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27-2009(2013)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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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 25629-2009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727-2009(2013)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 Preven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2009-02-16 发布 2009-03-1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DB33/T 727-200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 农业厅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 畜牧兽医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大学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小根 、 俞国乔
2、、 陈伟杰 、 陆国林、洪建伟、王一成、张存、徐辉、赵灵燕、倪柏锋、梁华丽、余旭平、周彩琴、吴 赟竑 、周继勇 。 DB33/T 727-2009(2013) 1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养禽场 (户 )和养禽小区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要的防疫条件、饲养管理 方式 ,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消毒、监测等方面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人工养殖的鸡、鸭、鹅、鹌鹑、鸽子 、山鸡 等禽类 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 ,其他禽类也可参考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3、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 19438.2 H5 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 RT-PCR 检测方法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3 养禽 场所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3.1 选址 3.1.1 应选择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的场地,建在背风向阳、地势 高燥 平坦或略带缓坡的地方,并距干线公 ( 铁 ) 路、居民区、工厂、学校、 畜 禽屠宰场
4、、 畜 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 畜 禽养殖场、 家禽孵化厂(场、厅)、 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 500m 以上。 3.1.2 实行放养的养禽场 应避开候鸟主要迁徙路线的栖息地 。 3.1.3 水禽活动水域其水系上游 3km 内无其他水禽场或为独立的水源 为宜 。 3.2 养殖小区内布局 3.2.1 小区内各养殖户区域应独立分开,互相间距在 50m 以上或有 有效隔离设施 的在 10m 以上。各养殖户进出通道应避免互相交叉。 3.2.2 各养殖户的水禽活动水域,应独立配置,水源不可互相流通。 3.2.3 小区 应设置 公共管理办公用房。小区 兽医室、病死家禽及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均应相对独立,并均
5、处于养殖户的下风下势处。 3.3 养殖场内布局 3.3.1 集约化 养禽场需设置的生活区、生产管理区,应与生产区分开,各区之间界限分明并有相应的距离。生活区应远离生产区 200m 以上。生产区应为独立的区域并在其周围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 设施。 3.3.2 根据功能不同和饲养规模,生产区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饲养单元或小区。实行舍饲的,一般以一幢禽舍为一个独立单元;实行放养的,各独立小区间要设立防疫隔离设施,并有一定的间距。 3.3.3 生产区设置在上风向,兽医室、病禽隔离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设置在下风向。 3.3.4 人员、家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道路分为污道、净道,不重叠
6、,不交叉。 3.4 设施 设备 3.4.1 生产区内道路 路面硬化, 无积水。 3.4.2 场区和生产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消毒池或配备消毒设备,生产区进出处应设置出入人员更衣消毒室。 3.4.3 场内设有防鸟设施。 DB33/T 727-2009(2013) 2 3.4.4 场内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免疫、消毒等必须设备和药品。 3.4.5 场内建有病死家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 饲养管理 方式 4.1 饲养方式 4.1.1 分段饲养 围绕本单位生产目的,根据家禽生长规律,对饲养的家禽分成育雏、生长、育成、育肥、或产蛋等不同饲养阶段,按照不同阶段饲养管理要求,对不同饲养阶段
7、的家禽,实行分段分区饲养。 无法实行同步生产和统一品种的家禽养殖小区,所有养殖单位均实行小区外育雏,小区内只可饲养已经禽流感疫苗免疫 4 周以上(主动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的)家禽。 4.1.2 单一饲养 禁止 混养猪、牛、羊等其他家畜。 一个家禽养殖小区或一个养禽场(户)内只能饲养 同 一种 类 家禽,一幢禽舍或一个放养小区内同时只养一批家禽;同一个活动水域同时只养一批水禽。禁止饲养家犬、猫等。 4.1.3 全进全出饲养 实行舍 养的,一幢禽舍的家禽 全部清空后, 应 空舍 2 周以上,才可饲养新一批家禽。 实行放养的,家禽 全部 清空后, 应 空场停养 2 周以上,才可饲养新一批家禽。 非流动的
8、水禽活动水域应全部更换新水或进行有效消毒后,才可放养新的一批水禽。 清场与消毒 要求 执行 7 规定 。 4.1.4 封闭式饲养 4.1.4.1 人员进出要求 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更换工作衣鞋并经消毒,进入种禽场生产区的还需经过淋浴洗澡。各独立饲养区的工作人员不得互相串舍。 4.1.4.2 车辆、工具等物品进出要求 无关物品不得进入饲养区,为其他畜禽养殖单位运送饲料、家禽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的一切物品,应经过清洗 或 消毒。各独立饲养区的工具不得互相通用。 4.2 饲养 要求 根据家禽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和季节,禽舍采取通风降温或保暖防寒的措施,采
9、用相应的饲养密度,保持适合家禽生长或产蛋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新鲜度。 4.3 水质要求 饮用水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生产用水水源,应 取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厂水、井水。取用江河、湖泊、水库水源的,应 经过专用水池沉淀过滤和消毒处理,并达到卫生要求。水禽活动水域 执行 3.1 规定。 4.4 饲料来源 饲料应来自于合法的饲料生产企业,经消毒合格的包装袋包装, 禁 用其他养殖单位用过的饲料袋包装。 4.5 苗禽来源 饲养的苗禽应购自无传染病流行地区的合法孵化厂 (场、厅) 或种禽场 ,在购买装运前应经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 5 免疫 5.1 疫苗选择 所用疫苗均须
10、有农业部批准生产文号。鸡、鸭、鹅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 H5N1 亚型),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 。 H5-H9 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我省及毗DB33/T 727-2009(2013) 3 邻省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时,按照农业部要求,用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5.2 免疫程序 5.2.1 鸡 5.2.1.1 蛋鸡和种鸡 雏鸡在 7 日龄 14 日龄首免,接种剂量 0.3mL 0.5mL;首免后 3 周 4 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0.5mL;开产前 2 周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 0.5mL 0.8mL;以后每隔 4 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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