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2275.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1部分 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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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昌ICS 03.120.20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275. 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1部分: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Requirements of conduc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C GLP) -Part 1 : Quality assurance and GLP 2009-04-01实施2008-08-04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痊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札/防在、G/T 22275. 1-2008 目。昌GB/T 22275(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分为7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z质量保证与良
2、好实验室规范;一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二一第3部分: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情况;一一第4部分z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用;一一第5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用;-一一第6部分z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应用z一一第7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管理中的应用。本部分为GB/T22275的第1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CGLP)原则和符合性监督系列文件No.4:(质量保证与GLP)ENV/JM/MONO(99)20J。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一一删除了原文的前
3、言;一一删除了原文中的背景部分。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的起草单位z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陶强、车礼东、何飞、陈会明。I G/T 22275.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1部分: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1 范围GB/T 22275的本部分规定了GLP原则下质量保证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人员的责任、质量保证人员与管理者的联系、质量保证人员资质及参与标准操作程序和研究计划的制定过程的情况、质量保证检查、质量保证活动的计划和对质量保证活动及方法的论证、质量保证检查的报告、数据和最终报告的审核、质量保证
4、声明、质量保证与非监管研究和小型试验机构中的质量保证。本部分适用于GLP原则下的质量保证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2227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22274.1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第1部分z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程序指南GB/T 22278一2008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3 术语和定义GB/T 22278-2008和GB/T22274. 1中
5、的术语和定义造用于本部分。4 主要技术规范4.1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中涉及的质量保证4. 1. 1 质量保证计划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中被定义为是指一个独立于研究执行的明确体系(包括人员),用以确保试验机构的管理能够遵循GLP原则。(见GB/T22278-2008中2.2.的。试验机构管理者的责任包括确保建立由指定人员负责的质量保证计划,并保证其按照GLP原则履行质量保证的职责见GB/T22278-2008中3.1. 1. 2f门。此外,试验机构管理者还应确保项目负责人使质量保证人员能得到已批准的研究计划见GB/T22278-2008中3.1. 1. 2j汀,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应包括确保在研究过程
6、中,质量保证人员及时得到研究计划及其任何修订文件的副本,并根据需要与他们保持有效的沟通见GB/T22278-2008中3.1.2. 2b门。试验机构管理者还应确保多场所研究时,在项目负责人、项目代表、质量保证计划人员和研究人员之间有明确的沟通渠道见GB/T22278-2008中3. 1. 1. 20) 。在GB/T22278-2008的3.2(质量保证计划中,列出了下列要求24. 1. 2 )总贝U4. 1. 2. 1 试验机构应有一个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实施的研究遵循GLP原则。4.1.2.2 质量保证计划应由管理者指定的并直接向管理者负责的一个或几个熟悉试验程序的人执行。4. 1.
7、2.3 质量保证人员不能参与其负责质量保证的研究的执行。4. 1. 3 质量保证人员的责任1 G/T 22275. 1-2008 4. 1. 3. 1 质量保证人员的责任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责任。他们应za) 持有试验机构使用的所有被批准的研究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副本,并且能够得到主进度表的最新版本的副本zb) 核查研究计划中是否包含GLP原则所要求的信息,核查应予以记录;c) 对所有研究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遵循GLP原则执行,检查也应确定研究人员是否持有并遵循研究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依照质量保证计划的标准操作程序说明,核查可分为三种类型z一-基于研究的检查;一一基于设施的检查;一一基于过程
8、的检查;应保留这些检查的记录;d) 检查最终报告以核实是否准确和完整地描述了方法、程序、观察结果,同时确认所报告的结果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研究的原始数据;e) 及时向管理者、项目负责人,适用时还有项目代表及各个场所的管理者书面报告检查结果;f) 在最终报告里,编写并且签发声明,说明检查的类型和日期,包括被检查研究的阶段,以及将这些检查结果报告给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代表(如有委派)的日期,这份声明也用来确认最终报告反映了原始数据。4. 1.4 GB/T 22278一2008中3.7.4.5中提到:实验室活动应具备的几类标准操作程序之中,就有质量保证人员检查活动的计划、时间安排、实施、记录及报告
9、。4. 1.5 GB/T 22278-2008中3.9.2.4中提到:最终研究报告应包括列有已完成的检查类型及检查日期的质量保证计划声明,包括被检查的研究阶段,以及将任何检查结果报告给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代表(如有委派)的日期。该声明也将用来确认最终报告反映了原始数据。4. 1.6 GB/T 22278-2008中3.10. 1b)中提到依照质量保证计划所执行的所有检查的记录,以及主进度表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保存于档案库中。4.2 质量保证人员与管理者的联系4.2.1 试验机构管理者对确保其机构所有运作都符合GLP原则负最终责任。管理者可以通过各级管理组织来委派指定的控制活动,但永远负
10、全部责任。最基本的管理职责是指派并有效组织足够数量的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包括那些专门执行质量保证功能的人员。4.2.2 最终负责GLP的机构管理者应被明确指定。他的职责包括为实验操作和执行独立的质量保证功能指派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指派给质量保证人员的GLP管理工作不得损害质量保证工作的独立性;且质量保证人员除了在研究中履行监督职责外,也不得参与具体研究的实施。被指派的负责质量保证的人员应能直接接触到各级管理者,特别是试验机构的顶层管理者。4.3 质量保证人员资质4.3. 1 质量保证人员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培训11、技能和经验。他们应熟悉本试验机构的试验操作程序、试验标准和试验系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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