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394-2009(2013)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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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79.010 B60 备案号: 27428-201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394 2009(2013) 代替 DB33/T 394-2003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Installation, inspection guidelines for wooden flooring 2009-12-25 发布 2010-01-25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94 200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DB33/T 394-2003地板安装验收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 DB33/T 394-2003相比较,技术内容的变化主要包括: a
2、) 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如 GB 18580-2001、 GB/T 18102 2007、 GB/T 20238-2006等 ; b) 提出安装前地板质量验收方法; c) 增加资料性附录 A,提供安装图解。 本标准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浙江省地板协会。 本标准参加 起草单位: 浙江瑞澄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康辉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长方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天龙木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崇荣、徐漫平、郭飞燕、周国林、沈建康、陈曙红、杨伟明、于海霞、张根发、胡杭萍。 本标准
3、于 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33/T 394-2003。 DB33/T 394 2009(2013) 1 木质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地板安装的一般要求、施工程序、验收条件、验收方法、验收确认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强化木地板)、竹地板等室内地面装饰用饰材的安装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因安装不当引起的地板质量状态改变所发生争议的鉴定和确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4、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36.1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GB/T 18102-2007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0238-2006 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 GB/T 20240-2006 竹地板 CECS 191: 200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 LY/T 1614-2004 实木集成地板 WB/T 1017-20
5、06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WB/T 1030-2006 木地板铺设技术与质量检测 3 一般要求 3.1 基础要求 3.1.1 水泥地面、龙骨(搁栅)或配 制的 毛地板 等安装的基础应平整、干燥,安装地板时的环境条件应达到或低于当地年 平均相对湿度和平衡含水率 ,不应含湿安装。 3.1.2 安装前应对已固的基础(如龙骨)进行验收。平整度不得超过 3.0 mm/2 m;主要行走区域无松动或无异常响声;应使用隔湿物(防潮膜)对地板进行隔潮处理。 3.1.3 不得用水泥砂浆围固龙骨(搁栅) 。 3.2 主材质量要求 3.2.1 实木地板应符合 GB/T 15036.1 的规定; 3.2.2 实
6、木复合地板应符合 GB/T 18103 2000、 GB 18580-2001 的规定; 3.2.3 竹地板应符合 GB/T 20240-2006 的规定; 3.2.4 浸 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应符合 GB/T 18102-2007 的规定; 3.2.5 实木集成地板应符合 LY/T 1614-2004 的规定。 3.3 辅材质量要求 3.3.1 铺装用木龙骨、垫块等应无虫蛀、无腐朽、无开裂,其含水率低于当地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DB33/T 394 2009(2013) 2 3.3.2 毛地板可采用与胶合板同等性能的人造板材,其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质量要求,且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 GB 18580-
7、2001 中 E1 级的规定。 4 安装程序 4.1 按 WB/T 1030 2006 中 4.3.3、 4.3.4 要求固定龙骨等基础并 清除表面的装修异物 (含 固定龙骨时所用的限位块 )。 4.2 铺设防潮层。应使用防潮层对地 板和基础地面进行隔离,交接处防潮层应重叠 50 mm 100 mm,并用胶带封接;靠墙边处应上卷 50 mm 100 mm。 4.3 安装前应在得到用户对地板质量、数量等确认后,开始预铺、分检。为防止地板过大的色差,地板固定前需对其进行 预铺 ,根据目测的效果调整地板,使其色差平缓过渡。 4.4 地板的铺设及固定 4.4.1 总体定位 起铺的第一排离墙面约 10
8、mm 处划线拉直,不直度应小于 1%。 4.4.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的铺设 固定前,应在地板榫舌内侧进行预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深度约为 2/3 地板厚,并用专用地板钉固于 龙骨上。不得用木工胶粘剂进行实木地板的粘固 。 4.4.2.1 相邻两排接头距离应不小于地板宽度;和其它地面材料(如水泥、地砖、花岗岩等)街接处高低差不大于 1 mm,并用薄膜封隔至板面同高。若高低差超过 1 mm 时,应采用压条线过渡。铺装面积过大(地板宽度方向超过 8 m) 时,应设分隔区。 4.4.2.2 铺设时应根据地板的材质、含水率、漆板或素板、环境条件等情况,区别对待。适度掌握铺设时地板
9、间的松紧程度。原则上应留有拼装间隙,四周应留有 8 mm 12 mm 的伸缩缝隙。铺设时不得用坚硬的物品冲击或敲打地板的侧、表面,以免损伤漆膜及地板。 4.4.3 实木复 合地板的铺设 4.4.3.1 采用毛地板时的铺设 铺设方法同 4.4.2。 4.4.3.2 直接铺设 在保证地面平整、干燥的前提下,铺设防潮层后,可直接用木工专用胶粘剂在榫口处粘合铺设,四周留缝隙要求同 4.4.2.2。 4.4.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的铺设 4.4.4.1 起铺时,应先在不用胶的情况下( 视房间的尺寸进行统盘考虑) ,预铺三排,看一下拼装的效果 。 使每排地板两端的长度 200 mm,首尾两排
10、地板的宽度 50 mm 后再作正常施工。 4.4.4.2 采用毛地板的安装方式,在铺好防潮层的基础上,使用强化木地板专用胶水均匀地施布在榫舌上,轻轻敲击地板的 侧拼和端接处,使其相互拼(压)紧。从地板缝中挤出的胶水,待 10 分钟后(用手试不粘)用专用铲刀铲除,再用清洁布擦去表面上多余的胶水。安装完前三排后,可等待 20 分钟,使胶水干到一定程度再装第四排。为节约时间,等待间隙可安装第二个施工单元,以便在后续安装中使用拉紧器。拉紧器的间距每米 1 个,拉力应适中。 4.4.4.3 不采用毛地板时,也可在铺好防潮膜的基础上直接铺设,方法同 4.4.4.1、 4.4.4.2。 4.4.4.4 强化
11、木地板的安装多系悬浮式铺设,与其接触的区域(如墙、水管等)应留足伸缩缝隙(一般不 小于 8 mm 12 mm)。 4.4.4.5 安装 12 小时后,方可在地板上行走; 48 小时后,方可摆设家具等物品。 4.4.5 各类木地板铺设面积超过 80 m2(横向跨度超过 8 m)时,宜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 (留出伸缩缝、使用扣条过渡 ),以防面积过大时产生胀缩变形。用于四周限位的限位块应在地板安装完工后取出,以免地板产生变形。地板面层与踢脚线之间宜留有 1 mm mm 的间隙,不得用油漆封闭。 注: 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等铺装示例见资料性附录 A。 DB33/T 394 2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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