率为o.2 kW2 kW的蓄电池组应按上述(大于2kW)规定安放,但也可以安放在适当处所内的箱或柜中,或者,若能防止物体落下,则也

    11、可安装在机器处所内或类似的通风良好的舱室内。充电功率小于0.2kW的小容量蓄电池组,安装方法同上,但若能防止物体落下,则也可安放在舱室外,或者安放在任何适当处所的蓄电池箱内。5.8 在搁置蓄电池的架子和箱柜中,蓄电池的金属搁架的内表面均应以耐电解液材料的水密衬垫层加以保护,衬垫沿着内壁四周向上的高度不小于75mm。铅酸蓄电池的衬垫应用板厚不小于1.5 mm的铅板制成,铺镇碱性蓄电池的衬垫应用板厚不小于0.8mm的铜板制成。衬垫也可以用其他坚固耐用,并与蓄电池的耐腐蚀要求相适应的非金属材料制成。5.9 蓄电池组应布置得易于接近,以便于更换、检测、注液和清洁。一般蓄电池上下层间蓄电池注入孔平面以上

    12、的净空间距离应不小于300mm,最上层蓄电池顶部距离地板应尽量不高于1500 mmo 5.10 每只蓄电池周围间隙必须大于20mm,并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做成的模形隔块可靠地塞紧和固定,以防移动,并采取措施,防止漏出的电解液与船体接触。6 蓄电池童、箱的基本要求6. 1 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若由于操作原因而有必要设置在蓄电池舱室内时,则该电气设备应具有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为IIC、温度组别为Tl的合格证书。6.2 蓄电池室内应尽可能不穿越与其元关的电缆,若不可避免时,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6.3 易产生电弧的设备不应安装在主

    13、要用于安置蓄电池的舱室内。6.4 蓄电池室的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最好安装在非危险处所。6.5 蓄电池室的门应尽可能开向室外,除通风口外,蓄电池室的其他开孔以及与其他毗邻舱室之间应作有效密封,以防止有害气体窜入其他舱室。6.6 安放蓄电池的专用舱室、箱、柜内部,包括架子、通风道等,凡可能受到电解液或电解液逸出气体腐蚀的表面,均应有防止腐蚀措施。6. 7 在专用蓄电池室、箱、柜的门或盖子上应设有禁止烟火的永久固定的警告牌。6.8 除了免维护型蓄电池外,蓄电池室内应设置有蒸锢水容器及其架子和其他必要的附属设备。7 通风7. 1 蓄电池室、箱、柜均应适当布置和

    14、(或)通风,以防易燃气体的危险积聚,其出风口在顶部、进风口在底部,并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当蓄电池为两排或多排排列时,所有蓄电池架前后均应留有不小于50mm的供空气循环的间隔。7.2 若通风管能够直接从蓄电池室或柜的顶部通到开敞的大气,且通风管的任何部分与垂直线的夹角不大于450时,则可以采用自然通风。若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足,则应采用机械排气通风。2) 充电功率等于最大充电电流与蓄电池额定电压的乘积。3 GB/T 13603-2012 通风管应采用耐蚀材料制成,或者在其内壁涂以防蚀涂料。7.3 安装透气型蓄电池组的专用舱室、箱或柜,若蓄电池组的总充电功率大于2kW,则应设有机械

    15、通风装置。7.4 通风量及通风管的一般估算方法如下所述:7.4. 1 蓄电池室采用自然通风时,进风风管的截面积应和出风风管的截面积相等,截面积A,应不小于公式(1)、公式(2)的计算值2a) 透气型蓄电池n C一- -nu n-U-1 nu EU-A . ( 1 ) b) 间控密封型蓄电池A = 20 X f!n_ _ C X n -1 000 .( 2 ) 式中zA一一进风或出风风管的截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Un 蓄电池标称电压,单位为伏特(V);C一一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 n-串联电池的数量,单位为个。7.4.2 装有透气型蓄电池组的室、箱或柜的通风装置的排气量

    16、Q应不小于公式(3)的计算值:Q=O. l1 XIXn .( 3 ) 式中zQ一一排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旷/h);I一一产生气体期间的最大充电电流,但不小于充电设备能够输出的最大充电电流的25%,单位为安培(A); n 串联电池的数量,单位为个。7.4.3 装有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的室、箱和拒的排气量可减少至7.4.2规定排气量的25%。7.5 与从蓄电池处所中排风用管道有关的任何风扇电动机均应放置在该管道外面,并应采取防止气体进入此电动机的适当措施。蓄电池室风扇的结构和材料应有防止通风叶片偶然与机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非金属的通风叶片应用抗静电材料制成。7.6 露天甲板上的充电功率大于

    17、2kW的蓄电池组的蓄电池箱从箱顶部引出的风管,其出风口端部应高出箱顶不小于1.25 mo应在蓄电池箱的至少两个相对侧面开有进风孔。7.7 对充电功率小于0.2kW的蓄电池箱,除在靠近顶部处设置若干气体逸出口外,不需要其他通风措施。8 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8. 1 对用于重要设备和应急设备的蓄电池组,应制定一记录表并保持更新。该记录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并至少应包括蓄电池组的下列信息:一一型式和制造厂的型号;-一一电压和安时定额;一一安放位置;一一所服务的设备和/或系统;4 GB/T 13603-2012 一一上一次维护和/或更换日期;一一贮存中的更换蓄电池,其制造日期和贮存寿命。8.

    18、2 应制定一更换蓄电池的程序,以保证在更换蓄电池时,所更换者均为具有等效性能的蓄电池。8.3 如将阀控密封型蓄电池更换成透气型蓄电池,则应保证有7.3、7.4.1和7.4.2要求的适当通风,其位置和安装应符合第5章中的有关要求。8.4 上述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详细记录表和程序,应纳入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5 NFON|的OU的FH阁。国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船舶蓄电池装置GB/T 13603-2012 中*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印张0.75字数10千字2012年9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1/16 2012年9月第一版* | . | | 16.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定价书号:155066. 1-45452 GB/T 13603-2012 2012年9月13日F002打印H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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