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7680.2-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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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17680. 2一1999前言我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实行兰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与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本标准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4号令发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安全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吴德强。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Crlterla r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rr -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GB/T 17680.2-1999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3、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份以犀应急响应。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 1 场区slte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2.2 场外off-site场区以外的区域。2.3 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2.4 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的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3 应怠响应职能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履行下述应急响应职能。3. 1 基本
4、职能3.1.1 应急响应的指挥与管理3. 1.1.1 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适时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应急响应行动做出决策,这主要包括:a)决定和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经国务院指定部门批准。在非常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在接到核电厂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之后,先行决定和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全面启动场外应急计划;b)适时决定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破制剂、控制进入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撤离、避迁、区域去污等场外应急防护措施,以及决定实施这些防护措施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08批准1999- 09
5、-01实施1 , GB/T 17680. 2一1999区域内的地区封锁,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pd适时决定终止实施有关的应急防护措施gd)适时决定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e)适时决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请求支援。3.1.1.2 场外应急行动的组织实施依据场外应急计划,对所决定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统一组织和协调实施。3.1.1.3 应急监测与评价组织和协调场外环境放射性监测,并结合核电厂提供的事故状态和放射性释放数据,结合获取的气象参数等方面的资料,对核事故的场
6、外后果适时作出评估和预测。3. 1. 2 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和提供防护措施建议必要时及时向可能或实际受到核事故辐射明显影响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3. 1. 3 组织支援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应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诸如扑灭重大火灾、修复损坏的危及核安全的供电供水系统、修复损坏的危及核安全的防洪防浪构筑物等方面提出的紧急支援请求,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援。3. 1. 4 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应按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3. 2 支持职能为确保履行3.
7、1中所述的应急响应基本职能,应履行必要的应急响应支持职能。这主要包括:3. 2. 1 通信必须确保履行应急响应职能(特别是履行应急响应基本职能的应急组织及关键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3.2.2 通知应按场外应急计划的要求,向有关应急组织和人员通知有关信息。3.2.3 数据传递应按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要求,在国家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核电厂级的关键应急设施之间及时传输有关数据。3.2.4 公众信息的准备、发布与控制应当按照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适时准备并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同时应了解公众反映和舆论动态,控制失真信息或谣言传播。3. 2. 5 气象、海洋观测和预报服务为了支持场外防护措施的
8、恰当决策和实施,以及支持场外辐射后果评价,应按应急计划的安排,获取气象、海洋观测及预报的资料信息。3.2.6 文秘与记录草拟应急响应的有关公告、命令和报告;)(1应急响应期间的决策、通知、通信的内容,对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对应急响应的主要过程等准确地予以记录,并妥善收集与保存。3. 2. 7 交通管制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有效地实施交通管制,以支持控制进入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撤离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实施。3.2.8 治安保卫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治安保卫措施,以支持撤离、区域封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2 GB/T 17680.2-1999 3.2.9 应急医疗卫生服务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对需要服用稳定
9、性破制剂的公众及时提供各种破制剂,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初步去污洗消,对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分类和转运至合适医院,并提供涉及非辐射损伤方面的一般医疗卫生服务。3. 2. 10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应对进入核事故现场及其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实施辐射防护监督,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手段和指导。3.2.11 运输服务应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及时且安全地提供人员和物资运输服务。3.2.12 人力支援和物资器材供应应当基于平时了解和掌握的人力和物资器材情况,按应急响应的需要,调度人力支援,调用、征用或采购物资器材。3. 2. 13 其他后勤服务应按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复印、照相、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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